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第三方收款人风险
法律分析:所有贷款都是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第三方收款人没有风险。
这是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规定的,专用名词叫做受托支付,就是贷款之后要根据你申请贷款的用途把贷款转给你的交易对手,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受托支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我朋友公司贷款,银行贷款需打入第三方帐户,贷款发放到我个人帐户有风险吗?
有。
这是一个典型的贷款受托支付问题。
贷款受托支付,不仅是银行的要求,也是银监会的要求,就是贷款达到一定金额的,贷款审批通过之后,银行不会将贷款转给借款人,而是银行受借款人的委托、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提供的供应商账户。
这个供应商此前跟借款人签订过购销合同(就是受托支付文件),合同的内容是借款人从供应商那里采购商品或服务。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挪用贷款,引起资金风险。
受托支付虚假,在信贷圈里是个公开的秘密,保守估测,虚假的受托支付可能要占所有应当受托支付贷款笔数的90%以上。
明明知道受托支付是假的,为啥还要这么做呢?这是一个寻找平衡的博弈过程。监管机关或银行的审批人需要一个免责的理由,没有受托支付,风险不能很好地缓释。销售人员需要的是业绩,太较真会把客户吓跑,于是就让客户提供一个第三方合同、账号,也算有一个心理安慰。
对客户经理的建议:尽可能调查清楚借款人的上下游关系,提供的受托支付文件不能太假,不然的话,贷款金额失控,背锅的还是自己。
对审批人的建议:当真实的受托支付有困难时,不妨为对方着想一下,只要符合行业规律、逻辑关系清楚,也未必非得要受托支付。
对借款人的建议:老老实实做生意,遮遮掩掩玩的不是别人。银行企业相互信任,把真实情况告诉信贷人员,人家还能帮你出出主意。否则你提供个假的受托支付合同,万一企业玩不转了,诉讼时还会罪加一等。
朋友借你的账户过渡资金,往小了说是帮人弄虚做假,往大了说是违反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仔细掂量掂量吧。
贷款放款为什么要通过第三方的账户?安全吗?
; 有过申请经营抵押贷款、房贷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在银行申请了房贷之后,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个第三方账户,到时候银行放款就会放款到第三方账户里。有朋友咨询,贷款放款为什么要通过第三方账户?安全吗?
贷款放款为什么要通过第三方账户?安全吗?
1、保障资金用途
银行之所以要打款到第三方账户里,不允许直接打到申请人本人的卡片上,目的是确保贷款人的贷款用途需明确,为保证资金出处的合规性,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例如:A以公司购买原材料为缘由申请贷款,那么收款卡必须是由第三方原材料公司提供的收款账号,个人账号不可用。
2、保障后续
如果银行发现贷款放款后,贷款人将该笔资金用在了不合适的地方,放款机构也方便追溯资金流向。主要是防止贷款被挪用,防止违规使用贷款,避免资金流入楼市或者股市。银行一旦发现资金用途有异常,很有可能会收回此次贷款。
总的来说,房贷、经营性抵押贷款等,都属于专项贷款,银行之所以要放款到第三方账户,一方面是为了监控资金流向,另外一方面也是减少贷款后续的风险问题。至于安全性,第三方账户都是贷款人自己提供,很难被别人获知详细账户信息。
如果贷款人实在是担心安全问题,也可以找一个正规、可靠的第三方平台为自己提供第三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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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贷第三方收款人有风险吗
没有风险。所有贷款都是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第三方收款人没有风险。这是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规定的,专用名词叫做受托支付,就是贷款之后要根据申请贷款的用途把贷款转给你的交易对手,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三方将当事人因疏忽汇错账号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超过5000元,且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发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证据不足,或认为可能判处其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警方立案侦查,待侦查完毕,受害人可以持相关调查卷宗,发起刑事自诉。
银行贷款第三方收款人有风险吗
没有,第三方贷款就是所谓第三方存贷质押,是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同银行,后者即为跨行存单抵押贷款业务。协议存款的利息要比官方利率高一些。所有贷款都是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第三方收款人没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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