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在 借款合同 中就会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相关约定,但这个约定有时候会不太具体,为了弥补这样的问题,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贷款人的权利义务究竟是什么呢?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明。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 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 解除合同 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提供真实情况。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应已经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当您遇到对方侵犯您的权利或者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您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具体您不知道该怎么做,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 律师 。
贷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贷款人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以及不按约定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银行贷款的审查义务
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贷款人的权利:1)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方使用贷款不当,造成损失、浪费或者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贷款方有权收回本息;3)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对贷款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贷款人的义务:1)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3)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赠偿损失;4)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_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贷款人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有哪些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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