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小额贷款公司有哪些?有很多!
; 现在,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的小额贷款公司,我当地的居民提供的贷款服务,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也是这个样子。在这里,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呼和浩特小额贷款公司有哪些。
呼和浩特本土小额贷款公司
属于内蒙古小额贷款协会的市内小额贷款公司有: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三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天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威尔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
呼和浩特市区以外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土默特左旗金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永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千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万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
呼和浩特线上小额贷款公司
大家除了可以选择下线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外,也可以考虑线上的网络贷款公司。比如说:包银消费金融、马上金融等。
包银消费金融是包商银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为大家提供信用卡代还业务,也可以提供现金贷款业务。包银消费金融的现金贷款业务最多可以放款20万元。
马上金融是一家全国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为呼和浩特地区的居民提供贷款,最高放款额度可以达到20万元。另外,马上金融还支持借款人进行分期购物。
2022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比例是多少
很多呼和浩特的小伙伴想要知道呼和浩特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我帮大家整理了关于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知识和提前方法。
一、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补缴、趸缴等形式不视为连续缴存。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收入应当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两倍。
3、有法规期限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除外),按照《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4、申请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央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职工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认房认贷”的条件。“认房”即台州市区域内的住房套数,“认贷”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括个人征信报告或缴存证明等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7、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法规。
8、已支付不低于法规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职工需同时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首付比例高者为准。
二、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材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
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法律分析: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职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
b.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所需费用的30%。
对于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差价。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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