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苏州大学新生开学入学须知指南和报到时间
一、报到时间
9月14日6:30—21:30
二、报到地点
苏州大学 东校区广场各学院(学部、中心)新生报到处(苏州市东环路50号)
三、报到程序:
1、新生先到集中刷卡点刷“苏大通卡”,打印报到单或由工作人员扫描“苏大通卡”背面的二维码以获取报到确认短信或“你好苏大”APP信息推送。
2、新生到各学院(学部、中心)报到和资格复审,并领取相应入学材料。
新生提交的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审核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审核毕业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015届本科毕业生需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否则一律不予报到,并取消入学资格);博士研究生:审核硕士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015届硕士毕业研究生报到时需取得硕士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否则一律不予报到,并取消入学资格)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复印);
(4)照片(准备4张1寸近照备用);
(5)研究生党员调转组织关系;请上网查看:
3、非在职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当地派出所调转户口关系,迁移户口的同学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交到学院(学部)新生报到处(迁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 苏州大学 )。
4、由学院(学部)接待人员陪同前往宿舍安排住宿,被褥及生活用品等由学生自带或到学校后自己购买。
四、注意事项:
1、9月14日我校在火车站(苏州站、苏州北站)、汽车北站、汽车南站设有新生接待站
(接站时间:火车站6:30——21:30,汽车站7:00——18:00)。
2、研究生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生的住宿费按学校统一安排登记的住房标准收取。随录取通知书寄一张用于缴费银行卡,新生向学校所发银行卡上存入学费、住宿费、体检费。银行卡上预存费用一览表如下:
收费项目
学费
(元/生年)
住宿费(元/生年)(预存)
体检费
(元/次)
合计(元/生)(预存)
备注
学术型
硕士
8000
1500
20
9520
博士
10000
1500
20
11520
专业型
硕士(含七年制临床医学)
10000
1500
20
11520
除MBA、MPA、MFA、MPAcc外
工商管理硕士(MBA)
35000
1500
20
36520
公共管理硕士(MPA)
20000
1500
20
21520
艺术硕士(MFA)
20000
1500
20
21520
会计硕士(MPAcc)
30000
1500
20
31520
在职临床医学博士
16000
1500
17500
缴费方式(两种):
(A)、学校统一扣款(如有生源地贷款的学生,请勿将学费存入学子卡,具体操作请参照(B)方式)
a、学生必须于报到注册十天前,将预存款(学费、住宿费、体检费)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存(汇)入您的太平洋学子卡(以下简称学子卡)账户。
①直接在当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将现金存入您的学子卡账户。目前,交通银行已在全国近140个城市实现联网,异地存款银行将收取0.4%的手续费(最多不超过50元),并自动在您的学子卡账户扣除,因此您必须将汇款手续费和学杂费足额存入学子卡。
②如果学生所在地没有交通银行营业网点,可就近任选一家银行(包括信用社)办理电汇,转账至您的学子卡账户中,但不得通过邮局汇款。电汇凭证的主要内容:汇款人全称:录取新生本人的姓名;收款人账号:本人学子卡的19位卡号;汇入行名称:交通银行苏州分行。
咨询电话: 苏州大学 :0512-67500342交通银行苏州分行:0512-95559-0(人工)
③新生可携现金,抵苏州时在交通银行苏州各营业网点存入本人学子卡, 苏州大学 新生报到接待处当天也可办理。
b、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将在 苏州大学 的授权期限内,根据学校提供的收费标准,从新生学子卡账户内扣缴应缴学杂费,统一划入学校账户。若您不及时存入现金或存款不足,银行无法扣缴将影响您取得学籍。学杂费收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打印后,再由学院(部)发给学生。收据请妥善保存,遗失不补。
c、请您妥善保管好存款凭证或汇款回单,并在报到时携带来校,由学生自己保管,以备查询。
d、学校财务处实行无现金收付,欠缴学杂费的学生应当将现金存入学子卡,再由财务处统一从学子卡上扣款。
(B)、学生网银直接缴费
学生必须于报到注册十天前开始,用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直接缴纳学费等,具体操作如下:登陆 苏州大学 “网上缴费平台”(),无需注册,直接填写用户名(学生学号),密码(初始密码为学号),验证码,点击“登录”,确认个人信息是否正确,然后选择所需缴纳的费用项(如有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则请选择“体检费、住宿费”两个费用项),点击“支付”按钮,选择银行进行付款即可。
3、根据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相关规定,凡全日制研究生(带薪、在职除外),须将个人档案调到我校,方可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请下载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到时交所在学院负责老师。
4、2015级研究生开学后需要进行体检,具体日程开学后安排。
5、请登录苏大迎新网()查看“苏大通”卡使用说明,并可通过支付宝充值,以免报到当天排队充值。为了同学能顺利、便捷地入住宿舍及学校宿舍的有效利用,请各位同学务必在7月8日至8月5日在苏大迎新网上确认是否需要住宿(是、否),如在8月5日前未确认的同学视为不住宿,网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说明。
持有苹果或安卓手机(平板)的新生用户可以到相应的APPStore或安卓市场下载“你好苏大”官方APP(也可以直接扫描下面的二维码安装),登录并绑定常用手机号码。该APP为 苏州大学 的移动微门户,可以查阅和办理常见的校内业务,包括苏大新闻,苏大通,新生财务缴费、宿舍安排和报到结果等信息服务。
