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发放贷款的情形都有哪些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贷款的限制有哪些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2、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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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推出新规 如何杜绝以贷养贷?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表示,网络小贷新规的推出,网络小贷市场将收缩,这或将导致短期内违约上升,尤其是信用状况较差、以贷养贷的借款人群。
穆迪进一步表示,违约上升幅度将取决于网络小贷市场收缩的程度,并且取决于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的审查结果及后续整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 在2017年11月底和12月初出台了多项关于规范网络小贷业务的新规。
新规明确禁止对现金贷、校园贷、 首付 贷等部分类型 贷款 进行资产证券化,这些限制措施将改善ABS资产池中基础贷款质量,对该类ABS证券的长期表现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此外,新规禁止小贷公司发放校园贷、为无还款来源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提供无指定用途的贷款、首付贷、并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新规暂停新批设网络小贷公司,同时严禁无资质机构发放贷款。新规将确保只有符合资质要求、资金来源充足的机构才能继续发放互联网小额贷款,而实力较弱的贷款机构将退市。
穆迪指出,自从新规出台后,网络小贷ABS的发行量有所减少。穆迪预计,一些发起人可能将需要注入额外资本以符合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杠杆率的限制,亦或调整产品结构以满足新规要求。与此同时,这类小额贷款ABS的新发行规模或将受到影响。
此外,穆迪称,中国关于整治网络小额贷款的新规对此类贷款支持的消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ABS) 具有正面信用影响。因为实力强的发起人将有利于降低ABS项目带来的与操作和服务商相关联的风险。
穆迪表示,原因在于新规将确保只有实力强的小贷公司方可继续从事网络小贷业务并提高放贷标准和风险控制能力。新规还禁止了某些类型贷款的发放,这将改善该类ABS入池基础贷款的质量。
此外,新规要求网络小贷公司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增强尽职调查并完善贷款政策、回款政策和风险控制。
按照新规,各省监管部门需对网络小贷行业当前放贷标准和风险控制开展审查,评估放贷政策和流程的全面性以及是否审慎确定贷款条件,如 利率 、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和贷款展期限制、贷款用途和还款方式等。审查还包括评估贷款机构在贷款期限内是否有效地持续关注借款人,以及检查任何授信审查和风险控制职能的外包行为。
排查工作定于2018年1月底结束,排查结果将上报银监会,对违规贷款机构的整改行动拟在3月底之前完成。
穆迪副总裁/高级分析师伍于宁称:“新规将确保只有实力强的小贷公司方可继续从事网络小贷业务并提高放贷标准和风险控制能力。”“新规还禁止了某些类型贷款的发放,这将改善ABS入池基础贷款的质量。” 伍于宁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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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得向什么人员发放信用贷款呢
1、商业银行的董事;
2、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
3、信贷业务人员;
4、商业银行的董事投资的公司;
5、商业银行监事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明令禁止的贷款用途有哪些?
明令禁止的贷款用途:
1、无论是正规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放贷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拿贷款去赌@博,依然放贷,对方不还,去法院上诉也不会被保护。
2、无论是股票还是基金,这种投资都具有极大的风险及不确定性,为了将风险放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银行也会拒绝批贷此类贷款需求。
3、以消费贷款的名义付首付
,之前被严肃整顿打击的首付贷就属此类别。首付款其本质就是加杠杆买房,于房地产市场而言,会助长房价泡沫,于个人和银行而言,也会面临许多不确定的风险。
4、除了违法违规以外,高利贷还存在巨大的风险,是否能拿回贷款都不确定~
浙江省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贷款……
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之后,浙江省也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涉房贷款业务。
2月末,人民银行杭州中支、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审慎管理的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机构对2020年以来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并于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
浙江省的这份文件明确:
(1)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审贷标准,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转按揭”“加按揭”业务。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金融管理部门将相关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并加大处罚力度。
(2)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核,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
(3)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规性,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封闭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放款,杜绝超规模超期限放款,防止贷款资金挪用。
(4)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各金融机构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严禁资金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物业经营性贷款、项目贷款和影子银行业务等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5)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不得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
(6)严格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合作机构资质审核,实施房地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
从浙江省银保监局官网了解到,3月以来,浙江银保监局已针对银行业机构开出12张罚单,罚单涉及多家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其中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成为重点排查、监测对象。
此前,北京、上海、深圳、广东等地监管部门率先要求银行对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
根据北京房地产业协会披露,全款买房期间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经营贷和经营贷资金的流向是核查的重点之一;
广东辖内(不含深圳)已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920户;
而深圳和上海监管部门发布了有关问题的通报,其中提到了部分个人消费贷、经营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以及少量首付款资金来源为非自有资金的情况或案例。
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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