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征信有影响吗?
主贷人逾期担保人影响征信。当主贷人逾期后,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和保证责任,担保人将代替主贷人还款。如果担保人不还款,将被银行视为担保人逾期,则担保人的逾期记录也会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具有追偿权利,可以向主贷人发起追偿,或者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相应的欠款份额(如有)。
担保人在为他人担保时,需要充分考虑,担保存在客观风险,若非必要,不要为他人担保。如果主贷人按时还款,则不会影响担保人;如果主贷人逾期或拒不归还欠款,则担保人需要为其归还欠款。
如果担保人拒不归还欠款,则担保人将被银行视为逾期,逾期记录会被银行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影响信用。
贷款还不上对担保人有什么影响
贷款不还,肯定会连累担保人,根据贷款逾期情况和担保方式的不同,影响也有所不同。
如果贷款只是逾期几天,借款人的征信和担保人的征信上都会留下逾期的贷款记录,担保人自己想要申请贷款或信用卡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贷款长期逾期后,贷款机构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拓展资料: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人物设立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担保贷款逾期不还担保人会怎么样
担保贷款到期还不上,担保人就具有连带的还款责任,逾期以后银行会计算大量的罚息,这会增加贷款人与担保人的还款压力,其次也会对担保人的信用造成影响,担保人也会接到催收电话。
1、贷款罚息:银行贷款逾期后,罚息和违约金非常高,还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压力会增加;
2、被银行催收:贷款逾期后,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或借款人不还款,则会找担保人还款,担保人可能每天都会接到 催收电话;
3、 影响征信:如果贷款发生逾期,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征信都是会受到影响的,后期要再到银行办理贷款的话会增 加难度;
4、被银行起诉:若贷款还不了,法院会要求强制执行拍卖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所有财产。
5、借款人还清贷款后,贷款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合理要求银行发出通知,免除担保责任;
6、如果没有还清贷款,只能要求银行取消贷款,但一般银行是不会同意的。 担保关系是一种合约,如果对方不同意,即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也不能终止。
借款人银行贷款逾期,我是担保人个人信用会有影响吗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担保人不愿意履行或不履行还款责任时,其征信就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担保人只是作一般保证,那么若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那么贷款机构首先会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若贷款仍未清偿完,那么担保人会代为偿还,但是这种情况下的担保人信用不会受到影响。
你做担保人时银行一般会询问你是否要查看有关合同,这个时候你一定要认真查看合同书的有关细节内容。你需要查看担保人连带责任部分,询问银行工作人员你的担保形式是什么样的。如果你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你就应该在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时,承担这笔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如果你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一般担保合同,你就需要向借款人说明,一旦他没有偿还能力时,银行就会首先清算他的个人资产用来还债。
扩展资料: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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