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贷款条件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是不良行为
5、贷款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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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2017-07-03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滨河新区海达君正街四街坊。
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300MA0NED0XXC,企业法人张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发放小额贷款、开展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中贷款业务可以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网络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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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引导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高效、创新发展的原则,促进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重大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促进与发展等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促进与发展等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通信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牧、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的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第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时,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非法金融活动以及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试点资格。
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地方金融相关的字样。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增加注册资本金;
(五)在许可或者批准的经营区域内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六)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事项。
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放高利贷违法吗
违法。
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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