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每个银行都能办吗?
一、办理流程:
借款人预约(预填写)——受理网点受理(审批、名下房产查询、征信查询)——通知过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抵押证及通知放款——银行放款。
二、办理场所:
1、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2、如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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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4、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7、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共同借款人的条件:
(1)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必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作为共同借款人;
(2)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的配偶、父母、子女及产权共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个人住房贷款
上海公积金贷款流程
上海公积金 贷款流程: 1、 公积金贷款 人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银行对贷款资料受理审查,并报送上海公积金中心;上海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3、贷款银行按上海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为正常缴存 住房公积金 ,并购买 上海 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一、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二、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三、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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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是怎么一个申请流程?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贷款流程:
担保公司网点签约—受理审批—交易中心办抵押登记—银行放款—资料办结。
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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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额度2022
上海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最多可再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购买第二套房的,不再区分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基础上,最多可再增加20万元。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个人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50万,这个额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A、公积金余额大于12500元,B、每个月缴费额度超过780元。不能同时满足A和B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满足B但不满足A
这个时候以余额的40倍进行贷款。比如一个人总余额有1万,那么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就是40万。
(2)满足A但不满足B
可贷款额度=月缴额/0.14*6*可贷款的年限。假设一个人每个月的公积金缴400元,因此出现下述三种情况:
情况一:若是客户甲购买的是“房龄”在5年内的一手房或新房,假如可享受最长30年的贷款年限,因此小明可贷款额度为400/0.14*6*30=51.4万,因此可以享受到最高50万的公积金贷款。
情况二:若客户乙购买超过10年的房屋,则只能最长贷款25年,因此小张的额度就变成了400/0.14*6*25=42.8万。特别提醒,“房龄”在6年~19年的房屋,最长贷款年限用(35-“房龄”)来计算,比如年限为10年的房屋只能贷款25年。
情况三:若是客户并非常喜欢老房子,想买一个“房龄”超过20年的房屋,最长的贷款期限就只有15年了,那么小李只可以贷款25.7万。
此外,贷款年限不仅受到“房龄”限制,还受贷款人的年龄限制(两者取最小值),男性贷款年限为:65岁-当前年龄、女性贷款年限为:60-当前年龄。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主贷人的年龄限制计算。
(3)A和B都不满足
这种情况下,贷款额度以上述1、2两种方法计算的较低额来确定。
此外,每个人还有最高10万的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这个条件是单位给你缴存的补充公积金余额大于5000元且补充公积金连续缴纳6个月。
二、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如何确定?
首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建筑面积小于90平米的,首付不低于20%;建筑面积超过90平米的,首付不低于30%;
第二套房(包括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且已结清的),普通住房首付不低于50%,非普通住房首付不低于70%。
三、如何计算房龄?
二手房房龄指贷款年份与房屋竣工年份之差。例如:2015年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房屋竣工日期为2000年,房龄即为15年。房屋竣工日期以《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上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个人为50万,如果有补充公积金,则家庭公积金最高度上调至120万,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则上调至60万。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金额的倍数(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额度。 一、上海最新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下: 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个人为50万,如果有补充公积金,则家庭公积金最高度上调至120万,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则上调至60万。 如果是第二套房,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则为80万元,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则只有40万元。如果有补充公积金,则家庭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100万元和50万元。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四要素: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金额的倍数(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额度。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家庭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4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二、公积金贷款是指什么? 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综上所述,针对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少倍这一问题,我们清楚的知道,贷款金额不能高于公积金账户存款金额的30倍。因此,大家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应该对账户余额进行查看,避免因为政策解读的事物而引起纠纷。
对于上海公积金首次贷款和上海公积金首次贷款可以贷多少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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