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有何区别
;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这两个乍一听是差不多的,可是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为了帮助想要申请贷款的人搞清楚这两个概念,就来详细说明一下。
大家知道,罪犯有时候会抓一个人质在手里,这样警方就不敢轻举妄动了。所以通俗说来,质押贷款就是有实物押给了贷款机构,而抵押贷款可能只是抵押了房子或车子的证件或手续,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下面详细梳理:
一、占有方式不同。抵押贷款以不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的占有现状,仅以此作为担保物的贷款形式;质押贷款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由于抵押和质押在是否转移上不同.因而在管理上有很大差别。
二、抵押物和质物的不同。可以用作抵押物的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抵押人所有的以及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承包并经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而可以作为质物的是指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财产权等。
三、生效规定不同。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四、办理登记部门不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五、变现能力不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贷款的变现能力通常在50%-70%;质押贷款中如定期存单、国债基本为100%,股票、公司债等可达60 %-70%。
简而言之,例如你有一辆汽车,需以此向银行贷款,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车还是由你自己开着,此为抵押。但如果你将车交给银行,由银行保管,便为质押。
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详细解读
;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仅有一字之差的两种贷款方式具体区别在哪里呢?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你了解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1、从定义来区分
按照我国担保法里的规定,质押贷款的质押方式是以贷款人或第三方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由此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的质押方式则是以贷款人或第三方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由此而发放的贷款。
从定义方面来看,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为动产与不动产,而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及票据债权、有价证卷等等),也就是说质押贷款抵押的物品除了有形的动产以外还包括无形的权利。
2、从占有权来看
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都由借款人所有,但此时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在于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交由银行保管,借款人一般不能继续使用,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不交由银行保管,继续由借款人使用,如房屋,土地,机构设备等,也有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
由此可见,从所有权来看,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主要在于押物是否转移占有权。
3、从抵(质)押方式看
质押只需占有质押物品就可以,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对于质权人来说,质押中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而抵押中质权人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押多直接变卖,而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主要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
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如下:
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一样
抵押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比如:土地、房屋)、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比如:存款单、债券)。
2、占管形态不一样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若我质押了存款单,该存款单则由债权人占有并保管。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权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不同点是什么?
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对象:
抵押是通过金融中介就是银行打交道获得贷款,质押和民间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公司或者个人打交道,比如担保公司,投资公司。
2、利率:
抵押贷款执行的是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质押利率是民间利率。
3、时间:
抵押贷款从申请、审批到获得贷款需要一定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质押速度很快一般3-4天就能放款。一般最长质押也不会超过6个月。
拓展资料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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