6、不按时报到学生将按《 苏州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学生报到时将再次审核学历学位证书,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7、研究生入学基础英语免修考试(小语种除外)将于9月20日(周日)进行,请做好复习迎考准备。通过免修考试的研究生,基础英语课程免修免考,获得相应学分。不通过者或未参加考试者将参加基础英语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8、 苏州大学 在校非在职研究生已被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在校非在职研究生通过学校集体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至11月办理下一年度保险,过期不予办理)。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年,医保范围为门诊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注:缴费标准及保险范围逐年修订,按当年政策为准),在苏大校医院就医还可优惠20%,相关政策详情及就医指南请查阅 苏州大学 网站---苏大经纬---公共服务----后勤服务--- 苏州大学 计生医保工作园地。如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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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哪里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下载。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1、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可以选择“使用身份证登录”,密码是8位生日数,比如19970101。
2、登录进去后先看看贷款流程,再选择“个人信息变更”补充完整自己的原始资料,最好连同“共同借款人信息”也要补充完整。
3、然后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申请信息后,可以选择新信息导出申请表,打印申请表原件两份,并到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盖章,在“签字”栏亲笔签字,不可打印或者代签,并将时间填写清楚,持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前来办理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字。
4、携带申请资料到教育局办理。(材料:借款学生签名的申请表两份、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一式两份)学生证复印件包括学生基本资料页(显示学生名字、专业、学院等信息)和注册页(显示学生注册信息)三方面内容,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1)学校、学制需与贷款申请表上一致;
(2)学生证需注册至 2013-2014学年。注:若学生证未注册至2013-2014学年,由贷款学生在学生证复印件上写明未注册的原因,并签字、捺印;出现学生证丢失现象的学生需要学校开具在校证明,并加盖公章,在校证明一式两份。
5、签订合同时必须由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签名,并领取贷款受理证明。
6、高校报到后,携带合同或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提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将回执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7、签订合同3-5天后,登录支付宝账户,修改密码,激活账户。
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步:确定由谁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贷款类别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 信用社助学贷款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在校贫困家庭大学生本人 第三步:确定向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类别 国家助学贷款受理人 信用社助学贷款 当地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第四步:确定办理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信用社助学贷款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1)家长身份证;(2)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学校证明;(3)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2)家庭贫困证明(在审批表上盖章);(3)高校审批意见(在审批表上填列)。 第五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借款人可以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此时,你应当充分考虑还款能力,注意借款期限、每期本息归还金额、违约惩罚等内容,若有不清楚的应及时向经办人咨询。
江苏在校大学生怎么办理助学贷款,县政府什么时候开始办理并需要什么证件
1、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贫困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商业性贷款,财政向借款人补贴一定的利息。
2、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吗?
答:国家助学贷款不是政策性贷款,它属于金融机构的普通商业性贷款业务,借款人必须遵守《贷款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国家助学贷款有哪些优惠措施?
答:为了鼓励家庭贫困大学生自立自强、奋发完成学业,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前的利息由财政承担,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信用社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在整个借款期内借款人只付一半利息,另一半利息由财政承担。
4、资助对象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新生)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2)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承担学费、住宿费,和本人生活费;(3)诚实守信、刻苦学习;(4)能严格遵守政策规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5:两类助学贷款有什么区别?
