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签过字了,但是钱没到账,合同生效吗
贷款合同签过字了,但是钱没到账,合同生效。贷款合同签了,但是没有放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是出借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出借的义务,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
贷款合同签了,但是没有放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是出借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出借的义务,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先看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违约责任,即如果对方到期不还钱如何处理,如果有约定,可以先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经催告后对方还不还钱,那么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约定还款和利息,诉讼费可以要求由败诉方承担。就借贷双方双方而言,满足条件的,是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索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贷款合同签了没有下款,合同生效吗
签了合同没放款也是生效的。如果贷款合同签了,是要放款的,一般情况下为1至3个月。写了借条,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没有放款,可能是银行资金紧张,或者对提交资料进一步核实(银行为了安全,以防止贷款诈骗发生)。合同签了,银行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放款,不用担心。
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核实贷款银行的商业信息;
2、核实贷款合同内容是否有误。贷款合同中一般都会涉及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等信息;3、签订合同后可留存一份。
拓展资料:
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核实贷款银行的商业信息。
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前应仔细核实贷款银行的商业信息,该贷款银行是否具有按照约定贷款的能力及信誉?其贷款发放情况具体如何?如果一家银行经常出现贷款逾期到账的情况,那么无疑对借款人的后续准备起了冲突。
2、核实贷款合同内容是否有误。
贷款合同中一般都会涉及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等信息,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应仔细核实这些信息是否有误。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将这些信息打错的也不是不可能。个人应仔细校对这些重要信息,校对无误后再签字。
3、签订合同后可留存一份。
为了方便后续的查看以及其他用处,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可以索要一份合同进行留存。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双方。
委托第三方贷款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要看合同相对方是否有理由相信第三方可以以你的名义与他签订代理合同。如果没有,则需要追认,如果拒绝承认合同,则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第三方可以替代签订合同,则合同有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网上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吗
网上贷款签订的合同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应当明确贷款的利率,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贷款合同签了,但是没有放款。那这合同生效吗
写了借条,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对方手里的借条实际上是一张“白条”,是“空头支票”。既然对方未将资金交付,那要求对方出示资金交付凭证,对方拿不出交付凭证,就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转移到手中,这样,法院不会支持对方的主张的。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合同将会有效期,重新签署了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原有的借款合同会因新签署的合同而无效,可以在新签的合同里面写明。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
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
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
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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