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式
目前,银行贷款方式有6种。
1、创业贷款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
2、抵押贷款
对于需要创业的人来说,可以灵活地将个人消费贷款用于创业。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如果创业需要购置沿街商业房,可以拟购房子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商用房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拟购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质押贷款
除了存单可以质押外,以国库券、保险公司保单等凭证也可以轻松得到个人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可以贷存单金额的80%;国债质押贷款可贷国债面额的90%;保险公司推出的保单质押贷款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80%。
4、保证贷款
如果你没有存单、国债,也没有保单,但你的配偶或父母有一份较好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这也是绝好的信贷资源。当前银行对高收入阶层情有独钟,律师、医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以及金融行业人员均被列为信用贷款的优待对象。
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只需找一至两个同事担保就可以在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获得10万元左右的保证贷款,在准备好各种材料的情况下,当天即能获得批准,从而较快地获取创业资金。
5、小额贷款
根据“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规定。
创业者可以聘用是属于下岗失业的人员,协商后,可凭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失业贷款。每个人的标准可以最高贷款两万元,且利息是当地银行贷款之间的最低利率。如果企业聘用10名下岗人员,则可享受最高为20万元的低利率贷款。
6、国际贸易融资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政府及银行对进出口企业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这些业务包括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外汇票据贴现、国际保理融资、福费廷、出口买方信贷等。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贷款的原则有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贷款的安全性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效益性是指建立在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之上的。《贷款通则》第四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贷款通则》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打包贷款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299号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信贷管理、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包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贷款人是指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我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第十三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
第十四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 打包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短期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可专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当授信额度不足时,可与普通贷款、循环贷款、进口开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打包贷款纳入短期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
(一)借款人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前或双方约定日期前向我行交单;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打包贷款的用途;
(三)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贷款担保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五)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六)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各行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打包贷款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各行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七章 业务分工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打包贷款业务应由信贷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我行有关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对借款人资信及担保情况的审查以及打包贷款制度的执行和操作管理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开证行的资格、信用证的真实性及其条款进行审查,监控企业是否按时交单并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市场营销工作、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以及贷款的发放、跟踪和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打包贷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用我行短期贷款的统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参考格式)
附件2: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
年 月 日
----------------------------------
| | |企业名称、法定地址、| |
| 银行通知号 | | |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信用证编号 | | | |
|-------|------------------| | |
|信用证有效期 | | | |
|-------|------------------|本| |
|信用证金额 | |信用证 | |笔| |
| | | | |贷| |
|(万元外币) | |期限 | |款| |
|-------|------|----|------|用| |
|申请贷款金额 | | | |途| |
| | |贷款期限| | | |
|(万元人民币)| | | | | |
|--------------------------------|
| 我公司以上述信用证正本向你行(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申请上述|
|金额、期限及用途的打包贷款,保证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向你行议付。请予|
|审核、批准。 |
| 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
| 签字及申请企业印章) |
| |
| 年 月 日 |
|--------------------------------|
| |公司业务部门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 |------------------------------|
|银|国际业务部门意见: |
|行| |
|审| 年 月 日 |
|批|------------------------------|
|意|信贷管理部门意见: |
|见| |
| | 年 月 日 |
| |------------------------------|
| |行长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2:
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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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名称: |
|------------------------|
|信用证号: |
|------------------------|
|币种金额: |
|------------------------|
|信用证受益人: |
|------------------------|
|开|国别、地区: |
|证|----------------------|
|行|理行及代理行授信额度: |
|资|----------------------|
|信| |
|情|其他: |
|况| |
