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1、购房提取:
职工购房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购房首付款。
2、租房提取: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
3、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提取公积金的好处
1、现在房租越来越贵,加上生活其他开支,生活压力还是比较大的,在租房子的时候,如果钱不够了可以提取公积金,只要提供租房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即可,一般来说房租多少钱你就可以取多少公积金。
2、离职时间超过两年且没有新工作的可以借此为理由,注销公积金账户并取出公积金里面的钱解决眼前的经济困难。
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哪里
法律分析:成都市的公积金中心在城中服务大厅(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产交易大厦3、4楼)
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城中服务大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交易大厦3、4楼电话:028一8627927城南服务大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孵化园8号楼德商国际成都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查询成都公积金查询中心。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现的,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便提取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依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只有当职工需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离休、退休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的;或需提取同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职工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单位需要予以核实,并且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拿到提取证明后才可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满足条件被准予提取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去哪里办理?提取的方法有哪些?
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职工到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提取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并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实时划转提取资金至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缴存人申请办理专用性或非专用性提取时,提取资金的存储时间均应达到12个月(含)以上,死亡提取除外。存储时间按实际天数计算,例如2021年8月16日入账的缴存资金,应在2022年8月16日及以后方能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方法有哪些
1、购房可以提取。预售房产的和办好房产证的在提供相关材料后都可以提取。预售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有房产证的,要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等材料进行申请。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提取。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提出申请,提供工程预算书、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等材料可以申请提取。
3、加装电梯和拆迁安置房可提取。加装电梯的提供相关报建资料,电梯共有人各户分摊费用协议书等材料进行申请;拆迁安置房的可以提供拆迁补偿协议、超出置换面积的购房发票等材料进行申请提取公积金。
4、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提供房产证、危房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证等一系列材料,申请通过后可以提取。
5、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提供退休相关的各项证明,在退休后可提取自己的公积金。
6、租房的人员以及普通住房物业费也可提取。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申请通过后可以提取公积金。提供房产证、当年物业费发票等材料,普通自住房物业费也能用于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最近成都的公积金有很大的变化,相信很多有在缴纳公积金的人都在关注。公积金能很好的缓解我们的住房压力。下面我就带大家看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申请人准备好办理提取业务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如实填写《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携带《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和材料到金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3、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凭证》,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不能通过的原因。
4、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即可。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2
10月8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提取了
全面实行公积金购房、租房按月提取
根据最新印发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前结清贷款后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五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变成五年内每月都可提取一次。
同时,将还贷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每年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提取更为便利,有助于职工提取利益最大化。
可实现“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根据最新印发的《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采取直冲本息的方式,按月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月供本息,即“按月冲还贷”。这将减少还款转账环节,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举例说明:假如某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9万元,每个月缴存1000元(一年后余额10.2万余元),每个月偿还贷款8千元(其中公积金5000元、商贷3000元)。按照之前的政策,职工需自己先支付1年的月供共计96000元后,才能提取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而“按月冲还贷”推出后,职工在一年内每月均可使用公积金8000元用于偿还月供,每月生活压力将大大减轻。
其他调整:限制多套房提取、支持加装电梯提取
除了上述公积金可按月提取外,公积金提取还有以下调整:
职工购房“可提可贷”,即允许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首付款。
限制多套房提取,缴存职工近 5 年内已办理两套及其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其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其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业务,不再受一年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规定限制。
另外,公积金提取简化了死亡提取业务办理材料,第一顺序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时,无需再提供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3
一、哪些业务可以按月提取?
答: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前结清贷款后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五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变成五年内每月都可提取一次,将还贷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每年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将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提取更为便利,且有助于职工提取利益最大化。
二、新政执行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否提取首付款?
答:如果是新政执行前(2021年10月8日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以该套住房办理购房提取。2021年10月8日后向本中心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例如,张三账户余额8万元,2021年10月20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有3万元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另外的5万元未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因此,在贷款发放后,张三可申请将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5万元账户余额提取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三、什么是“按月提取还贷”?
答:“按月提取还贷”是指职工办理了住房贷款,可与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以委托并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按月使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业务。
本中心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本中心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的方式,其他贷款采取“定额提取”的方式。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地址在哪
法律分析: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于2021年12月6日起在简州新城和空港新城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住房公积金服务。服务地址为:1.简州新城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地址:成都东部新区养马街道石养路2号新经济产业园7号楼简州新城政务商务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201号窗口。2.空港新城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地址:成都东部新区丹景街道幸福路199号空港新城政务中心B厅42号窗口。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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