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方式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问题,公司法是有规定的。如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 ,具体由谁决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但如果公司是为本 公司的股东 、或者 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则必须由股东会进行决议。 如果规定是董事会决议的,则不需通知全体股东,如果是股东会决议的,则须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法人给个人担保贷款,是否会对公司有影响?
公司法人给个人担保贷款,对公司有影响,根据《公给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提出为有农村户口的员工做担保货款,但是所贷的款项由公司运作,付一定的利息给员工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实际的债务人必然受到直接性的牵连。因为产生的效应直接是应当债务人还清。但担保人是公司担保的话,只要公司运营情况稳定担保的公司也是需要偿还的。也就是说至要公司担保,在不破产或倒闭的情况下,债务人都是很安全的。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
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2、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购地建房、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3、银行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等。
4、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是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自然人用于购买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时向银行提出贷款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担保。
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的担保。
6、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专为解决由于申请额度小、从银行获得贷款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资金需求。某些担保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向其提供小额贷款。小额委托放款需提供足额反担保。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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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为个人借款担保
依据公司法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给员工担保进行小额贷款,是否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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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担保进行小额贷款,这个是不违法的,公司只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担保决议,那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金融机构贷款的要求,对于一些资质好的客户,金融机构会直接给予客户信用贷款,如果用户的还款能力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金融机构就会要求客户寻找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来对信用贷款进行担保,担保人的介入主要是为了保证信用贷款的安全。
金融机构对于担保人的要求是具有担保能力,这个担保能力主要体现在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其中担保人的信用情况是首要的前提,担保人拥有良好的信用是金融机构认可担保能力的首要条件,如果担保人的信用情况不是很好,那么金融机构是不会同意担保人来参与担保的。其次是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担保人要有稳定的收入,稳定的收入能够给金融机构带来担保的安全感,担保人一般要提供流水、收入证明等材料来作证自己的担保能力。在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后才能给客户提供担保。
像你这个情况,员工借款,而公司给员工的借款提供担保,这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只要贷款的钱是用于员工自己使用,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员工的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 那么公司给员工的借款担保,那么就会存在问题,资金适使用方给自己担保,那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笔贷款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旦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那么就会使得贷款出现无法收回的可能。
一般来说,员工借款由公司来担保,一般是不大可能的,公司没有必要来给员工的借款承担兜底的责任。
公司已运转不良,让公司员工担保向银行贷款可以吗
你的员工愿意就可以。
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知道哪些事?
1、不能事事都听银行的
企业融资常见的途径是向银行贷款,但千万不要欺骗银行,也不能事事听银行的。
2、担保、抵押等决定贷款的核心资料不能造假
贷款基本都需要担保或抵押,这肯定是不能造假的。如果贷款不能偿还,又发现担保或抵押有假,就可能被指控骗取贷款罪。
3、虽然企业答应了银行的条件,但只要还不上钱,反手就可能被举报
很多时候企业为了顺利取得贷款,就不得不答应银行提的条件,比如银行可能要求你把财务报表“做”得好看些,又比如银行要求你在贷款中拿一部分出来借给指定的公司“过桥”,这些情况很常见,但在还不清贷款时,银行为了“自保”,就可能采取“刑事举报”的方式来挽回损失。
4、只要存在“借钱时就不可能还钱”的事实,企业就极有可能被定罪
如果为了取得贷款,向银行提供虚构的合同、项目书、隐瞒贷款用途,或者在贷款之前就有负债,又或者所借贷款不是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一句话,只要存在任何能证明你“借钱时就不可能还钱”的事实,就有了刑法上说的“没有还款能力借款”,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最后钱真还不上,就可能被指控为贷款诈骗罪,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5、骗取银行其他金融票证,也涉嫌犯罪
同样的道理,以资料造假或者隐瞒不利事实的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6、高利转贷,民事不保护利息,刑事还要追责
不能把银行贷款转贷收高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套取银行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的,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也就是说高利转贷,不仅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可能涉嫌犯罪,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7、有贷款资源,帮别的企业贷款“过桥”,也有风险
如果A公司在银行能够贷款,但是A公司并不需要钱;恰好B公司需要钱又贷不到,于是一拍即合:以A公司名义贷款,再转借给B公司,或者A、B公司签订虚假合同,A再把贷款支付给B公司。最终,如果A公司转贷获利了,即使A公司归还了银行贷款,也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因为银行不能让“中间商赚差价”。
8、帮企业贷款“过桥”,只要别的企业还不上钱,就可能被株连
接着上面的故事,如果B公司没有把钱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挥霍等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无法把钱还给A公司。A公司要么“割肉”先给银行足额还钱,要么被一起告上法庭。如果应当知道B公司不想还钱,还帮忙“过桥”,则涉嫌与B公司共同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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