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违规操作怎么处罚
金融机构有法律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贷款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银行违规放贷的性质是由行为本身决定的,如果只是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可能银行内部纪律部门会根据管理制度作出处理果违反监管法律法规,可能银监会就会介入,到时候除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可能银行也要受到处罚果行为违反刑法,如牵涉贪污、贿赂等,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比较严重了。所以违规放贷得看怎么操作的,通常银行有非常严谨的工作守则和标准。因此,我们需要对银行违规放贷的行为有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行为人的情况是属于哪一种。其中构成的后果比较多,涉及到的犯罪罪名也因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银行违规贷款也是比较复杂的情况需要当事人有清楚的说明自己的情况。银行对贷款的管理非常严格。在审批贷款时,会对用户进行严格审核,对办理贷款的客户经理和业务流程相关人员有严格要求。不能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如果发现银行贷款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银行将对贷款的所有经手人进行调查。一旦发现某一环节的操作违反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相关人员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贷款通则的罚则
第六十二条 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并且应当依照七十六条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构成其他经济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二、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第六十七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致使贷款债务落空,由贷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其他任何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七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执行。
银行违规放贷后果严重,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当前银行监管非常严格,处罚力度历史罕见,违规发放贷款肯定是要被罚的。
我们先来看下一组数据: 截至2018年1月各级银监部门共披露497张罚单(含2017年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在2018年公布),平均每天16张,罚款金额合计8.97亿元。
2018年2月份以来,各地银监局发出117张罚单中,就有60余张涉贷违规,每天平均4张罚单,涉及银行机构被罚1890万元。
这些数据里面既包含对单位的处罚也包含对个人的处罚。 至于你所说的判刑重不重,要看你违规的金额,违规的性质以及造成损失的大小。
一般来说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老夫来给你一一解答。
第一种是违反政策规定发放贷款。
2018年银监会“4号文”里,明确信贷四个违规:
违规流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僵尸企业”;
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
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
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
此外银监会对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进入楼市,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也是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发放贷款的个人,一般不会涉及刑罚判刑,处罚措施一般是警告,降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以1万-20万的罚金等。但情况严重的也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违反贷款发放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情况通常见的比较多。常见的有向关联借款人发放贷款,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发放贷款,虚构材料申请贷款等。 这些情况发生后,如果没有造成过多损失,那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而且数额较大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去年就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武汉一家银行客户部女经理范某,为不符合“生意红”贷款要求的6名客户办理贷款共计160万元,事后造成138万余元未能收回。范某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4.2万余元。 最后江汉区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范某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4.2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第三种情况是合伙他人骗取贷款
这种情况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材料,假空壳公司来骗取贷款,然后将贷款金额占为己有。 这种情况构成的是职务侵犯罪。
对于职务侵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贷款你可以躲过一时,获得一时的利益,但该罚的还是会被罚,该坐牢的还是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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