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这将会有何意义
银保监会宣布要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管理,那这项政策的出台势必会进一步规范当前野蛮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避免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系统性风险。
1、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
由于金融市场在不断创新,而我们国家的相关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的时候就有一定的时间滞后性,所以说对于一部分的金融创新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监管,而对于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来说,就处于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国家对于相关的业务管理并不够彻底。使得这一部分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并不规范,尤其是对于一部分的小额贷款业务来说,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以及贷款的规范程度都缺乏有效性,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存在着一定的隐患的,这个时候银保监会要加强相应的业务管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2、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传统的银行业务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而相应的贷款业务也存在着非常多的漏洞和不足,如果不能够及时的做好相应的风险排查的话,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那么对于我们国家的金融安全将会造成非常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对于一部分的传统银行业务来说,不少业务业都转移到了互联网上面,而且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一旦互联网贷款业务出现波动,坏账率在短时间内快速提高的话,那么对于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对传统的银行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以至于动摇全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加强金融监管,防微杜渐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 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贷
互联网小贷公司监管办法欲将出台 小贷公司定位问题如何解决?
近期,监管正在起草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的消息受到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监管鼓励P2P公司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也让部分希望转型的P2P公司期待相关细则尽快出台、落地。
根据业内人士的透露,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重点:
1、注册资本金5亿元,杠杆倍数3-5倍。
2、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单笔投放上限为20万或30万元,尚未确定;借款人为企业的,单笔投放上限为100万元。
3、不允许线下放款。
4、争取两年内接入央行 征信 系统。
但除了以上四点,应该还有更多的重要规定没有透露,如小贷公司的定位、股东资质以及网络 贷款 业务的定义、经营规范等。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彦对此解读如下:
一、小贷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2008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将小贷公司定位为一般企业法人。如此模糊的法律定位也让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处境比较尴尬,尤其是影响到债务追偿工作的顺利展开。若借款人对小贷公司实施诈骗,因为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借款人的诈骗并不满足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法入刑,而只能通过民事追偿来来追究借款人的民事责任,这也大大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追偿成本。
小贷公司实际从事的是金融信贷业务,应尽快给予它金融机构的法律身份,以享受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受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政策约束,防范金融风险。
二、网络小贷的控股股东是否一定为互联网企业
根据 网贷 整治办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简称“56号文”),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根据以上规定,股东必须具有以下资质:一是互联网企业,二是具有网络消费场景。
纵观市场上的网络小贷公司,比较符合以上条件的是类似阿里、 京东 、腾讯这种具有消费场景的互联网公司,而把一些想要通过互联网技术改善生存环境的传统金融机构拒之门外。
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无论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创新,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其目的均是为了满足金融服务不足群体的金融需求,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都应当受到鼓励并支持发展。
互联网技术应该是帮助有金融经营能力的小贷公司提高其经营效率和客户体验的手段,而不应作为划分小贷公司的标准,更不应作为网络小贷的准入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单纯的强调网络小贷必须以互联网企业作为发起股东,将误导行业忽视从业所需的金融能力,易衍生金融风险。
2、将小贷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互联网公司,容易将互联网企业固有的风险传导至小贷行业。
3、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主要集中于自身网络生态圈,并不能让所有人享受到金融服务,无法全面覆盖三农、低收入人群等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群体,与小贷公司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的发展原则不一致。
为了兼顾互联网技术的经营效率及金融风险管控能力,为了更有效的配置金融资源、发展普惠金融,网络小贷公司的股东不能只限定为互联网企业。
国家整治网贷最新政策
从2016年10月开始,针对网贷行业的专项整治就正式启动,国家的态度越来越清晰明确,就是以消化和化解存量风险、以引导清退转型为主导的整治工作。2017年、2018年逐步实施整治工作。2019年,国家的一个大策略就是以清退为主,做适当的引导转型。各地针对网贷行业清退出台了一些政策,2019年下半年至今,大概有10个省份出台了专门清退网贷平台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或者引导网贷平台有序平稳退出的文件
拓展资料:
1、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2、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3、网贷平台监管,从最多时的五六千家到6月底只有29家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监管
p2p网贷监管部门有哪些政策?
p2p网贷监管部门有哪些政策 网贷平台资质 1、工商营业登记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 2、互联网经营资质 《ICP 经营许可证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3、域名 域名证明 二、合作方资质 1、服务器托管商 《IDC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2、第三方支付机构 《支付业务许可证》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3、担保方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部门:省金融办 三、技术及认证要求 1、网站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 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电子签名认证(第三方CA认证、嵌入式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部门:工信部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部门:国家密码管理局 以上最低法律配置是现行十几部有关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核心法律 法规 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强制性规定。在最低法律配置的基础上,才能搭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调解规则、电子技术保护、第三方 合作协议 等法律文本与运营规则。 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充足的现金流量对于自身的商业活动有着基础性的作用,一旦自己的融资渠道受阻,p2p网贷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而国家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加强,实质上有利于大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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