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伪造签名,让安徽小伙背100万贷款,背后到底是何人在“暗箱操作”?
征信逾期,没办法买房没办法贷款,更是被安上老赖的帽子,这就是合肥小伙王阳的现状,事情要追溯到5年前,王阳刚大学毕业准备贷款开店,但没几天他就入伍当兵,放弃了贷款计划。退伍后小伙发现自己当年申请的贷款通过了审批而且银行完成了放款,竟有100万元,只不过并不是自己的账户。根据了解,银行方面各种委托书或凭证等文件的签字,都是伪造的。经过当地银保监的调查,整个贷款流程存在多项违规操作,目前这起案件也已经交由当地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查,具体到底谁是幕后的操作人还不得而知。
王阳退伍后第一时间到银行了解情况,但银行甚至都没让他见到合同。王阳只好到银保监投诉,这才知道100万元被划入了一个陌生人的账户,而且整个流程中需要王阳签字的部分,全都属于笔记伪造。根据对现有证据的采纳,合肥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受理,但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表示100万元中有27.38万元被转入王阳父亲账户中,王阳必须拿出切实证据证明他父亲的账户是在他人控制当中。
银保监相关部门也表示,银行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够尽职的工作,无论是流程的正规性还是贷款用途的审查性,银行都属于违规操作,因此对该行处以145万元的罚款。一审没有支持王阳要求银行撤销贷款并退还本息的要求,因此王阳又提起了上诉,同时银行也起诉王阳称合伙诈骗,面对记者银行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接受采访。
贷款原本是很严谨的事,但在此案件中仍然被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漏洞,甚至让申请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了威胁,希望相关部门能好好彻查清楚。
用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
用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银行贷款100万,还不上了属于诈骗吗
1、到银行借款时是正当目的,未欺骗银行的,之后因经营亏损等原因,无法归还贷款的,属于普通借款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
2、到银行借款时,伪造材料、隐瞒真相,欺骗银行的,可构成贷款诈骗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安徽一银行伪造签名让小伙背100万贷款,此事件都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王阳于2017年以中信合肥支行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打算借钱开设一家火锅店。但由于种种原因,王阳也决定参军,所以只提交了一部分资料,就停止了贷款。没想到,王阳在两年后,就把自己的一百万贷款转到了苏某的名下。银行为了不让王阳发现,居然让王阳的爸爸别跟王阳说这件事情,而是让王阳回去之后,让王阳的爸爸帮忙还了一年的债务。他们伪造了自己的签名,而且一开始的时候,银行还让王阳签了一份空白的合同。但后来,银行却矢口否认,说王阳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写好了。王阳随后起诉了这家银行,经过司法鉴定,发现王阳的签字和笔迹都不是他自己的,案件已经被合肥市包河分局刑事侦查局立案。
男子“被贷款100万”成老赖,银行涉嫌“伪造”签名,银行在监守自盗吗?
当然存在这种行为,毕竟银行要想为客户贷款的时候都是需要本人进行签名的,但是在此次事件当中银行却能够绕过各种途径为他人办理贷款。说明这背后的确存在着很多猫腻。
相信很多人在资金上遇到问题时,总会选择前往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当然这也是一种解决资金问题的最好办法,但是办理贷款时有很多的限制。银行方面不仅仅要考虑到个人的还款能力,同时也要考虑到个人的征信问题是否达到标准。只有达到银行的标准才能够发放贷款,并且还要偿还一定的利息。
银行伪造签名为客户办理贷款。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一名男子声称中信银行伪造自己的签名给自己办理了一百万元的贷款业务。除此之外,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还称自己不注意的情况下威胁自己的父亲,要求父亲偿还一百万元的贷款业务。父亲由于害怕影响到儿子的个人征信问题,所以在短短一年当中偿还的大量金额。当这名男子知晓内幕之后,于是便向银监部门提出控诉。银监部门经过调查之后,确实发现该银行为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时,存在着许多违规行为。并且,办理的一百万元贷款业务也存入了第三方账户当中,账户的持有人与自己并没有任何关系。
银行方面应该要负起责任。
在此次事件当中,银行方面应该要负起责任。私自伪造客户签名为他人进行贷款业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我相信这不仅仅是其中一个银行的问题,很多银行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的问题。相关监察部门对此应该要进行严格管控,任何贷款业务都必须经过客户的允许才能够执行,不合规定的办理渠道都不应该被允许。
公司签订假合同骗贷款是犯罪吗
公司签订假合同骗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 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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