答: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的区别见下表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比较一览表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
办理机构 高等学校合作银行 各乡镇农村信用社
资助对象 高校在读贫困家庭学生 (含外省学生) 本乡镇贫困家庭大学生(以户籍为准)
申请人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审批单位 高校初审、银行终审 乡镇信用社
贷款上限 每学年6000元 每学年6000元
发放方式 学费和住宿费转学校帐户 向高校汇款或转帐支付,不得发放现金
还款期限 毕业后6年内还款 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
贷款利率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信用社根据政策确定
借款人承担的利息 借款人在校期间不付息,毕业后自付利息 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承担50%的利息
财政贴息 直接向银行支付在校借款人的贷款利息 向信用社一次性支付利息总额的50%
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6、能不能同时申请两类助学贷款?
答:不可以,同一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只可以选择一种贷款资助。学生入学后必须向学校如实说明获得信用社助学贷款情况。
7、怎样获得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答: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学生凭学校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到民政部门办理审核和盖章确认手续,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复审后在审批表上盖章确认。
8、什么时候办理信用社助学贷款?
答:信用社助学贷款常年办理。在校大学生应提前向学校申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证明》,由家长凭身份证、学校证明和担保材料等申请办理贷款;新录取大学生家长应凭身份证、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担保材料等申请办理贷款。
9、什么时候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答: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学校集中分批办理。在校大学生凭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有关手续和程序办理。
10、如何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答:《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在校家庭贫困大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由申请人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答理机构申领。
11、申请助学贷款遇到困难怎么办?
答:申请信用社助学贷款遇到困难的,可向当地县级信用联社反映;若需进一步咨询具体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请与所在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学生处)联系。
12、国家助学贷款有哪些违约惩罚措施?
答:借款人违约是制约国家助学贷款更好地向广大家庭贫困大学生提供资助的重要原因。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人将面临如下惩罚:(1)金融机构按远高于贷款利率的标准征收罚息;(2)违约人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3)违约行为将在省级以上媒体和网站通报,包括其个人信息、违约事实和毕业学校等;(4)违约者一旦被列入金融机构联网的“黑名单”系统,则将无法获得房贷、车贷等个人信贷业务。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用于交纳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开支,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南京地区月人均生活费标准与在校月数之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院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校助学贷款规模、总额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贷款办)。校贷款办为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挂靠于学生处助学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校贷款办职责是: 、接受各院初步审查、汇总的助学贷款申请,并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贷款申请逐一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2、按期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并根据江苏省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召集成员单位集体讨论,从严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并将贷款申请名单、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3、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 4、建立贷款学生电子档案;
5、及时统计并向上级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如毕业、就业、休学、退学、复学、转专业、转校、升学、留级、死亡等)以及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6、监督贷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7、汇总、建立已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8、向财务处提供欠费未贷款或因主观原因使贷款未被批准的困难学生名单;
、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1、协助银行对本校已毕业贷款学生的还款追缴工作;
12、校贷款领导小组、上级贷款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贷款学生、学生见证人学籍变动情况以及贷款学生的成绩,特别在学生离校前要协助贷款办把好关。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教师见证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和分团委组成的管理小组。主要负责:
1、划定本院特困生等级,向校贷款办报送年度贷款计划;
2、接收本院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后,汇总报送校贷款办;
3、协助校贷款办做好贷款发放工作;
4、建立本院贷款学生档案;
5、及时向校贷款办上报本院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特别要把好贷款学生的离校关;
6、建立本院已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7、加强对本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8、协助校贷款办组织毕业离校的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9、协助银行对本院已毕业贷款学生的还款追缴工作;
10、校贷款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每年申办一次(目前办理信用助学贷款),每次贷款用于贷款学生一年的助学费用。申请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十天内向所在院提出贷款书面申请,(新生在报到后20天内提出申请),由所在院进行资格审查汇总报校贷款办。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银行要求的材料,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见证人一(辅导员或班主任)身份证复印件;
4、见证人二(同班同学)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由院初审、汇总,校贷款办二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终审,经银行终审核准并通知校贷款办后,由校贷款办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再递交银行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逐年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生活费按月)发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校贷款办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前必须向校贷款办交按期还款承诺书,并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未办清上述手续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银行将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定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约定还款日期前,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自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约定还款时主动从帐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六章 贷款违约
第二十四条 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要求按时向学校和银行报告工作变动变化情况或不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偿贷款和追究法律责任。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内媒体通报:(1)在校生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
2、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网站上通报:(1)在校生连续9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9个月以上的。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网站予以通报:(1)在校生连续15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15个月以上的。
4、已毕业的贷款学生,有关部门将向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传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凡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除在校内媒体通报外,学校将与其家庭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系,通报其贷款违约情况。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
1、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要加盖贷款办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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