|------------------------|
|信用证有效期限及地点: |
|------------------------|
|信用证条款审查: |
|□限制议付: |
|□进口商或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具商品检验证书: |
|□无商品检验证书条款: |
|□非物权运输单据: |
|□非全套海运提单: |
|□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
|□索汇路线迂回: |
|□其他: |
|------------------------|
|国际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备注: |
| |
| |
--------------------------
信用证贷款能贷多少,信用证可不可以贷款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信用证,它是按申请人要求银行开具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而它最主要使用的场合是国际贸易,这样就使得贸易流通更加便捷了,而它是否开具主要依靠银行对于我们信用情况了解后才决定的,那么如果我们想要依靠信用证 贷款 ,那么具体可以贷多少钱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
一、信用证贷款能贷多少
取决于银行对基础交易可以凭信用证到银行做打包贷款、信用证条款等因素的评估。
能否贷到以及贷到多少、开证行
二、信用证可不可以贷款
1、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是出口商与国外采购商签订商业合同后,国内出口商收到采购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由于信用证有银行付款信用在内,未来出口商销售回款有一定的保证,因此一般情况下银行接受出口商在此笔信用证项下进行贷款(信用证不能抵押)用于出口商备货使用。未来用信用证回款归还银行打包贷款。打包贷款应注意考察国外进口商和开证银行的资质,防止未来恶意拒付款的现象发生,另外还要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审查,避免由于信用证中的不利条款造成银行损失;第3要对出口商进行一定的审查,审查其还款能力,资信情况,防止内外勾结骗贷款。最后还应该注意办理打包贷款最好采用本行自身作为通知行(国内收到国外银行信用证的唯一银行)的信用证,防止由于出口商与采购商进行合同金额的调整或者撤消合同后银行不知道(因为更改信用证和撤消信用证仍将发送至通知银行而非实际贷款银行)。
2、备用信用证贷款 备用信用证贷款的实质就是国外银行为公司提供担保函,为其在其他国家进行融资金提供担保。
三、银行信用证贷款有的基本规定
1、申请打包贷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2、打包贷款通常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3、每笔放款通常不超过3个月;
4、申请办理打包贷款需提交:书面申请、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正本信用证等;
5、需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打包贷款)》;
6、凭以放款的信用证以融资银行为通知行,且融资银行可以议付、付款;
7、信用证中不含有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8、申请打包贷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9、出口商发货并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
综上所述,信用证贷款是需要进行评估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主要就是出口国的商业合同签订后,国内出口商收到采购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不过还是要进行条款上的核查的,需要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资信,不然很难贷款的。银行信用证贷款的主要规定就是要求受益人是申请打包贷款的出口商,放款期限在三月内,需要和银行签合同。
什么是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介绍
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具体做法是: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就要组织货物出口。在此过程中,出口商可能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例如,出口商用自有资金购买货物,存放在仓库里,资金积压占用。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用进口地银行向其开发的信用证,或者其他保证文件,连同出口商品或半成品一起,交付出口地银行作为抵押,借入款项。出口地银行在此情况下向进出口商提供的贷款就称为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的期限一般很短,出口商借入打包贷款后,很快将货物装船运出,在取得各种单据并向进口商开发汇票后,出口商通常前往贷款银行,请其提供出口抵押贷款,该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将以前的打包贷款改为出口押汇,这时的打包贷款即告结束。在打包贷款中,如果出口商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以收回贷出款项。打包贷款的数额一般为出口货物总值的50%~70%。
"打包贷款"这是一个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借款单位在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出口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银行发放的贷款。
打包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打包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
二、重要属性
1、币种:人民币、外币。
2、金额: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的80%。
3、期限:贷款期限以信用证有效期为基础,一般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4、利率: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的本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三、产品特点
1、扩大贸易机会。在企业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企业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
2、减少资金占压。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企业的自有资金,缓解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四、适用对象
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才可以办理打包贷款。在流动资金紧缺,国外进口商虽然不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但同意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适宜选择打包贷款业务。
五、申请条件
1、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企业具有良好的贸易履约能力,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
4、信誉良好,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及时、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打包放款申请书》;
3、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4、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信用证修改正本(如有);
5、出口销售合同及与本贷款有关的国内购销合同正本;
6、出口商品配额或许可证等有关批文;
7、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8、担保方面的资料;
9、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办程序
1、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向银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并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如属代理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
2、银行对信用证及其修改的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与出口商签署《打包贷款合同》,发放打包贷款。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4、出口商利用资金组织或生产出口货物,按信用证要求及时发货;
5、出口商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向放款银行交单议付,收到出口货款后,及时归还银行打包贷款。
八、收费标准
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贷款各项收费通过合同约定。
对于打包贷款金额不超过和打包贷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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