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反欺诈解决方案怎么做?
在顶象技术看来: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要涉及存贷两方面业务,所以反欺诈也主要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这两业务中,主要涉及两方面风险:一是欺诈风险,一是信用风险。顶象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两套解决方案,第一金融信贷风控解决方案;金融实时反欺诈解决方案。
零售端信贷产品线上化已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在信贷业务中,将长期面临黑灰产团伙骗贷、中介包装、客户伪造、盗用骗贷、渠道合谋等各类欺诈风险,在信用风险层面也存在因征信体系内数据不足、信用白户等而无法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有效评估的问题。
如何控制信贷风险损失、降低风控运营成本、快速支撑新业务拓展和升级,已成为信贷业务所面临的关键挑战。
顶象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信贷风控解决方案:
顶象的一站式智能信贷风控平台,涵盖信贷风控全流程管理(贷前、贷中、贷后)、多方数据对接、风控与额度决策、反欺诈策略、贷后可视化监测等功能,提升银行线上信贷实时风控决策能力、自动化审批能力、信审流程管理能力和信贷数据管理能力,实现实时数据复杂处理和沉淀,形成业务闭环,为网络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顶象的金融信贷风控解决方案具备三大优势。可实现反欺诈与风控的成熟冷启动方案、新业务新课群快速定制化风控建模以及AI融合风控自主演进,充分贴合信贷业务需求,提升客户体验。
顶象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实时反欺诈解决方案:
伴随金融机构业务互联网化、新金融的快速发展,线上信贷、交易支付、营销运营等场景愈加丰富。
身份冒用、恶意骗贷、薅羊毛等欺诈手段层出不穷,给金融机构带来资金等诸多风险。
顶象的金融实时反欺诈解决方案具备三大优势。可实现全链路流计算实时侦测、场景定制化快速落地、机器学习自主反欺诈升级,充分满足新金融业务需求,提升客户体验。
针对不同的业务场景,顶象为金融企业提供了一体化纵深风控体系,并根据不同场景,不同业务特点进行个性化策略定制,达到合而不同的风控效果。
同时,能够与原有风控体系良好融合,保障各项业务安全运行,良好满足各项合规需求。
信用贷款反欺诈模型
数据集来自于某银行信用卡交易数据,显示两天内发生的交易几率,284,807笔交易中发生了492笔盗刷。
通过信用卡的历史交易数据,利用机器学习算法构建信用卡反欺诈预测模型,提前发现客户信用卡被盗刷事件,并且要求模型准确度在95%以上最大化召回率。
1.2 欠采样处理:
这里我们先进行随机欠采样方法,将0样本的数量缩小到1样本相同数量
2. 上采样(Oversampling,过采样):
以大众类为标准,生成一些小众类样本,使大、小众类样本数相同。
上采样代表算法:SMOTE 算法
SMOTE是通过对小众样本进行插值来获取新样本的。比如对于每个小众类样本a,从 a最邻近的样本中选取 样本b,然后在对 ab 中随机选择一点作为新样本。
利用sklearn的train_test_split将数据源切分为训练集和测试集。
交叉验证是在机器学习建立模型和验证模型参数时常用的办法,就是重复的使用数据,把得到的样本数据进行切分,组合为不同的训练集和测试集,用训练集来训练模型,用测试集来评估模型预测的好坏。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到多组不同的训练集和测试集,某次训练集中的某样本在下次可能成为测试集中的样本,即所谓"交叉"。
混淆矩阵:
正则化是结构风险最小化策略的实现,是在经验风险上加上一个正则化项或惩罚项。正则化项一般是负责模型复杂度的单调递增函数,模型越复杂,正则化值就越大。正则化的作用是选择经验风险与模型复杂度同时较小的模型。正则化符合奥卡姆剃刀原理,在所有可能选择的模型中,能够很好地解释数据并且十分简单的才是最好的模型。
L1与L2的选择:
(1)K折验证法,选择最佳正则化惩罚项:
运行结果:
(2)使用下采样数据进行训练,下采样数据进行测试
传递正则化惩罚项0.01,使用L1正则化方法,同时绘制出混淆矩阵,计算模型评估指标。
输出结果:
召回率为93.28%,精确率为93.92%
(3)预测原始数据
使用以上训练出的结果,对原始数据(未下采样处理)进行预测
结果:
(5)比较:使用原始数据训练模型及预测
这里我们使用原始数据对模型进行训练,对比使用下采样的预测结果
召回率为61.9%,精确率为88.35,%,评估指标均不如下采样训练结果,因此对于不平衡数据需要进行平衡处理。
信用贷款不能轻信,信用贷款的坑有四个,你知道都是啥吗?
