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会影响信用吗?这些后果更严重
; 很多人急需资金周转会想从银行贷款,但是自身还款能力不是很强,会被银行要求找人做担保。而这里要提醒大家,不要随随便便给人做担保,尤其是贷款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并且很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征信,下面一起来看看。
1、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要求有担保人,目的是为了让担保人在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为其还款,否则银行是有权向保证人追债的。
不过,也不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给别人做担保,担保人必须是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并且银行会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资格,还会让担保人提供央行征信报告,如果有逾期、自身负债高的、不具备还贷能力的人,是不能给别人做担保的。
2、贷款担保人会影响信用吗?
给别人做贷款担保人会有很大的风险,因为担保人的征信报告上会记录担保信息,并且会随着根据贷款人的贷款还款情况,而影响信用。
正常情况下,贷款人按时还款倒不会有什么影响,怕的就是贷款人逾期后担保人也没有替其还款,此笔贷款逾期,贷款人的信用报告也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最严重的是,银行会同时向贷款人、担保人追债,并且随时会将他们起诉,要是一直不还款,担保人也是有可能会成为老赖的,届时就会被限制高消费,严重的话还会影响子女就学。
综上所述,贷款担保人是会影响信用的,所以不要随便给别人做担保,就算要担保,至少要先确认贷款人的还贷能力,否则给还款能力不行的人担保,等于给自己挖坑。
贷款担保人会不会因为贷款人无法还贷而变成黑户?
为别人贷款做担保,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担保人不会因为贷款人无法还贷而成黑户。
但如果贷款人无法还款,银行要求担保人起到担保作用的情况下,担保人不代为还款的,就有可能进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限制交通工具乘坐等等。
拓展资料: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是由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以及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共同建立的对于失信执行人的对外公布及惩罚制度,最高法将收集、公布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届时将向各商业银行以及社会信用建设成员单位推送,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开始施行。
此前,最高法执行局已与工、农、中、建等国有银行签订了备忘录,鼓励商业银行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专线,通过网络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最高法执行局与各商业银行总行将以网络专线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同实施信用惩戒;双方将探索建立最高法院与商业银行总行之间“总对总”的、网络直接对接的执行查控机制。
备忘录涉及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网络查控机制两项主要内容。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法院,可以按照与银行的协议,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直接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公开,或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定期通报,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让一个人的信用与其生存空间挂钩,这是法治社会的通行作法。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对个人抵押贷款有影响吗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对个人抵押贷款有影响,但是影响的程度有限度。
1、贷款的主体是公司,所有首先偿还债务的对象是公司,如果公司没有偿还能力,那么作为股东要按股份承担相应责任。
2、要看公司的类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要承担的责任要看公司的注册资金多少。例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公司贷款200万没有能力偿还,那作为所有股东就应该承担100万的责任。另外100万不需要法人或股东来承担。
3、作为股东或法人有责任偿还而拒不履行的话,是可能会强制执行或冻结的。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替人在银行担保贷款还不上怎么处理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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