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还能提取公积金吗?
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首先告诉大家,公积金贷款后余额是可以提取的,不过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公积金贷款后,可在12个月后凭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供(不能超过公积金余额)。
我们先来看看有哪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4、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后如何提取余额
1、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提取购房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2、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公积金而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凭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等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供(1年所还的月供,不能超过公积金余额)。
3、如果购房者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再次购买房子,可以按照购房提取的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为扣除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后的账户余额。
4、如果购房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没有办理还贷提取的,可以提取以前年度可按还贷提取而未提取的额度。提取材料按还贷提取材料准备即可。
5、购买新建住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付完后,凭借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即可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过后,凭《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0%或以上)即可提取。
如果是付清房款过后,凭购房合同和全额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即可提取;如果已经领取了房产证,可以凭借房产证和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提取。
武汉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程序
; 住房公积金贷款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贷款条件: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所购、建房屋,属国有土地上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
c、以所购、建房屋作抵押;
d、售房单位同意提供阶段性担保;
e、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f、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良好;
g、同意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3〉贷款流程:
武汉市民自办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有五个步骤:
(a)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银行领取《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申请表》。
(b)提交《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申请表》、《公积金缴存及收入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如未婚需出具民政部门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c)签订《公积金(或组合)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贷款银行要求签订的其他协议文书。
(d)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e)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发放资金,贷款银行以转账方式划转到开发商账户,且通知借款人。
〈4〉住房公积金按月冲抵政策
2009年3月16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委托扣划:办理委托协议后,公积金可每月自动扣划到还贷账户。例如,夫妻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他们月缴公积金总额为1800元,月还公积金贷款1500元,那么,贷款人就不需要往贷款账户上存款;如果夫妻俩月缴公积金总额为1800元,月还公积金贷款为3000元,每个月只需要存1200元即可。这样一来,之前一年才能申请一次变为每月一次,而且是自动冲抵贷款,大大方便了购房者。新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新规只针对在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纳公积金的购房者。武汉地区市民可以交纳公积金的单位有4家: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只有在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纳公积金的购房者才可以享受此新政策,而在其它3家交纳公积金的购房者不能享受新规。
(二)向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纳公积金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之一。逐月扣划还贷,公积金存款用于归还的是公积金贷款每月的月供,包括本金和利息;而逐年扣划还贷,所扣划的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归还的只能是公积金贷款本金。因此,逐月扣划要优于逐年扣划。
(三)公积金存款帐户约定留存金额不同。逐月扣划还贷,要求委托人在签订《委托书》时,公积金账户应保留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金额;而逐年扣划还贷,要求委托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中应保留不少于100元的金额。当公积金存款账户不满足此条件时系统自动停止扣划,待条件满足后系统才能再执行扣划。
(四)扣划还贷时间不同。逐月扣划还贷于每月20日扣划一次;逐年扣划还贷于每年委托人指定日扣划一次,但第一次扣划时间必须为贷款发放并还款6个月后(不含6个月)。
(五)只要是在武汉地区缴纳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连续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要求武汉市户口;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
(六)首付也可以用公积金。不仅每月的贷款也用公积金来冲抵,如果购房者账户里有足够的多钱,可以首付用公积金。
对于以上几点,购房者要注意两种扣划还贷方式的差别,选择一种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还贷方式,还要留意扣划的时间和公积金存款帐户约定留存金额,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还贷压力和利息支出。
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方式的手续办理分为四个步骤:
1、咨询领表(到贷款行);
2、提出申请(到贷款行);
3、单位审核盖章;
4、签订授权书(到缴存行)。
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
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包括商转公),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
2、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达6个月(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公积金账户申请贷款前六个月连续正常汇缴不能断缴;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6倍的月汇缴额,不含近6个月之内的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新建房或存量房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新建房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需在一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存量房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需在半年之内,已支付给卖方不少于20%的首付款;所购房屋的房龄在30年(含30年)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且尚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可以在存量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5、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7、《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您仍有疑问,您可以通过拨打12329热线进行咨询。
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收入,具备一定偿还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
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内,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
5、在缴存城市和武汉市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6、同意所购的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办理方法,
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
1、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应贷款资料。
2、贷款审批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写《委托调查通知单》。
4、贷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5、签订组合贷款合同。
6、发放住房贷款。
7、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本息。
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是 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能不能提前武汉公积金
你是问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能不能提取武汉公积金?用房产证到银行做抵押贷款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般公积金的提取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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