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公积金政策调整:商业贷款还清后不纳入认贷范围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我委员会发布通知称,自2020年5月1日起,调整“认房认贷”认定标准,同时明确夫妻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为50万元。
4月7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为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支持职工改善租房条件,结合乐山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对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进行明确和调整。
此次《通知》提出,调整“认房认贷”认定标准:
(一)认房。以县级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
(二)认贷。以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的,均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及住房贷款记录,累加达到两次的(产权产籍记录与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的,不累加计算),再次购房认定为第三套住房。
对比2018年8月27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在认房方面明确“购房人(夫妻双方)在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均纳入认定范围”;在认贷方面提到“无论该住房贷款是否已结清,均纳入认定范围。”
这也意味着,“认房认贷”标准剔除了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的产权记录内容。在认贷方面,对商业银行贷款已经结清的,不再纳入认贷范围。
按照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业内人士认为,乐山市对于过去比较严厉的“认房又认贷”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使得部分有房产的或有贷款记录的购房者,或可以享受房贷套数方面的重新认定。
此外,《通知》明确最高贷款额度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在职工租房提取标准方面,《通知》明确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提高到10000元/年;已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提高到15000元/年。
该《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乐山商业银行员工公积金多少
4000元左右。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级别规定,A级最高能贷80万,AA级最高能贷92万,AAA级最高能贷104万。
乐山二手房首付比例多少
首付不低于二成。
依据《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额度。贷款成数:首套房,首付不低于二成;二套房首付不低于三成。 借款人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
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核算出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倍数、系数及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另行拟定,在乐山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审定。
扩展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具的时效性,限定在办理贷款申请时的三月之内。
2、借款人及配偶到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下属管理部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3、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贷款资料转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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