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关于诈骗罪的理解与典型案例分析(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之一,本律师也有一些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本律师会写一些自己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也会挑选一些关于诈骗罪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希望你们不要实施诈骗,也不要成为诈骗的受害者。万一身边有亲朋好友涉嫌诈骗,在持续的关注后,也知道如何应对(其实,最好的应对方法就是以最快的速度联系本律师,哈哈)。
闲话少絮,直入正题。
我国刑法中,涉及诈骗的条款不少。例如,金融诈骗罪中就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等。此外,还有合同诈骗罪。本系列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面是刑法规定的具体条款,可以看出,非常简单。该条款简言之,就是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或者无期。同时处以财产刑(并处罚金,最后一档可能会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及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节,以后涉及了再逐一解析。
该条款最重要的是“诈骗公私财物”六个字。公私财物好理解,简单理解为公家或私人的财产即可。这六个字中,最难理解也是最容易形成争辩的是“诈骗”两字。即,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或者,专业的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各种说法均有,大同小异,本律师认为最精准的表述是 “(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让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
通过上面的非常精准的描述,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但要看嫌疑人的行为,还要看被害人的行为。判断嫌疑人是两点: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不是想把别人的财产直接据为己有);二,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有没有骗人家)。判断被害人有一点,即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基于错误的认知(被害人把财产给嫌疑人,是因为被骗了)。
基本所有的诈骗罪的案件,法官均应按照这三点来审的,辩护人(律师)也都应按照这几点来辩的。但实际上,很多法官或者辩护人只局限在前两点,就是看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律师认为这是不对的,有欠缺的,为什么我认为不对,下面会提到。
(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的说,嫌疑人是不是想把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这其实一种针对主观想法的判断。主观想法很难判断。比如,有人和你说,我想你了,你其实难以准确的知道他(她)说的是真实的想法还是在忽悠你。你只能通过自己的感受或者对方的客观行为来认定他是不是忽悠你。当然,认知很可能出现偏差。在法律层面,对于别人的主观想法的认定,一定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认定。有个非常经典的小案例可以很好的阐释这个问题。
有个人拿了一沓百元的假币,在一条街上买东西。在第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给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95 元。数分钟后,在第二家店买了一盒口香糖,给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90 元。然后又在第三家店买了一盒烟,给了店主 100 元,店主找他 80 元。如此数家店之后,被识破后报警被抓。关于此人是不是“故意”使用假币,大家很容易就会有一个判断。此人可以解释,我不知道自己拿的是假币,我就是正常购物。但此说法难以解释其行为。如不知道是假币,为啥不在一家店买齐了。即便就想换几家点买,第一家店用了整钱后,此后的店用零钱购买就可以了,为啥还是用整钱。这样的行径,大家很容易判断出,其就是“故意”在使用假币。这个案例中,是不是“故意”,就是针对主观想法的一种判断,基于这个人这样的行为,大家是可以判断出他就是“故意”的。(如果是实际的案例,辩护人一定不应该在这样的一定输的细节辩论,应该找其他的辩点)。
关于诈骗罪中,嫌疑人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认为道理也是一样的。既然想认定嫌疑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公诉人(检察官)就要以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来举证。如,编了理由拿了钱之后,微信拉黑了,是否就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律师认为不一定。微信拉黑了,电话还能联系啊。如果微信、电话都拉黑了,能否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律师认为还是不一定。如果给钱的时候就知道家住哪儿,上班在哪,活动范围在哪,那还可以非常容易找到的。不能直接这样认定。(后续案例分析时会提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这一个点,其实是实际案子中最容易形成争议的点,很容易形成很好的辩点。有些人骗钱不想还了,但有些人没想过骗钱不还,就是想着先用一下,用完再慢慢还。刑事犯罪,讲究罪责刑相适应。简单的说,就是干了什么事,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人家没想着干那样的事,让人承担那么严重的后果;或者干了很轻的事,让人承担非常严重的后果,都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二)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实很容易证明。只要看两人当时怎么沟通的,有没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就可以。这是客观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就能证明,证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证明。以后遇到了再分析。
(三) 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被害人是不是基于嫌疑人的诈骗,产生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辩护人认为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点。而这个点,在实际中,常常被法官或同行忽略。这个表述可能有些人看不懂,换个说法是,我是骗了你,但你给我钱款可能并不是因为我骗你。如果这样,本律师认为肯定不能认为嫌疑人诈骗罪既遂。
举个例子,一个年轻的帅哥(美女),一本正经的骗一中老年高知异性说,我是秦始皇(或武则天之类),我一直活到现在,给我多少多少钱,我以后给你什么什么回报。中老年高知异性一听,内心 OS “ 傻x ”。 但一看,小帅哥(美女)很好看,自己又空虚无聊寂寞冷,就逗逗他(她)玩吧。不就一点钱吗,给。类似的情况很多,本质就是“被害人”给嫌疑人钱款根本不是因为被骗,而是基于其他的目的。如此情况,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吗?本律师认为不能。
这个点,是实践中很容易被忽略,但又非常容易形成辩点。
这次就分享到这,未完待续。
欠建行信用卡3.6万逾期多久会被起诉
一般底限是三个月,流程是这样的,逾期不换——催款——信用受损(5年内不能贷款了)——发律师函。至于最后会不会起诉就不知道了。
有的人信用卡透支后恶意欠款,甚至注销信用卡,以为银行也找不到自己。有这种想法的人要小心了,如果恶意逾期不还,不但贷款买房买车受限制,出国、找工作都会受影响,配偶的信用也可能受到影响。
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有这样的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定性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1万以上10万以下,认定为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万到100万,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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