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扬州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扬州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吗,公积金账户资金如果买房时想要取出来,一定记得要在按揭贷款银行放款后再去申请领取,不然会影响到公积金的额度。扬州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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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不过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公积金贷款后,可在12个月后凭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供(不能超过公积金余额)。
对于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来说,如果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如果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那么就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根据提取原因不同,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也有一定限制。
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提取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1、账户余额:平时不要随便提取公积金,因为公积金余额关系到以后的贷款额度。简单来说,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直接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的。
2、公积金提取次数:个人公积金买房最高可贷50万,夫妻双方最多可以一次贷款100万,每个人公积金最多只能有2次机会用来买房。
3、提取标准: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公积金额度提取时间:如果用户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则再此之前不要去申请公积金提取业务。
5、提取顺序:公积金账户资金如果买房时想要取出来,一定记得要在按揭贷款银行放款后再去申请领取,如果银行还没放款就去申请提取了,就会影响到公积金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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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通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期限:
1、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3、借款人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所调整: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36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调整政策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4月24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我们在进行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的时候,每个地方的贷款的利率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对于扬州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规定,一般是按照贷款的年限来进行划分成不同的.贷款的利率的。另外,在机械能贷款的时候,一般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收入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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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1、首先要有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按时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要大六个月以上,且有完整的余额,未被使用过。
2、要有合法的、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等证明材料证明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3、要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相关规定的最低比列首付款证明。
5、要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6、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注: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另外不符合其中条件的任何一条皆不可贷款!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向分支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二)贷款受理,分支机构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贷款审批,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初审、复核和批准的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四)合同签订,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签订《甲类委托放款协议书》后,再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
(五)贷款担保,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
(六)贷款发放,对已落实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发出放款申请,分支机构确认后,通过直联支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放款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扬州公积金个人能贷款多少
法律分析:一、扬州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50万。1、借款人夫妇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调至50万、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1万调至30万。二、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00%,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也可提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或批量还贷(一年两次划扣)手续后,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采用柜面转账方式,一年还贷一次。职工及其配偶申请组合贷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可按照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扬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扬州公积金提取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
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8、离休、退休;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1
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之一的,可申请提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八)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九)职工户口迁出扬州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扬州户口职工离开扬州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符合本条第(一)、(五)、(七)项规定的,如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可提取同室居住的`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所支付的总价款或贷款本息余额。
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2
扬州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地点在哪里
办理地点直属管理部: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6楼
广陵管理部:扬州市国庆路347号
邗江管理部:扬州市邗江中路星座国际大厦9楼
江都分中心:江都区东方红东路39号
仪征分中心:仪征市西园北路1号 高邮分中心:高邮市文化宫路14号 宝应分中心:南园中路19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
2、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3
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补偿后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文件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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