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留学贷款发放条件都有哪几种?
中国银行个人留学贷款发放:
1、贷款用途为支付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的个人留学贷款:
(1)用于支付学杂费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受教育人的学制,选择一次性发放或按学年分次发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委托(汇款申请书)以及境外高校的收费要求,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划入境外高校指定账户,如境外高校不接受汇款方式缴纳学费,且符合自主支付条件的,可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中行境内或海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2)用于支付生活费、交通费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人需求,选择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季,半年,学年发放。其中,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必须受托支付,符合自主支付条件的,可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中行境内或海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3)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用情况并提交缴费凭证。如属一次性提取使用的,借款人应至少按学年提交学杂费缴纳凭证、交通费用证明等。贷款人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贷款用途为留学保证金的个人留学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至借款人或受教育人账户后,需冻结此账户,且冻结期限需覆盖贷款存续期。冻结完成后,贷款人可根据客户需要开具个人留学贷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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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留学贷款有什么办理材料?
个人留学贷款办理材料:
借款人申请中行个人留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中国银行个人留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如有)及其配偶需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2、借款人本人、受教育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关系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5、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缴费通知(如有)等入学证明材料;对于在读学生,还应提供有效的在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上一年学费缴交凭证、有效的留学签证等);用于留学保证金用途的贷款,需提交由留学目的国大使馆(或留学目的地区相关机构)、留学院校、教育部认可的留学中介机构等提供的留学保证金要求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6、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有效权利证明和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于抵押物,借款人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价值评估报告,对于质押物,借款人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投保保证保险的需提供相关投保单。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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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办理个人留学贷款?
中国银行个人留学贷款办理条件:
受教育人本人、受教育人直系亲属或受教育人法定监护人。如受教育人未满18周岁,应由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且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用途为支付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的个人留学贷款,受教育人应持有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含综合性大学、高等专业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语言学校等)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入学证明材料,对于已经在读的受教育人,应提供有效的在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有效留学签证等)。
贷款用途为留学保证金的个人留学贷款,受教育人就读学校可以是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中学以及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
2、借款人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等)且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3、借款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如借款人为受教育人本人且无稳定收入来源,应由其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提供与受教育人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5、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如有)及保证人(如有)信用状况良好,在中行及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6、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以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crs.jsj.edu.cn)公布名单为准,目前已公布43个国家的1万多所学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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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为支付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的中行个人留学贷款担保方式是什么?
贷款用途为支付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的中行个人留学贷款担保方式:
1、抵押:
(1)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住宅及商业用房(含商铺),暂不接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
(2)采用抵押方式申请个人留学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抵押合同,同时应执行最新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抵押率、房产评估原则等条款。
(3)以商业用房进行抵押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如果购买抵押物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贷款人应作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条款不得损害贷款人的权益。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保险单正本应交由贷款人执管。
2、质押:
(1)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的质押物包括我行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存款,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2)以存款作质押的,按照现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以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的,质押率按照现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采用质押方式申请个人留学贷款,需办理质押物或其权利凭证转移占有、冻结等手续以及相关出质登记并签署相应的质押合同,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3、自然人保证:
(1)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的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自然人保证。自然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相应的保证合同,且不允许同学之间互保。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授信,需同时分别占用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2)保证人的准入、客户分层及保证金额需按照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借款人的相关标准执行。
4、信用贷款:
(1)对于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的个人留学贷款,借款人符合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准入标准的客户,可以为其发放信用贷款用于其直系亲属或法定被监护人的留学用途。信用贷款仅针对有稳定收入的受教育人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严禁对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受教育人本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我行不得以信用方式向关系人发放个人留学贷款。
(2)借款人采用信用方式叙做个人留学贷款,其准入、客户分层及贷款金额按照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3)对于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借款人,不可采用信用方式叙做个人留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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