信用贷款的四个“坑”:高利率;砍头息;不正规;暴力催。信用贷款虽然可以解决我们的燃眉之急,但是信用贷款的缺点也是异常明显。
具体来说,信用贷款的四个“坑”如下:
1、高利率
信用贷款的利率要比正常银行贷款的利率高得多。正常的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但是信用贷款的年利率一般都会超过20%。
之所以信用贷款思维利率高,就是因为信用贷款由于没有抵扣物,并且对于个人的征信也没有强制的要求,所以我们很容易就能获得相应的额度。但是,相应的我们就需要承担过高的贷款利率。
2、砍头息
信用贷款在发放的时候,经常出现砍头息的违规操作。比方说,我们从一个小平台获得了5万额度的信用贷款。按照正常操作我们可以把5万都取出来,然后到期了归还利息和本金即可。
但是,信用贷款的小机构,一般会直接先扣除一部分利息或者先扣除全部利息。当然,有的也会以别的名目进行违规收费。对于这样的平台,我们一定要敬而远之!
3、不正规
信用贷款大多都是一些小平台在运作,这些平台本身的运营能力有限,而且还会进行不正规的操作,可以说他们随时有倒闭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我们的征信情况会有巨大的隐患。
毕竟,你从这些平台进行贷款后,如果你逾期了,同样存在征信出问题的情况。如果这些平台倒闭了,你的征信问题就不好处理了!
4、暴力催
信用贷款其实并不害怕你出现逾期行为,因为他们有长期合作的暴力催收公司。对于来说,还巴不得出现逾期行为呢!毕竟,出现逾期后,他们才能有更多的操作空间。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在选择信用贷款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可能面临的后果呀!毕竟,我们在暴力催收面前,根本没有招架之力呀!
综上,信用贷款的“坑”无处不在,我们一定要远离信用贷款才行呀!如果真的有难处,也要从正规平台或者银行进行贷款。
信用贷款一般有什么陷阱
1、公司名头比较大,所谓的“诚信集团” “xx贷款集团” “xx贷款集团公司” 等,这类公司根本不可能存在,工商部门也不可能允许此类公司名称注册。
2、没有办公地址,也无法提供真实的公司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
3、广告信息中一般只提供手机号及联系人,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可看出发布者集中位于国内少数几个省份。
4、放贷条件容易,不需抵押也不需查看收入情况,基本上是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贷款。
5、当求贷者动心后,骗子们会利用各位理由要求先收取费用,比如 “利息、律师费、核实费、保险费、手续费、保证金” 等等。
6、当求贷者先付费后,发现骗子的手机再也拨打不通,甚至某些求贷者不知道对方的公司、个人姓名,身份证,甚至连对方身处何地都不知道就已经上当受骗。
贷款诈骗罪有哪些种类
贷款诈骗罪的种类及定罪
信用贷款条件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危险犯为主,而担保贷款条件下则以结果犯为前提。
信用贷款条件下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依赖于行为人行为的欺诈性,而担保贷款条件下依据的则是担保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仅证明行为人有欺诈行为、试图影响贷款人达到贷款之目的,但不能仅据此认
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并列举了贷款诈骗罪五种罪状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往往要考量诸多因素。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从借贷双方关系上将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在这两种贷款条件下,由于银行赖以成立贷款合同的依据不同和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在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上呈现出相应的差异。
非法占有目的评判依据的差异
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不同条件下,银行方面作出贷款决定赖以考虑的条件不同,金融风险的着眼点存在差异,所以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必然不同。银行的借贷行为本身就是基于贷款合同的商业行为,必然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这种风险当然包括合同相对人恶意行为而造成的风险。如何确定在不同信贷条件下主观恶意的外化形式,必然有赖于合同的内在要求和商业行为的预期利益追求。
1.信用贷款条件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危险犯为主,而担保贷款条件下则以结果犯为前提。由于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的个人信誉为基础,而信誉的主观性、可变性、无形性使银行借款风险相对较大,可变因素比较集中。“非法占有”作为对银行贷款所有权的预期侵害的判断,在信用贷款条件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携款潜逃、挥霍借款、违法活动以及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状态,银行债权的实现在合理预期条件下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状态,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在担保贷款条件下,银行贷款商业风险的分配机制的确立,使银行贷款在主债务人不能承担偿还义务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或将担保物变现从而实现其到期债权。因此,在担保贷款的情况下,仅依银行借款的危险状态尚不能合理预期到对银行贷款所有权的侵害,也就不能据此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侵犯银行借款行为,致使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且担保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担保贷款条件下,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必须依赖于对银行贷款所有权实质侵害的结果发生为前提。
