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对贷款规定
法律分析:1、贷款业务发展战略。由于商业银行属于高风行业。因此。多数商业银行都将安全性..稳健性作为发展战略的核心主导思想。在安全性.稳健性原则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市场定位的不同。制定具体的发展战略。
2、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授权的安排由董事会提出统一原则。由商业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负责具体操作并将贷款审批分级授权的安排报董事会批准。贷款审批的授权是根据信贷部门的层次.每一层次信贷部门信贷人员的职务.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工作业绩以及所负责的具体贷款业务的特点。决定每个信贷部门层次和每位信贷人员的贷款审批品种和贷款审批权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通常由三个层次组成。最高层次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贷款审批权。董事会一般对金额特别大.期限特别长的贷款和一些特别的贷款进行审批;第二层为银行信贷委员会的贷款审批权。信贷委员会一般对金额大和期限长的贷款进行审批;第三层为一般信贷人员的贷款审批权。一般信贷人员通常对大量的日常贷款进行独立或集体审批。
3、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结构是指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重。商业银行贷款期限结构的确定。主要受资金来源的期限构成以及借款人的生产周期两个因素影响。贷款的品种结构是指各类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重。贷款的品种结构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针对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划定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同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地方银行不得跨区展业
除了“三条红线”,在此次《通知》中还有一条引发热议的规定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合理设置过渡期
踩了“红线”的“老”业务怎么办?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面对银行客户的担忧,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什么制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放贷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之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资质,那么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商业银行经营的一般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等。
请说明商业银行建立贷款审批制度的要求。
《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是:(1)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通则》第40条规定:“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审贷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上应将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对贷款对象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贷款必须周转、有偿这一特点所要求的。因为贷款要定期周转并带来约定的利息,使用该笔贷款的借款人用贷款完成工作项目或者所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应该对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贷款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信息有完整、及时的了解,并且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贷款收放决策建立在占有大量的、及时的、完整的信息基础之上,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主观性和无序性,从而在贷款之初就保证贷款的质量。审贷分离就是这一机制的有力保证。
(2)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分级审批制度分级审批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应按其分支机构资产或负债规模和结构的不同,以及考虑各自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确定与其状况相适应的贷款审批权限。这一制度的目的也在于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避免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商业银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以授权这一法律形式确定其分支机构行长的贷款审批权限,各分支机构的行长在授权限额内有权自行决定贷款的发放与否,而超出授权限额的贷款申请须报其上级有权审批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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