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 辽宁省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让更多的人在自己的家乡买房,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将于2016年2月1日开始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具体调整如下:
一、辽宁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贷款人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2、对于新开户的人,须连续按月缴存满三个月,才能申请贷款;
3、对于新转入公积金余额的缴存人,要提供在原单位近三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才申请贷款资格。
二、辽宁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贷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三、辽宁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异地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辽宁公积金贷款的期限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五、辽宁公积金贷款的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019年辽宁省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感谢访问《辽宁省房贷新政策解读,辽宁省首套房贷首付多少》新出台的房贷新政,既然是落实政治局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那么为什么这么简单的政策,过了这么长时间才出来呢?以下由我为大家收集相关房贷新政策信息,欢迎浏览!
辽宁省房贷首付新政策,房贷首付比例调整
近日,辽宁省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将于2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以网上申请贷款时间为准。
省(中)直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与属地政策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对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2、新开户缴存人,须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满三个月,才具备贷款资格。
3、新转入的缴存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省直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三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才具备贷款资格。
二、贷款额度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实际贷款额度,在相应的最高限额内,按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的占收入还款比例(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系数暂定为0.4)
三、首付款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异地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贷款年限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五、贷款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贷款的其他规定
1、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其中一套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
2、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相关银行(或贷款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2)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透支逾期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3、被法院列为失信名单的,不予贷款。
4、在中心系统内有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
5、借款申请人在省直中心有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不予贷款。
7、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
12月30日
报:省直房委办、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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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卓公积金新政:活期余额可以用于还贷款
沈阳新政:住房公积金活期余额可以用于还贷款
6月5日,记者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目前规定,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职工,在定期余额不足时,可直接代扣活期余额。
沈阳市以往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在每月扣还贷款时,先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扣还贷款。如果定期余额不足还贷额时,贷款人需到贷款开户行进行偿还贷款。
据介绍,公积金账户余额分为定期余额和活期余额两部分。每年6月30日是公积金管理系统结息日。6月30日前所有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就成为定期余额,而7月开始到下一年结息这段时间缴纳的公积金就是活期余额。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缓解还贷职工经济压力,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最近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有关操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自5月15日起委托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账户定期余额不足代扣时,启动活期代扣程序。
办法是,委托提取还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且账户余额能够偿还整期贷款额时,则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进行代扣还款操作,代扣还款的顺序为:先定期,后活期;先偿还逾期贷款,后偿还当月应还贷款;先偿还罚息、利息,后偿还本金;先代扣借款人账户资金,后代扣其配偶账户资金。
5月15日之前已签订原《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职工,无需重新签订协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住房公积金短信平台,对有关职工进行政策调整告知,以满足职工的知情权。
从辽宁省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者了解到,目前省直公积金也包括定期和活期两个账户,都可用于还贷款。
2022辽宁省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新规的通告
为《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建金〔2022〕45号)等要求,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支持
(一)继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相关法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继续执行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辽直房资字〔2022〕14号),实施阶段性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相关。
(二)企业申请缓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相关法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该企业职工可正常办理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受疫情影响的租房职工,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14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
二、办理程序
(一)已申请缓缴企业的在职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且按相关法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属的在职职工。
2.业务受理
中心办事大厅正常受理申请缓缴时间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且申请缓缴前缴存状态正常的企业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无需另外提供要件。
3.审核办结
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所在企业申请缓缴时间,并依照阶段性支持,当场一次办结。
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9年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目前,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可将账户中余额全部取出,贷款职工可自行支配。
3月起,这一政策将被取消,首次提取额调整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未来一年应还的贷款本息总和。
日前,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首次提取额。
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这也意味着,省直公积金贷款成功后,不能将余额一次性提取。
例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有20万元,根据现行政策,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额为20万元,政策调整后,若贷款职工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1万,未来一年将还款2万元,那么首次提取的额度为3万元。
事实上,此次调整不仅是为了和沈阳公积金政策统一,政策调整后,也可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
新政中要求,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这是指每年可提取一次,若当年没有提取,次年提取时可将上一年没提取的金额取出。
对于有共同贷款人的,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另外,通知中规定,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
但通知中还要求,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同样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对于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新政将于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辽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各受委托银行: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以下调整:
一、凡是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辽直房资字[2015]13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二、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三、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
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官网、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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