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 商品房 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 住房贷款 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 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 土地使用权 ,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 银行贷款 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或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 连带责任保证 ; (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和资信证明材料。 (三)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 (六)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和 施工合同 。 (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九)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 (十)抵(质)押财产(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十一)还款保 证人 的资信证明材料。 (十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 与保险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 借款合同 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担保 。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 抵押 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商议采取 质押 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 委托贷款 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抵押贷款 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 抵押合同 有效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商定采取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 承担连带责任 的全额有效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 保证合同 。 第十七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贷款保证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费。 第十九条 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由贷款人执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的,原对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视为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贷款人核准的用款计划,应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应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60%,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贷款人不予批准贷款。 第七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办理。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有权实行监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和加罚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的手续。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到期未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质)押物清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保证人代为偿还。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报送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情况,提供企业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贷款项目施工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 贷款逾期 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呆账率、贷款收息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率先为本地房企减负!支持贷款展期,促进项目完工交付
“北京专门针对房企的贷款问题提出了展期的优惠支持政策,说明对于目前房企在经营方面的关注,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2022年12月6日,北京在发布“进入商超、商务楼宇及各类公共场所,可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扫码进入即可”的疫情防控重要政策之后,又发布了《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意在“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回稳向上”,这其中涉及房地产保交楼。最重要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完工交付”。
为北京本地房企减负
《措施》表示,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
2023年5月10日前到期的,可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12月6日晚间通过微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次规定和此前的金融16条规定类似,为房企减负,进而防范出现贷款领域金融风险。此类展期较好地促进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平稳健康发展。此次政策也是北京为了应对疫情,从企业减负层面进行的。但由于特别提及了房企内容,所以更凸显对于北京本地房企减负的关注。”
同时严跃进认为:“北京的政策值得全国其他城市学习。”
“助企纾困的政策其实比较多,但是针对房企而提及的内容,过去各类城市政策中并不多。北京专门针对房企贷款问题提出了展期的优惠支持政策,说明对于目前房企在经营方面的关注,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北京从疫情影响的角度落实了纾困政策,也说明目前房企经营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北京此次政策非常及时,有助于缓解企业压力。另外建议要系统梳理各个产业中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加有针对性地出台扶持政策。”
根据克而瑞数据,2022年1-10月,北京新建商品住宅累计供应4.49万套,同比下跌5.1%;成交3.63万套,同比下跌32.4%。
北京房地产业内人士12月7日通过电话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北京此次政策,和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16条’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为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次北京的政策更偏向于保交楼。能够看到,‘金融16条’发布后,一些利好政策开始逐步落地了,部分房企也真正获得了利好。此次北京政策也提到了是房企和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具体的落地就要看房企和金融机构如何沟通协商了。”
多次利好
事实上自疫情以来,北京已经多次出台了房地产利好政策。
6月2日,北京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其中就强调要“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满足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继续强化信心。
9月23日,为了提高存量房屋交易效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存量房交易“连环单”业务并行办理的通知》,在北京全市范围内试行存量房“连环单”业务并行办理。并行办理后,“连环单”家庭卖出、买入房屋,不仅可同步进行购房资格核验,还可同时申请办理购房贷款、缴税及不动产登记业务。专家认为此举可以有效提高二手房交易效率,畅通二手房置换改善链条,提高房地产市场活力。
根据中指院最新统计,10月北京楼市运行相对平稳。二手房价格环比上涨0.19%;新房市场量升价稳,价格环比上涨0.06%,成交规模环比三连涨,8月、9月、10月环比持续上涨,成交规模同比增长近28%。
另外,11月29日,北京今年第四批次集中供地收官,6宗地块全部成交,揽金135.2亿元。中指研究院土地事业部研究负责人张凯11月29日曾通过微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总体来看,北京四批次土拍热度一定程度上超出预期。”
房地产全面展期是什么意思
当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经批准办理尺行延长归还时间的手续。房地产全面展期的本质就是为了延长贷款期限,比如2018年3月贷款,期限5年,2020年3月到期要全部清偿完毕,但是借款人和银行御乎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双方同意将贷款到期日改为2022年3月。这种行为在银行称为贷款展期,展期2年陵拆哗,合计贷款期限变成了4年,相应展期后的贷款利率也要变更为与合计的期限相符的利率。
贷款展期后可以借新还旧吗?具体规定有这些!
; 现在很多银行金融机构都提供展期服务,在贷款到期后如果无力还款,可以申请延长归还的服务,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服务,毕竟谁都有周转不灵的时候。那么贷款展期后可以借新还旧吗?
银行是有这样的业务,一般来说,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具体是否可行要根据银行的规定来。
银行贷款展期是有规定的,注意事项如下:
1、已经办理过展期的贷款按新增贷款进行管理。
2、已办理借新还旧或收回再贷的流动钱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已重定期限的项目贷款不得办理展期。房地产项目已经实现销售收入,但没按销售收人比例即时还贷的,不得办理展期。
3、贷款展期审批权限根据年度信贷业务基本授权和办理具体业务的特别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4、项目贷款展期在审批历程中原则上不再评估。
5、展期贷款的五级分类最高列为关注类。
6、对达不到总行规定的条件,但确有必要办理展期的贷款,须报总行审批。
7、银团贷款、我行与他行联合贷款办理展期时,可参照贷款展期规定商另外的贷款行办理。
综上所述,大家可以在银行贷款要到期之前,先去银行咨询相关的业务,表达想办理借新还旧的意愿,应该是可以的。
贷款展期需要注意些什么
企业申请贷款成功,如果在企业发展中遇到意外状况而出现不能正常还款,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就是个灾难,而银行方面,则有一次性要求借贷方还清所有贷款和利息。但如果企业发展运营情况良好,双方进行协商,也可以申请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经营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实。
申请有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展期,是要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示同意证实文件的。原贷款期限要高于短期借款;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能多于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能超过三年。特殊人员除外。借钱方没申请展期或者是申请没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1、贷款展期是指借钱方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2、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和另外的组织向我行申请本外币各类贷款(不含委托贷款和外汇转贷款)展期。
3、办理过展期的贷款按新增贷款进行管理。
4、已办理借新还旧或收回再贷的流动钱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已重定期限的项目贷款不得办理展期。房地产项目已经实现销售收入,但没按销售收人比例即时还贷的,不得办理展期。
5、贷款展期审批权限根据年度信贷业务基本授权和办理具体业务的特别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6、项目贷款展期在审批历程中原则上不再评估。
7、展期贷款的五级分类最高列为关注类。
8、对达不到总行规定的条件,但确有必要办理展期的贷款,须报总行审批。
9、银团贷款、我行与他行联合贷款办理展期时,可参照贷款展期规定商另外的贷款行办理。
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同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能采纳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
企业申请展期后,可以延长还款期限,但还要注意的就是,如果企业之前有申请过展期,再次申请展期将按新增贷款进行处理。
对于房地产项目贷款展期和房贷申请还款展期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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