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网贷被害人:早死早解脱,套路贷合法吗?为啥能在市场流通?
套路贷被害人表示:早死早解脱。看来套路贷也确实害人不浅。甘肃有特大套路贷受害人数竟高达39万。很多人开始怀疑套路贷合法吗?套路贷为什么可以在市场流通呢?答案是:套路贷在我国是违法行为,其并不是在市场流通,套路贷也演变出更隐秘、更完善的流程,手法相当专业,他们把民事诉讼证据研究的很透彻,套路贷拿着这些证据都可以去打官司,甚至能胜诉。 钻了一些法律的”空子“,国家将不允许其在市场流通,更是会对涉嫌套路贷的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并且出台相关的条文政策。
一、套路贷是违法行为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贷款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网签房产等方式,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套路贷相关规定
201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相关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取证力度,必须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来判断证据真实性,必要的时候要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三、受害人保留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套路贷,要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法律文件,向法院提出诉讼。国家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自己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警惕,预防套路贷。
以上为个人观点,你认为套路贷是如何做到让这么多人上当受骗?我们应该如果提高警惕预防套路贷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和意见。
法律怎么认定套路贷
1、法律对此并没有准确的定义,通说认为“套路贷“是指以 民间借贷 为幌子,通过虚增 债务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胁迫逼债以及虚假 诉讼 等手段,同他人签订 借款合同 ,形式上约定了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等条款,实施各种貌似合法的各种套路,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之中,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2、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行为,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主要以 刑法 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胁迫及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 抢劫 、 敲诈勒索 和 非法拘禁 等犯罪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数罪并罚 或者依照较重的处罚定罪量刑。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 抵押 ”“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 证据 等方式形成虚假 债权债务 ,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 保证金 ”“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 订金 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培训机构套路学生贷款违法吗?
不止是违法还涉嫌犯罪呢。培训机构有套路贷情形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侦查,对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ab贷套路可以立案吗
能
套路贷能立案。一般而言,套路贷款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为套路贷款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侵占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此外,如果对方在催债时使用殴打、非法拘禁或暴力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则涉嫌抢劫、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
被称为“夺命贷”的“套路贷”有哪些套路?不还会不会违法?
“套路贷”又称“夺命贷”放贷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套路贷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2)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3)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套路贷是一种违法行为,下面我给大家讲讲;
1、如果套路贷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那么法院会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2、法律上有犯罪数额的认定,高利贷年利率在36%以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除了本金以外的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计入犯罪数额。
3、套路贷参与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3个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那么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4、套路贷中主犯依法从重处罚,会十几年到二十年的刑罚。并且没收个人所得。
对于套路贷款不违法吗和什么情况下是套路贷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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