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 银行贷款的方式极具多样性,不管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只要能够证明能够按时归还本息,银行一定会考虑发放贷款,而存单质押在审核方面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依然有风险存在。
存单质押贷款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有:
1、防止客户和质押人主体资格无效、生产经营违规违法、营业执照等证件过期的法律法规风险。
2、防止质押权利的所有权、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无效质押风险。
3、防止质押贷款本息超过质押物的本金及利息导致部分债权质押落空的风险。
4、防止虚假或不合法的质押登记,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社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信用社经办人员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经办人章(或签字)及经办社核押日期,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银行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是银行提供给存款户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居心不良者将从朋友处借取的存单质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一旦还款有风险,那损失的最终是存客户。
其实借存单和借现金一样,一旦贷款到期,贷款人不还贷款,银行就有权把存单里的现金用于抵偿债务。而且贷款未到期,即使需要取款急用也不行。
贷款权利质押担保法律风险有哪些?
贷款权利质押担保法律风险
1、权利质押标的范围限制的法律风险
权利质押的标的应当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不可让与、不能担保债权的清偿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选择出质的权利规定在《物权法》第223条:(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因此,在贷款质押之前,要谨慎选择,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会贷款不能。或者即时蒙混过关了,日后引发纠纷,也会对企业的贷款资格、诚信等级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使得企业的再融资难上加难。
2、权利质押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选择不同的权利进行质押,有着不同的程序,因此企业必须注意这个问题。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股权自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出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权利质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在设定权利质押前,应当经合法的评估机构对权利财产进行评估,权利质权种类繁多,很多新型权利质押物种类没有统一的价值评估依据,比如收费权,受政策影响较大,变数多,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对其实际或潜在价值作出准确的评估。
一些企业为了能多贷款,利用各种手段抬高质物价值;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竞争,也参与到不实评价中去。质押物不足值,成为了质押贷款的最大风险点。
因此,银行为了保证恩那个够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对评估不实可不予接受,因此,对质押物的评估不实容易导致企业融资计划落空。
存货质押贷款风险有哪些?与这些因素有关!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小微企业生存也越来越难,流动资金的缺乏经常让他们焦头烂额,很多企业往往会选择存货质押贷款这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贷款。那么存货质押贷款风险有哪些呢?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这个话题。
存货质押贷款不是所有商品都可以作为担保物的,一般可以使用以下这些:各类金属、建材、家电、矿产品、纸品、纺织品、烟酒、农产品、冷冻水产品、汽车与机电产品等数百类库存货物,涵盖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那么存货质押贷款风险有哪些?
1、企业资质风险
现在银行对于企业的资信考察比较严格,害怕会遇到企业无力还款、措施不完善、不按协议操作、道德风险等情况,所以会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创业型企业不稳定的话,很可能会被拒。
2、存物价值评估风险
毕竟存货质押贷款可接受的担保物范围比较广泛,同时质押物价值不稳定,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可能会遇到价格高估和价格波动,会带来损失的风险。
3、纠纷
由于我国只有《合同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的某些条款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来判定相关业务纠纷的法律属性,将影响存货质押融资中的产权归属,从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使银行信贷资产面临风险隐患。
总而言之,银行机构在防范风险方面有自己的一套制度,会对存货进行严格的筛选,确保质物的优质、足量、足值、合法、有效和安全,同时企业的规模和信用也很重要。
论述如何认识贷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1)质物的合法性。贷款质物必须是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或权利。(2)质物的权属。质押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质押财产应当由出质人合法所有,如以动产质押的,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该动产的商品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法律要求脱离出质人托管机构的控制,出质人应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质押权利应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
(3)出质登记。①股权质权的成立。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②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③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设定。以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批准收费的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曰起生效。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有什么
股权质押 贷款的风险: 1、 质押 物选择的风险; 2、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 3、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 4、质押物处置时的价值实现风险。 股权 质押贷款 的风险防范: 1、谨慎选择质押物; 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 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什么是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讯】
质押贷款中,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处理质押物手续较为简单。质物具有价值稳定性好、银行可控制性强、易于直接变现处理用于抵债的特点,因此它是银行最愿意受理的担保贷款方式。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在业务中主要有如下风险。
(1)虚假质押风险
虚假质押风险是贷款质押的最主要风险因素。目前各家银行对此内部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只有本银行系统的存单才可用于在本行作质押贷款。但即使是同银行系统的存单,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是同城不同机构,或是异地的本行系统机构的存单,仍应加以核实并通知办理质押手续方能予以贷款。
(2)司法风险
银行如果让质押存款的资金存放在借款人在本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上,是有司法风险的。如果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有经济纠纷,司法部门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来银行冻结或扣划存款,发放质押贷款的银行是难以对抗的。为规避这种风险,银行须将质押资金转为定期存单单独保管,或者更为妥当的方式,将其转入银行名下的保证金账户。
(3)汇率风险
当外币有升值趋势,或外币利率相对高于人民币利率时,常常会发生企业以外币质押向银行借人民币的情况。银行这时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注意质押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风险,如果人民币升值,质押的外币金额已不足以覆盖它了,质押贷款金额将出现风险敞口。因此,在汇率变动频繁的时期,确定质押比例要十分慎重,应该要求以有升值趋势的可兑换货币质押。
(4)操作风险
对于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内部如果管理不当,制度不健全也容易出问题。主要是对质物的保管不当,例如质物没有登记、交换、保管手续,造成丢失;对用于质押的存款没有办理内部冻结看管手续等。
2.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为防范虚假质押风险,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银行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应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作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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