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诈骗罪,担保人的责任
债务人犯诈骗罪的,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范围来认定责任,如果在债权人犯诈骗罪过程中,担保人对此并不知情的,担保人不构成犯罪。但是担保人仍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只需要在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的责任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如果债务人构成诈骗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例外情况,如果保证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诈骗,参与诈骗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债务人犯诈骗罪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责任来进行认定,特别是不同的诈骗罪严重程度所认定的责任是不同的,相关人员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是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贷款人使用虚假身份贷款,担保人信息真实,担保人有责任吗?
借款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需要付法律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身份证虚假信息应负法律责任如下: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担保法》对担保人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诈骗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诈骗罪的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来决定。若担保人无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要承担债务吗
通常情况下,反担保人要对担保人承担债务。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就变成了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那么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变为债权人后,该反担保就是对担保人债权的担保。反担保人一般需要承担反担保责任,向担保人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诈骗案成立后再提供担保的,是否可追究担保人责任
这个要看债务人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罪,则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否则,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理由是根据最高院的两个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四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以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
从以上两个复函可以看出,债务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判断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依据。
其法条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债务人构成诈骗,则主合同无效。在此情形下,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无须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你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那么,你仍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至于诈骗与否的问题,并不是按常人的理解,需要由法院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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