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可以贷多少?额度高吗?
; 首先,大家要知道,不是所有保单都能贷款的。例如,我们知道的财产险是不能贷款的。详细的,汇总了一下。
以下几类保单是无法办理的:
1、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不能进行贷款;
2、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医疗费用保险、财产保险,以及有保费豁免功能的少儿保险都不能办理贷款;
3、保费在10万元以上的投连险虽能很快地累积可观的现金价值,但因其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波动,无法确定的。
保单质押贷款的金额是根据您保单的现金价值决定的,一般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八成。如果您的保单现金价值为10万元,则您最多可以贷到8万元。每款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都不同,保险合同里有一张现金价值表,每年的现金价值都不一样。例如,平安普惠的寿险贷额度在2-50万之间,贷款期限最长36个月。
保单贷款的额度由其先进价值决定,所以说,具体要看您的保单值多少钱才能知道哦。
保单贷款的质押是什么
保单贷款质押的是保单现金价值。
并不是所有的保单都能办理贷款业务,只有具备保单现金价值的保单才具有贷款功能。医疗险和意外险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不能作为质押物。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年金险可以作为质押物。
【拓展资料】
保单质押贷款是将投保人所持有的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保单必须具备现金价值。保单贷款的额度并不高,贷款额度的大小取决于保单现金价值的大小。保险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损失补偿保险,另一种是储蓄型保险。损失补偿保险是指当人或物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对被投保人或物进行赔付。损失补偿保险一般为医疗险、意外险、财产险等。储蓄型保险说的通俗点,就是理财险。理财险是通过用户的储蓄,保险公司将用户的保费进行再次投资,从而产生收益的保险。理财险相当于定期存款,所以理财险保单具备现金价值,也就可以进行贷款。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办理贷款,也是一种投资。保单贷款就是拿着投保人的钱,贷款给投保人。
基本类型: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这类保单不能进行保单贷款。虽然现金价值是考核保单是否能够进行贷款的一项重要因素,但并非只要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就可以进行保单贷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投连险。作为具有投资作用的险种,保费在十万以上的投连保单并不鲜见,很快就能累积可观的现金价值。“虽然投资连结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但由于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而波动,无法确定,所以一般不能进行保单贷款。”
额度利率:保单贷款:贷款人最关心的无外乎额度、时间与利率。与一般质押相似,保单贷款额度的参考指标就是保单“现金价值”。根据规定,保单贷款上限按保单现金价值一定比例计算,该比例各公司有所不同。比如太平洋、中国人寿和太平人寿规定是80%;、友邦保险80%、中德安联为70%。由于保单贷款的规范是由保监会制定,所以各大保险公司之间差别并不大。
财产保险单可以质押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押种类难以满足商业银行贷款质押的需要,保险单质押就是一种新型质押类型。保险单质押,关系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合作,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关于保险单质押,在实务及理论上都存在很大的分野。保险单分为财产保险单和人寿保险单。关于财产保险单,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号《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函》明确禁止财产保险单质押。质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质押。关于人寿保险单,《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几乎是惟一的一条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反面推导出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当属不争的事实。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个人人寿保险单为质押物,通过保险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的短期融资手段,是保险公司为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后短时间内急需用钱的燃眉之急,避免客户因非自愿退保产生经济损失而推出的一项全新服务措施1。然而,人寿保险单质押不是没有法律上的问题的,一是依据人寿保险单确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期限与质押贷款期限的关系问题,人寿保险的投保和保险金支付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很难和贷款期限相衔接,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二是保险单的财产权利属于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由受益人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不仅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显然银行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风险是较难控制的2。三是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的缺位,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混业”的冲动可以带来彼此的双赢,人寿保险单质押不会因担保法没有规定而失去市场空间。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对受益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还做了分类。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受益人分为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后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债权人、保险公司在办理人寿保单的质押时,应当履行完备的法律手续。因为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三者所享有的保单权益是不同的3。投保人对保单价值享有权利;被保险人对生存保险金享有权利;受益人对身故保险金享有权利。所以,商业银行在设定保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明确所有权所涉及的范围,以免处分了他人权利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关于保单质押贷款财险和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