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参加住房公积金制一年以上的职工,购、建住房和大修自住房的专项贷款。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第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办理(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住房或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贷款。第六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一)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购买现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自建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大修自住房的,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将修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三)借款人同意用自有、共有、第三方自然人的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担保。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实际贷款数额取以下三种计算方式的最低值。
(一)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总额之和×A×12(月)×贷款年限
A为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还贷能力系数按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不同贷款期限,分别确定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的30%、35%、40%。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购买现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50%;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为房价的70%;大修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需费用的50%。
(三)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第八条 购买现住房、危改还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购买安居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购买商品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5年;自建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大修自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第十二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房产或拥有产权证的第三人房产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贷款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在告知受让人房产已抵押的情况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房产、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转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贷款银行约定的第三者提存。住房抵押后,住房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十三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权益抵押。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贷款银行在处理抵押房产时,共有产权人及第三人有优先认购抵押物的权利。
天津市二套房新政策
法律分析:商业贷款 1、房屋交易双方携带购房合同前往银行签署《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买方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公章等资料。 2、银行对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初审一般需要3-5个工作日。 3、经纪公司权证专员陪同客户办理过户手续,并前往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4、买方把房本及银行的抵押资料送至房地局进行抵押,时间可能长于30个工作日。 5、做完抵押后,客户可利用贷款资金拿到新房产证。 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身份证明、经济收入证明、抵押物证明等材料。 2、银行核对资料,若受理,将情况报送住房公积金中心。 3、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通知银行审批结果。 4、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送住房公积金中心复核。 5、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银行按借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华律网提示:根据天津二套房贷款政策可知,若居民申请商业贷款,可按照签署贷款合同、接受资料审核、办理过户和抵押手续、领取新房产证等步骤办理业务;若居民打算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首先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其次要等待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方可签订借款合同,接受复审之后才能领取贷款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天津市公有住房贷款政策是什么
公产房包括直管公产和企业产,直管公产的置换(过户)流程是一致的,统一在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连锁门店均可办理。那么,天津市公有住房 贷款 政策是什么?
天津市公有住房贷款政策是什么?
一、什么条件可以使用公易贷?
1、借款人的条件
(1)借款人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借款人仅限于天津市居民,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3)借款人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
(4)无不良的债务资信记录和相关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5)主借款人必须是购买公产房的新承租人。
2、抵押房屋的条件
(1)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私产住房(平房不行)
(2)商住两用,底商,非住宅的房屋不可以作为抵押物
(3)市内六区及塘沽区的私产住房,房龄不能超过30年
(4)天津市其他区域的私产住房,房龄不能超过20年
(5)特殊区域的房屋不可以做(西青中盛里部分楼号空港经济区经济适用房等)
注:私产住房房龄以评估报告出具的年限为准
3、所购房屋的条件
注:所购房屋必须为公产或企产的住房(平房不可以),公产或企产的底商不可以做公易贷
(1)购置在津房置换办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业务的房屋;
(2)购置在津房置换办理合作企产单位管辖房屋使用权置换业务的房屋;
(3)购置津房置换的全部调出房屋(公产、企产);
(4)部分非合作企产:房信一处、二处、三处、房信物业(八处)、西建房管所、南开建发、湘潭置业、洪强房地产、恒强房地产过户的企业(三环建设、中储南仓分公司、染料厂、津信、农机总公司)、恒华置业过户的企业(金祥置业)。
二、贷款政策
1、贷款额度
(1)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如房龄超过20年,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取中德银行准入的评估所对抵押房产的评估值;
中德银行有权对偏离市场价值的房屋价值进行最终价格认定。
(2)不超过购置公有住房使用权价值的70%所购公有住房使用权价值:取该房屋成交价格与评估所对该房屋的评估值之间的低值。
注:以上1、2两个条件中,最低值为银行最终的抵押贷款额度。商住两用房及底商不能作为抵押物。
2、贷款年限
(1)贷款年限最长25年
(2)抵押私产(市内六区及塘沽区)房龄+贷款年限≦50年
抵押私产(其他区域)房龄+贷款年限≦40年
(3)借款人年龄+贷款年限≦75年(贷到75年,受客户工作性质及年龄影响,以银行审批为准)
3、贷款 利率
客户享受基准利率上浮20%,有中德住房储蓄合同科享受基准利率上浮10%;
4、贷款所需费用
(1)服务费:贷款额的2%
(2)代收评估费:
天津房贷政策
目前天津市执行政策为:
认房又认贷【房】以家庭为单位,在津住宅套数【贷】以家庭为单位,名下贷款用途为住房的贷款笔数特别说明:房产只认本市,贷款记录全国联网,非住宅不计贷款套数,家庭名下有两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直接拒贷,包括外地购房。
【拓展资料】
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申贷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借款人贷款前填写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天津二手房贷款新政策
1、为了避免存量房产销售中,销售任何一方歹意违约或不活泼施行协议,给另一方形成丢失,本年3月1日今后网上签定的《天津市存量房产销售协议》,自《协议》打印之日起超越180日未请求处理变更注册的,该协议信息将从本市不动产注册体系中主动删去。该内容在《协议》填写阐明中进行了明示。
2、一次性付款,资金监管可挑选。依据我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产销售资金监管方法》关于“买受人无需借贷付出房价款的,销售两边可以挑选承受或抛弃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则,《协议》对甲乙两边赞同以一次性付款方法付出所有房产价款的,添加了是否承受本市存量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挑选条款,对自愿抛弃资金监管工作的,甲乙两边一起签署《自愿抛弃资金监管工作承认书》作为《协议》的附件。
3、借贷付出房款,全额归入资金监管。依据《天津市存量房产销售资金监管方法》中关于“买受人以银行借贷方法付出房价款的,应当选用全额资金监管方法”的相关规则,《协议》清晰“甲乙两边赞同以银行借贷方法付出房产价款,监管房产价款为所有房产价款”,并清晰了乙方首付款的付款时刻、付款账户。一起为了避免乙方成心延迟借贷处理时刻,形成甲方丢失,《协议》一起规则了乙方处理结束借贷手续的时刻。
4、180日内销售两边自行约好变更注册时刻。《协议》将原规则的“协议订立后,甲乙两边应在30日内请求处理变更注册手续”修正为甲乙两边自行约好请求处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时刻。可是甲乙两边自行约好的时刻,在存量网签体系中主动锁定为不超越打印协议之日起18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天津购房2021新政策
天津购房2021新政策:1、在天津是没有住房且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是30%,其中贷款记录也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2、在天津市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或在天津市没有住房但是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最低是60%。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是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调确定的,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暂时停止发放贷款期限为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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