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调节、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部门(以下统称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组织实施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政策,组织协调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对民营和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二章 财税与金融支持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第七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等减免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提高对民营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地方金融监管、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等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民营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增信机制。第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条 鼓励依法投资或者设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创业投资机构与民营和中小企业、科研院所等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 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合作,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民营和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应付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优化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民营和中小企业挂牌、上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营和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挂牌、上市提供指导和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原则是怎样的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 小额、分散 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1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贷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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