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业务的报备要求是什么
要求是需要有能力按期收汇且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汇款。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第五条 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第六条 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第七条 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第九条 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第十条 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第十一条 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第十三条 外汇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怎么理解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其流程是怎样的?
出口押汇:
出口商根据业务需要向业务银行提出押汇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出口商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每次出货后,出口商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将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提交银行;银行审核相关单据并向出口商发放押汇款;银行对外寄单索汇;收汇后归还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的定义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
进口押汇:
如果客户是信用证业务中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银行在收到国外出口商寄来的客户所开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如单证相符,银行可向客户提供用于支付该笔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即进口押汇。此时客户无须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即可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但节省了占用资金的成本,而且获得了融资便利。
信用证下,单据到达银行后,银行会要进口方先付款,然后才能给你单据。很多时候企业为了资金周转方便,会在银行办理进口押汇。具体什么是进口押汇,你可以去百度搜一下。在就是信用证和汇票是两个概念,两种东西,不要理解错了
【基本操作流程】
1. 出口单据到达后,开证申请人提出办理进口押汇的要求,并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 2. 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等材料。
3. 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并在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4. 上述手续办妥后,银行向开证申请人发放进口押汇款。
【典型案例】 银行应进口商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A公司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A公司系银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银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银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A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银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银行放单给A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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