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的融资方式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九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现在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企业申请再融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主要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所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除了要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以外,各种再融资方式还有各自特殊的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还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要满足的条件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o。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满足的条件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以上摘自《股民学校初级教程》上海证券报社 编著 仅供参考
定向增发补充流动性资金用途有限制吗
市公司借并购增发“补血”现象近年并不少见。证监会曾多次强调,原则上不鼓励上市公司把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证监会通过官方网站再次强调,存在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等四类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为由募集配套资金。
定增“补血”成风
一般情况下,监管层是不鼓励再融资‘补血’的。但大股东认购或者是特殊行业,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此外,配股融资和认购方锁定三年的,不受比例限制。
再融资画地为牢
伴随二级市场的低迷,上市公司利用再融资大肆“敛财吸金”的行为备受质疑,特别是补充流动资金为主的配套融资。
请问募集资金可以用来偿还之前为募集项目借入的银行借款吗
证监会原则上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但有几种例外情况:一是由于客观原因,补充流动资金确有必要性,或者经营具有特殊性,需要流动资金;二是用于铺底流动资金,一般不超过30%,基本上为10%左右;三是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要求必须有董事会的明确决议;四是采用配股或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产的金额不超过30%,或者全部向锁定三年的投资者定向发行,则没有上限。除了这几种例外情况,其他类型的再融资募集资金禁止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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