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和企业串通套取银行贷款是什么行为?
骗取担保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那么,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况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经借款人曹某申请,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及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三人按5万元的份额作担保,保证人之间对还责任。合同还约定,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算)。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通过转账方式把借款转入借款人的户头。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下落不明,三人经王某提示催要也未清偿所担保的借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人民币总计15万元;三人各自支付5万元担保金额的利息3 757.24元合计11 271.73(自2005年9月20日至2006年5月29日止的利息)。(2)三人各自承担逾期还款5万元担保金额的违约金(按月12.054‰计算),自2006年5月30日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三人间相互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三人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2005年5月16日,长汀立辉文武学校的负责人曹某,以建校舍为由向王某出具报告一份,申请贷款15万元。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是:曹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用于建校舍,借款期限为2005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18日,月利率为8.61‰按季结息;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算);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王某和借款人均在合同上有签字盖章,三人也在合同中的保证人栏内各签注有“同意担保五万元”的字样,且有签名和私章。同日,王某向曹某支付了约定的15万元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三人也均在该借据上有签字盖章。王某与曹某及三人间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应严格遵守。三人在曹某未如期还款的情况下,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代偿义务,显然已构成违约。王某要求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相互间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主贷人车贷,车贷款被担保公司挪用,主贷人没得到车贷款,也没得到车,主贷人该怎么办?
你办了贷款,款项会直接到你的账户,不明白为什么会被挪用,那你报警吧。
担保公司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我们名义在银行多贷款怎么办?
您好:
您可以报警要求对方消除错误的贷款信息,如果报警无法解决的话您可以起诉。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主贷人车贷,担保公司挪用,主贷人没得到车贷款,也没得到款,该怎么办?
既然是担保公司挪用的,那当然是由他们负责,可以起诉担保公司。
银行贷款,担保人挪用所借贷资金怎么办?
这种事情中银行应该没有责任,账户是借款人账户,密码也是借款人保管,出现担保挪用资金情况只能是担保人知道了账户信息和密码,必要时建议到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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