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借款业务都有哪些
商业银行借款的种类有: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按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按企业取得贷款的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再贷款业务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区别
最简单的解释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是针对社会公众客户;央行的再贴现和再贷款业务是针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而中央银行再贴现和再贷款业务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贷款的对象不同再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商业银行,除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以外,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而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
第二,贷款的依据不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一般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的问题,所期限较短,我国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则相对较长,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第三,贷款的作用不同再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门的地位,因为中央银行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同时,再贷款还是我国目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既可以调节需求,也可以调节供给,可以在不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促使其按货币政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而商业银行贷款则不具有上述作用。
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原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秩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贷款通则》规定,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行政规章。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的,都必须禁止。而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自主经营原则。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合肥市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5、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6、有担保原则。《商业银行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收入属于什么业务范畴?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是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负债是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负债所代表的是商业银行对其债务人所承担的全部经济责任。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款项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银行)的负债。
拓展资料
1.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2.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
3.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银行是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西方银行业的原始状态,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伦以及文明古国时期。据大英百科全书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巴比伦已有一家“里吉比”银行。
5.考古学家在阿拉伯大沙漠发现的石碑证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伦的寺院已对外放款,而且放款是采用由债务人开具类似本票的文书,交由寺院收执,且此项文书可以转让。公元前4世纪,希腊的寺院、公共团体、私人商号,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但这种活动只限于货币兑换业性质,还没有办理放款业务。
6.罗马在公元前200年也有类似希腊银行业的机构出现,但较希腊银行业又有所进步,它不仅经营货币兑换业务,还经营贷放、信托等业务,同时对银行的管理与监督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罗马银行业所经营的业务虽不属于信用贷放,但已具有近代银行业务的雏形。
金融机构贷款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金融机构借贷适用法律
金融机构借贷适用法律如下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规定。而银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以不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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