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作为 贷款担保人 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 连带保证责任 。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 担保人的责任 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 免除保证责任 。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 先诉抗辩权 ,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 申请强制执行 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保证人 没有这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向债务追偿。
保证贷款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保证贷款的风险防范可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核实保证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二)科学动态地分析保证人偿债能力严格地对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从而对保证人加以选择。例如可以选择与借款企业的产业与经营产品互补的企业,或者在本行没有贷款的企业。同时也可以用投保等方式进一步保障债务的履行,减少银行的风险。(三)贷后管理贷款人不仅应当对贷款之后的贷款人进行跟踪、检查、管理和控制,对保证人也应当加大精力关注。贷款人应当注意控制保证人的保证总量,对保证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都应当进行密切的跟踪和观察。另外,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对借款合同进行修改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以避免保证人以此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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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潜在风险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法院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以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时,存在质押人未签名,未办理核押手续,使质押贷款存在贷款风险。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单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质押贷款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质押贷款风险。
二、防范建议
(一)重新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地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联社要加大对信用社、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信贷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要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信用社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质押贷款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从而使我们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出现企业亏损,法定代表人致富,贷款无法落实的情况。据调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因此应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尽最大限度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3)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信用社债权少受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实行竞聘上岗。信用社信贷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素质。因此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信贷员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贷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联社要加强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信贷员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信贷员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信贷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信贷员管理机制。
担保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最大的风险就是借款人不还就得担保人还
第一,在贷款品种方面,一般宜从小到大逐步升级,可先通过有效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等手续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等有了一定实力再申请项目贷款。
第二,在贷款金额方面,由于个私经营者一般经济不太富裕,贷款时应量力而行,尽量避免搞大投入。
第三,在贷款利率方面,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个私经营者的贷款利率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为30%以内。但各家银行、信用社的上浮幅度并不一致,所以在申请贷款时,可‘货比三家’,尽量选择利率上浮幅度小的金融机构去贷款。
第四,银行融资贷款在贷款期限方面,现行短期贷款分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6~12个月(含1年)两个利率档次,对1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分为1~3年、3~5年及5年以上3个档次,对中长期贷款实行分段计息,遇贷款利率调整时,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执行同期同档贷款新利率。
给人做担保贷款有什么风险?注意这些事情!
; 金融行业里,贷款的产品和方式多种多样,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只要符合条件,有相关的资格,就可以轻松申请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是历史比较悠久的一种,我们常常说,不要随便给人做担保,因为要承担很多的风险,那么具体有什么风险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担保贷款类型
1、一般保证:指的是当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当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将由担保人履行还贷责任。
二、给人做担保贷款有什么风险?
1、个人信用受影响:一般情况下,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就得自己还清,不需要担保人承担什么经济压力和影响,但是一旦遇到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是无力还贷的情况下,担保人的个人信用会受到影响,影响今后的各种贷款业务办理。
2、贷款额度受影响:如果担保人有贷款需求,那么被担保人的债务将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度,因为贷款机构会将被担保人的债务纳入担保人的负债。
3、承担债务风险:替别人担保一定要慎重考虑,不可一时冲动到头来背负了一生的债务。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碍于情面、因为朋友感情答应了对方的担保申请,结果后期对方无法还款,造成更大的麻烦,所以建议大家,担保千万要慎重。
如何控制担保贷款的风险?
; 担保有风险,做保需谨慎!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出于好心替他人做了担保人,可最后却因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成为“替罪羊”,必须帮其偿还。那么,担保人要如何规避担保责任风险呢?
1、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作为担保人在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以保证担保人的利益。在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所有人都会要求有反担保,现在担保人要求反担保的人也是越来越多。
2、全面了解贷款人的信誉资质
通常情况下,贷款人的信誉次质判断都来自担保人与其接触后,不过,你也可以通过被担保人身边的熟人或朋友进行调查,全方面的了解。
3、贷款人是否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在做担保之前,我们应该先查看贷款人是否具备还款的能力。贷款人还款能力具体是指财产的所有权是否为贷款人所有,而且该财产没有抵押给他人。其次,要考察贷款人负债的多少。
4、尽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主
尽量以一般保证为主。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贷款人的财产没有依法强制执行前,对贷款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一旦被担保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保证责任。
对于保险保证贷款风险和信贷保证保险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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