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唆使利用他人办理贷款挪为己用,属于什么形式的犯罪?
够不上罪,因为手续都全,没偷没占合合法,只能向银行上级举报,是违规放贷,要是很多钱收不回去有个违法发放贷款罪,他是通过个第三人办贷款完向第三人借款的形式使用借贷的,是第三人与银行借贷并还银行,他要还第三才对
帮助客户伪造销售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需要。用假合同套取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分析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入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生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律问题: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唆使利用他人办理贷款挪为己用,属于什么形式的犯罪?
你好,我是一名律师,我可以给你解答。如果那个信贷人员不属于公务人员而是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话,按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他人名义贷款并占有贷款,使他人成为贷款人的,按贷款诈骗罪处理!!!--------------前提这个信贷人员不是公务员而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这个信贷人员是公务人员,按我国刑法规定: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的,按贪污罪定罪!!!现在问题又来了,因为你的父亲是知道他这样做的还给他贷款,如果不能证明你的父亲没有与他共同占该贷款目的的话,你父亲与这个信贷员按贪污罪的共犯处理,贪污数目为2万!!你也别怕,处理这种案子其实也不是很难,我的办法尽可能使你父亲尽可能的避免不利,首先,只要能证明你父亲是受这个信贷员的指使,而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串通,能证明有向该信贷员追贷的且他不还得,这就免除了你父亲与这个信贷员共谋侵吞的嫌疑,排除了共犯的问题!
这个案子是刑事案件,因为你父亲是知道这个信贷员违法借贷还给予条件帮助,你父亲是无论如何也逃不了干系的,如果你父亲不归还贷款,按我国刑法你父亲也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如果你父亲贷款是为了放高利贷,那么可以构成高利转贷罪,这就看司法机关的认定了,基本上是不会追究的。上述情况都没有的话那么你父亲与那些犯罪就是无关的!只要你父亲能证明上述所说的而且能够像司法机关澄清事实,你父亲基本上是没有事情的。拿好,现在那个信贷员欠你们的钱也会安民事案件借贷处理,但是问题是,你父亲和那个信贷员的借贷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违法,因为无效,那个信贷员酒的返还财物既2万元,但是利息不受保护,你们保存好证据,至于那个信贷员,就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他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你们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这个问题!
在诉讼方面你们可以直接去法院,法院会按相关程序走,你们也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请检察院,检察院提起公诉!
说了这么多还有什么不懂的,请留言!
冒名贷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进行贷款的行为,在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情节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四条: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借名冒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自己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从而采取假借他人的名义在信用社获取非法贷款。
(借名和冒名贷款的区别就是假借他人名义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贷款的性质更为严重)借名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社部分客户经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当自己需要周转资金时,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自批自贷贷款(主要采取骗取或伪造贷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贷户签名以贷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
2、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近亲属需要贷款而又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关系人贷款。
3、当前,信用社为加强信贷管理都严格控制贷款跨区,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因为跨区贷款较为明显,客户经理为逃避跨区贷款,将会采取假借辖区内他人名义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跨区贷款。
4、虽然借款人符合条件,但是以前已经办理了贷款,按照规定不能再向其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如果还想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就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事实上的垒大户贷款(有的用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名义贷款给企业使用)。
5、当前,信用社都实行了严格的贷款授权制度,客户经理只能在权限内发放贷款,当超过自己权限时,客户经理要上报有权人审批。
当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审批而客户经理想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超权限贷款,使贷款授权书成为一纸空文。
6、客户经理为逃避监督,在同一时期用两个人以上的名义冒名或借名办理多笔贷款,由一人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指使客户借贷款为己用的责任和指使客户借贷款为己用的责任是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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