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申请创业无息贷款该怎么做?
; 对于我国退役军人创业扶持项目,各省、市人社、财政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贷款政策,具体如下:
一、退役三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担任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2、有明确的创业领域、创业项目、详细的创业计划项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须出具自筹资金证明);
3、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4、成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在还贷期的不在扶持范围。
二、退役五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担任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团队形式创办的,主要成员必须为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员持有企业股权合计不低于50%);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人、控股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健康持续经营2年以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企业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军人,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役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填写《某县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或《某县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创业贷款客户基本情况表》。可登录县人社局网站“法律法规”栏下“人力资源与就业”里的《关于转发
的通知》中的“附件”,查询和下载表格。
另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也可以申请我县的小额担保贷款,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资料,到乡镇人社所申请办理
退伍兵创业贷款怎么贷
退伍军人进行获得创业贷款的流程:
(1)申请条件。退伍军人申请创业贷款,需要有当地户口和退役证,同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信用良好,未安置工作,有创业意愿或者已经实施创业。
(2)提交申请。退伍军人持退役证、身份证等证件及创业项目书或者营业执照等材料,向当地村镇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将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之后上报县里的人社局。
(3)人社审核。材料推送至就业部门的担保中心之后,工作人员会对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为退伍军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银行发放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将上述材料和担保手续一并提交指定的银行,银行将再次审查材料,审查无误,则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退役士兵创业贷款怎么办
第一步:持退役证,向创业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步: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向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推荐;
第三步: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四步:借款人持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步:银行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
第六步: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直至贷款还清。
二、申请金额
1、申请无息贷款的金额一般在10万以下,但是需要地方政府提供担保贷款。
2、申请贴息贷款的金额:
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退伍军人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1、贴息政策
国家对退伍军人申请创业贷款予以贷款贴息政策,其申请额度在5万元以内将实现全额贴息政策,全额贴息即在贷款期间能不用支付给银行利息,由国家进行补贴,贷款期限为两年。
2、税收优惠政策
对要创业的退伍军人能免费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在三年之内能免收从事项目的相关税收,例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工商管理费等。
退伍军人创业贷款申请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贷款地有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
3、持有退役证;
4、未安置工作;
5、有创业意愿,且已创建或正在创建微型企业;
6、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7、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退役士兵如何申请无利息贷款
贷款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1.申请人年龄女性不得超过50岁,男性不得超过60岁。
2.城镇复员退伍军人。
申请材料:
退伍军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证》、《营业执照》、《退役士兵证》,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大厅登记申报。
申请流程:
1.准备材料。根据以上申请材料准备。
2.申请贷款
带上以上证件,向银行申请。
3.银行查帐
银行会综合评估申请人的征信、工作、收入等情况,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银行的准入制度。
4.发放贷款
5.按时还款。
虽然是无息贷款,但是如果借款人不按时还款,也要承担违约责任,你的信用状况会严重受损。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中国,如果信用状况不好,会极大的影响你的工作和生活,所以请一定要按时还款,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陕西省关于退伍军人优惠政策有哪些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是加快改革,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二)全省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待培训结业后,对已取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国家认定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陕西省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发票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补助,由当地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以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各类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役期视为工龄。其中退役两年内被录用的人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
(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
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书刊市场管理费。
5.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九)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十)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含30%),但与其签订1(含一年)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十一)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品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一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算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十二)从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三)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商品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十四)对自谋职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贷款(十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十六)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03〕9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户籍(十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JP2〗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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