什么是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讯】
质押贷款中,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处理质押物手续较为简单。质物具有价值稳定性好、银行可控制性强、易于直接变现处理用于抵债的特点,因此它是银行最愿意受理的担保贷款方式。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在业务中主要有如下风险。
(1)虚假质押风险
虚假质押风险是贷款质押的最主要风险因素。目前各家银行对此内部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只有本银行系统的存单才可用于在本行作质押贷款。但即使是同银行系统的存单,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是同城不同机构,或是异地的本行系统机构的存单,仍应加以核实并通知办理质押手续方能予以贷款。
(2)司法风险
银行如果让质押存款的资金存放在借款人在本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上,是有司法风险的。如果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有经济纠纷,司法部门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来银行冻结或扣划存款,发放质押贷款的银行是难以对抗的。为规避这种风险,银行须将质押资金转为定期存单单独保管,或者更为妥当的方式,将其转入银行名下的保证金账户。
(3)汇率风险
当外币有升值趋势,或外币利率相对高于人民币利率时,常常会发生企业以外币质押向银行借人民币的情况。银行这时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注意质押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风险,如果人民币升值,质押的外币金额已不足以覆盖它了,质押贷款金额将出现风险敞口。因此,在汇率变动频繁的时期,确定质押比例要十分慎重,应该要求以有升值趋势的可兑换货币质押。
(4)操作风险
对于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内部如果管理不当,制度不健全也容易出问题。主要是对质物的保管不当,例如质物没有登记、交换、保管手续,造成丢失;对用于质押的存款没有办理内部冻结看管手续等。
2.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为防范虚假质押风险,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银行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应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作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
存货质押贷款风险有哪些?与这些因素有关!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小微企业生存也越来越难,流动资金的缺乏经常让他们焦头烂额,很多企业往往会选择存货质押贷款这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贷款。那么存货质押贷款风险有哪些呢?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这个话题。
存货质押贷款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作为担保物的,一般可以使用以下这些:各类金属、建材、家电、矿产品、纸品、纺织品、烟酒、农产品、冷冻水产品、汽车与机电产品等数百类库存货物,涵盖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那么存货质押贷款风险有哪些?
1、企业资质风险
现在银行对于企业的资信考察比较严格,害怕会遇到企业无力还款、措施不完善、不按协议操作、道德风险等情况,所以会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创业型企业不稳定的话,很可能会被拒。
2、存物价值评估风险
毕竟存货质押贷款可接受的担保物范围比较广泛,同时质押物价值不稳定,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可能会遇到价格高估和价格波动,会带来损失的风险。
3、纠纷
由于我国只有《合同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的某些条款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来判定相关业务纠纷的法律属性,将影响存货质押融资中的产权归属,从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使银行信贷资产面临风险隐患。
总而言之,银行机构在防范风险方面有自己的一套制度,会对存货进行严格的筛选,确保质物的优质、足量、足值、合法、有效和安全,同时企业的规模和信用也很重要。
保单质押贷款存在哪些风险?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客户在不影响其投保权益的前提下,以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从质权设置的角度看,保单是一种债权凭证,以保单设定质押,其性质为债权质押,即以一种债权担保另一种债权,寿险保单质押与其他质押物如国债、存单一样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其风险系数几乎为零。因此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是一种比较安全的融资方式。然而从风险形态考察,保单质押贷款除可能出现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不能按合同履约偿还贷款本息所带来的风险之外,还有可能面临一些比较特殊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成因进行一定的探讨,以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实现银保双赢。 保单质押贷款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风险 主要表现在: 1.主体资格风险。寿险保单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个主体。其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且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以寿险保单质押的借款人与质押保单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即只有投保人才可以成为保单质押贷款的信用主体。如果借款主体不具备上述资格,必然会导致银行贷款权益的落空。 2.借款人变更保单的风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对其保单进行变更。在保单质押期间,借款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其缴纳保费等义务。如果借款人不经银行同意而自行退保,或变更保单与贷款相关的信息,将造成保单现金价值的减少甚至流失,从而侵蚀银行的债权利益。另外,由于寿险保单具有自动垫缴保费、更改保单等现金价值的衍生功能,一旦投保人无力按时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会自动以其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垫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投保人也可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作为保费,采取趸缴方式,将原保单改为相同种类的小额保险单,或改为展期保单,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以至危害质押标的价值,使贷款权益的实现受到危害。 二、质押标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的质押保单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质押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寿险保单,其投保期必须已经超过二年且投保人缴费已足二年以上。即只有投保期限以及缴费年限两个要素同时满足时,寿险保单才具有现金价值。另外,有效的质押保单必须是符合质押条件的清洁件。所谓清洁件是指保单质押时为正常保单,不存在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记录,不存在失效的且在缴费期内的、或以办理挂失手续后又复得的以及选择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保单。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上述条件如出现任何瑕疵,都可能导致质押保单缺乏担保效力,从而给银行债权带来风险; 三、法律风险 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一旦违反公平原则就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影响利益主体运用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利益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 综上可见,保单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单本身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比较复杂,这一点与其他质押贷款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商业银行应对症下药,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第一,加强贷款调查与审核,完善质权设定程序,针对投保人明确风险防控方法。贷款主体应明确为寿险保单投保人,且投保人身份为自然人。投保人、借款人身份的一致性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根本前提; 第二,加强银保合作,限制或冻结投保人的某些权利,以保全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保护质权人权利,贷款合同中应做出明确规定,保单质押后应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单挂失等权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挂失保单时应征得质权人即商业银行的同意; 第三,严格调查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一是严格客户信用调查程序,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因据实分别录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客户信息系统;二是严格贷款发放比例控制,严禁超比例违规放贷; 第四,严格审查质押标的物,确保质押保单真实有效。首先要严格审核保单的法律效力,主要审查质押保单的真实性,如投保人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保单是否在给付期内等等;其次应验证质押保单的现金价值,确保质押保单的投保期以及缴费期同时超过两年,并且为正常状态的清洁件。 第五,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法律和业务素质。银保合作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保人(借款人)三方利益,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文。银行与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双赢的原则精诚合作。一方面要通过培训各自员工,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定期沟通促进双方形成共识;一方面在制定贷款合同时,合同应充分体现各方利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而不应以邻为壑,片面强调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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