2.信用贷款条件下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依赖于行为人行为的欺诈性,而担保贷款条件下依据的则是担保的真实性。贷款诈骗的实质是骗,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成立贷款诈骗犯罪都离不开一系列骗的行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由于其设定的条件不同,骗的行为对成就贷款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根据骗的行为从而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侧重点自然也就不同。
信用贷款条件下,实质上依赖的是银行单方面对借款人的信任。这种信任虽然建立在对借款人综合客观因素的判断基础上,但信任自身的主观性,也决定了它的可受影响性、易变性。借款人一系列欺骗的行为足以使银行对其产生信任,达成借款的协议。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重要的是看行为人在成立借款协议前后是否实施了一系列骗的行为。其主观意图的非法性主要通过其客观行为的欺骗性表现出来。
而在担保贷款条件下,银行贷款所有权的实质侵害风险还要由担保来进行防御。因此仅凭行为人借款前后的欺诈行为尚不能实现对债权的根本性违约,而要有赖于担保的重大瑕疵方能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担保贷款条件下,考量借款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重点要考察担保的真实程度如何。如果故意利用了一个虚假的、违法的、有重大瑕疵的担保取得贷款,而银行贷款不能通过担保来有效化解风险,借款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
客观方面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差异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二者从银行方面看,作出贷款决定所依据的条件不同。信用贷款依据的是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信用等级的评定;对于担保贷款,银行除了考察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之外,更多地依据提供的担保是否能满足银行到期债权的实现。因此在担保贷款条件下,作出贷款决定的依据主要是担保的真实性和利益预期的可实现性。由于两种不同类型贷款的实际参考条件不同,在具体犯罪行为认定上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刑事司法关注和犯罪评价的不同要求。
1.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在不同贷款条件下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的构成。企业的财务报表直接反映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履行能力,是据以测算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资料。《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中,规定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些学者在论述中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列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在认定借款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仅证明行为人有欺诈行为、试图影响贷款人达到贷款之目的,但不能仅据此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并不是所有欺骗银行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特别是在不同贷款条件下,作为刑事犯罪的欺诈认定更应个别化、具体化。贷款人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是为了测算出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据此衡量借款人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是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资料,但不是唯一的参考资料。虚假的财务报表可能影响银行贷款决定的作出,但很难判断财务报表虚假到什么程度,才能左右银行贷款决定的作出,这方面缺乏统一标准给定罪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所以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在信用贷款条件下,贷款前借款人只有出具了实质性的虚假财务报表,全面影响到银行方面对其信用等级的评定,并使银行据此作出贷款决定,且取得贷款后使贷款归还处于高风险状态的,方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而在担保贷款条件下,出具虚假的财务报表仅作为衡量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因素,不具有直接决定贷款诈骗罪构成的实质要件性质。所以在不同贷款条件下,单纯的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可能存在着罪与非罪的明显区别。
2.改变贷款用途在不同贷款条件上的认定差异。在司法实践中,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十分复杂,且《贷款通则》在罚则中仅把“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作为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和停止支付贷款的法定事由,没有纳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客观上也给认定改变用途条件下的贷款诈骗罪带来了一定混乱。
