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户后贷款流程
二手房交易 过户后贷款流程为:买卖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前往银行。填完后将所有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审阅。工作人员会给出大致贷款额度和年限。最后三方约定时间,由银行联系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前去验房做评估。根据约定时间,房地产评估机构到房源处进行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向银行出具评估报告。银行对 贷款申请 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银行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综合贷款人的资质进行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的审批。审批通过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然后买卖双方及银行工作人员到房地产交易所,凭首付款证明、银行出具的按揭申请审查承诺函等材料办理房屋 产权过户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银行便向卖方账户存入房款,买方则开始依照合同按期偿还本期。 《民典法》第四百六十九条68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68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手房要先过户才能贷款吗
原则上是先提交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银行会出具批贷函,向卖方证明银行同意放款给购房人,卖方可放心将房屋过户给购房人。
房屋过户后,将房产证交给银行,银行拿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会出具《他项权利证名》,用以证明此房产上有银行的抵押权。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存在资金监管账户的首付款一次或者分次达到卖房人账户。
即过户是发生在银行贷款审核过后,也就是说银行已经认可这笔贷款,而且签署了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银行觉得买房资质有问题,就不会批准贷款了。在贷款合同签订,房管局过户之后,不论银行是否放款,合同都已生效,买方要终止合同必须还清贷款。
扩展资料
二手房买卖具体流程
(1)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过二手房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约定首付款及贷款的比例。
(2)二手房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现场打印《房产买卖协议》,并且同时由买卖双方到当地房管局现场签订《私产房屋代收代付协议》用以明确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委托关系;
(3)由于二手房的特殊性,买方需要先找评估公司对所购房产进行评估。银行会根据房屋交易价和评估价中较低者作为放贷的依据;
(4)为了保证该二手房贷款的安全性,一般银行会要求买方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是有经济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专业的担保公司;
(5)二手房买方持《私产房屋代收代付协议》到贷款银行交存首付款,并取得交存首付款的证明,同时可向该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并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
(6)银行审核通过后买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通知卖方贷款可付;
(7)最后办理过户,办理二手房过户时,买卖双方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契约及复印件、买卖双方的身份证等资料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并带旧土地证到土地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手房。必须过户后才能办贷款么?
二手房必须过户后才能办贷款的,因为过户后银行才会放尾款。 过户之前要把贷款审批通过,接到银行通知后才能过户。
二手房过户需要的资料主要是:
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卖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复印件);
完税或免税的证明;
《存量房买卖合同》,必须是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合同文本,在房产局各办证大厅领取。买方需贷款的签订4份合同,无需贷款签3份;
房产证(配图需复印);
土地证(非住宅需要提供);
派出所出具房屋空户证明(住房需提供);
物业费结清证明。
房产证刚过户能贷款吗
房产证 刚过户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办理贷款的。 贷款流程: 1、签订 房产买卖合同 ; 2、提交 贷款申请 ; 3、银行调查审批; 4、落实 贷款担保 ; 5、办理 房产过户 ; 6、签订贷款合同; 7、银行发放贷款; 8、借款申请人按月还款。
过户以后 房子还能办理按揭贷款么?
房屋在过户之后就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了,只能将房产抵押,办理抵押贷款。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北海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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