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人可以去信用社贷到款吗?
说到离婚,已经是现在这个社会非常熟悉的事情了,虽然可能并没有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但是也经常在网上看到这种现象。而且根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离婚率变得越来越高了,这也进一步说明,很多人因为很多生活的原因,不相爱以后,就没有再将就着过日子了,而是会选择和对方离婚。有网友就离婚这个话题,提出啊一个问题:离婚的人可不可以到信用社贷款。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给予答复,希望能够帮助到对此有疑问的人。
离婚的人只要满足贷款条件就可以贷款。通常情况下,离婚和贷款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事情,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能够贷款的话,那么这个人无论是结婚了还是离婚,都是可以贷款的,如果一个人不满足贷款的要求,那么这个人无论是结婚了还是离婚,都是不可能贷到款的。因此,贷款并不是看个人婚姻问题,更重要的是个人的信用问题。对于信用社来说,如果一个人的征信报告等,都良好而且没有违反什么信用规定的话,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满足贷款的需求了。
对于贷款需要的文件,一般包括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常住户口证明以及居民居住证明,也同时要提供贷款用途以及使用计划,个人征信方面也要好,不能够有不守信用的行为。当然,信用社贷款还是需要看个人能力的,并不是任何人想去贷款就能够去贷款的,如果一个人没有什么收入能力的话,信用社是不会同意贷款的,毕竟对方还不起钱。因此贷款的时候,要提供个人的收入证明,证明以及能够赚到钱,能够还钱,双方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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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一个人可以贷款买房吗?
可以,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也就是说,即便购房人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已经将名下房产归于另一方,且无贷款记录,依然将被视为二套房,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且房贷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扩展资料
对于征信记录中公积金贷款记录算不算的问题,文件中明确,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离婚女人可以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贷款需要的条件:
1、年龄为18至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
3、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4、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明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6、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9、工作满足半年
10、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1、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2年不得连三累六)
12、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离婚的女人买房子可以办贷款吗
可以。离婚之后贷款买房,除了需要提供离婚证明,其他资料和为离婚时是一样的。办理购房借款需要提供以下几种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或者叫做还款能力证明
3、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证明,包括合法的购(建、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赞同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赞同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借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价报告书
5、保证人赞同作为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借款人用于购买(缔造、大修)住宅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7、住宅借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8、不同借款用处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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