改变贷款用途有几种情况:一是携款潜逃或用于挥霍的;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三是将贷款投入到证券、期货、房地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贷款通则》第二十条限制的高风险行业的;四是因商业风险变化的原因原约定用途的行业盈利预期减小,不得不将贷款转到其他行业投资;五是部分投入约定用途,而将另外部分改作他用的;六是贷款后由于情势变迁而改变贷款用途的。
对于前两类改变贷款用途的,无论在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条件下,都充分反映出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于第三类因行为人行为具有违规性,所以可以成为刑罚制裁的对象,但取决于行为人风险套利行为的结果。如果行为人改变贷款用途使贷款人处于高风险状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在信用贷款条件下,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在担保贷款条件下,只有在担保本身有重大瑕疵足以影响到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犯罪。而对于第四类和第六类在任何贷款条件下,都不能仅据此认定犯罪行为。对第五类情况要具体分析改变部分贷款用途的真实原因,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理由改变贷款用途,则不能按犯罪论处。
3.项目贷款条件下贷款诈骗罪认定的差异。项目贷款是银行贷款的一种常见形式,它是银行根据特定项目申请而发放的贷款。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都是项目贷款条件下贷款诈骗罪的常见形态。
项目贷款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与商业风险相互依存的领域,在项目贷款条件下认定贷款诈骗罪,关键取决于项目和合同真实性大小。项目贷款由于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一般的金融担保都不能满足化解风险要求,在我国贷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项目贷款大多都采用信用贷款形式。有些银行采取项目担保的形式,这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担保贷款而只是建立了银行债权实现的优先权机制。所以在信用贷款条件下,项目的真实程度决定着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使用了“编造”一词,说明在项目贷款情况下,用虚构的、编造的项目取得银行的贷款的,才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确有一定的项目,只是夸大了项目的可行性程度,从而取得贷款则不能按贷款诈骗罪处理。“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作为广义的项目贷款的一种,在信用贷款条件下考察罪与非罪,关键看合同是否真实。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虚假合同取得贷款,则可以构成贷款诈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虚假合同,尽管提供了借款人其他资料的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在担保贷款情况下,除了考察合同的真伪之外,还要考察担保的真伪和取得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
4.金融担保瑕疵条件下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担保贷款已经成为目前银行贷款的常用形式,由于担保贷款采取人保和物保的形式能有效地化解和减小金融风险,保证银行到期债权的顺利实现,其积极意义不容否定,但由于存在大量的担保贷款,瑕疵担保也在所难免。而瑕疵担保的存在又客观上增加了银行金融风险。因此,正确处理担保瑕疵与贷款诈骗之间的关系对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安全意义重大。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但是定金担保形式不适用于金融担保。适用于金融担保的四种担保形式除保证为人保之外,其他三种都属于物的担保形式。担保瑕疵因为担保形式的不同,表现方式也不相同。在保证的担保形式中,由于担保指向的对象是人,所以其瑕疵点主要表现在:
(1)保证人资格是否符合《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保证合同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法定事由发生时的效力等;
(3)主合同变更时保证人带来的免责事项;
(4)保证的最高限额、保证的债权范围问题;
(5)保证的方式问题;
(6)债权转移引起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
(7)共同保证问题;
(8)物保人保并用问题等。
而在物保情况下,瑕疵点主要是:
(1)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担保物是否设定有他物权;
(3)担保物是否有物上请求权;
(4)担保物的原值是否与债权发生额相当;
(5)担保物的自然属性和商业属性是否发生变化问题等。
当行为人明知担保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担保债权实现归于不能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担保瑕疵在特定情况下会转化成商业欺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担保贷款情况下,只有“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担保欺诈行为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保证形式的担保瑕疵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即使在物的担保形式下,也只有物的所有权的真实性和物的价值的真实性存在欺诈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其他担保瑕疵则不能以欺诈为理由认定为贷款诈骗犯罪。
对于信用贷款反欺诈有哪些和信用贷款反欺诈有哪些内容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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