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一、不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当前单人30万元,双人及以上60万元;
二、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当前倍数为10倍;
三、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确定的贷款限额: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高于成交金额与计税金额两者低值的70%,其中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期间的年限)在10年以上的,则不得高于6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得高于安置房总价的70%,且不得高于实际购房支付的补差款;建造住房的,不高于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定额,当前每户为20万元。用作抵押的住房评估价值不能低于贷款定额的2倍;
五、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拓展资料:
其他情形下的限额标准
1.借款申请人配偶为驻嘉部队现役军官(士官)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确定的贷款额度同等享受,如贷款申请人本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则按单人最高贷款限额同等享受;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享受保底贷款,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足15万元时按15万元计算;
3.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按缴存人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存贷不挂钩;
4.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其贷款额度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存贷不挂钩;
5.高级人才、基础人才A类其贷款额度按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确定,存贷不挂钩;
6.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人才首套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单人缴存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存贷不挂钩。
嘉兴房屋买卖贷款政策是什么
一、嘉兴房屋买卖贷款政策是什么 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嘉兴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即首付比例不低于30%, 贷款利率 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另外,针对名下 房屋贷款 余额为零的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别墅、排屋等非普通商品住房,也可享受首套房政策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85倍,同时根据近年来房地产价格的变化情况,将非普通商品住房(除别墅、排屋)的价值标准明确为500万元以上,体现了商业银行对高档 住房贷款 定价的灵活性和差异性。对无 个人住房贷款 记录或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家庭,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名下无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现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最低40%。(以上价格是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实际时为准) 二、办理 商品房 按揭贷款 的程序大致如下: ⑴ 购房 人与开发商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手续; ⑵购房人付清首期购房款,向办理按揭业务的 律师 提交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各种文件,申请按揭贷款; ⑶律师对购房人资料作形式审查并见证; ⑷贷款银行对经律师见证、公证处公证的购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 ⑸银行与购房人签订 抵押贷款 合同,银行与开发商签订 保证合同 ; ⑹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在律师的指引下到贷款银行认可的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⑺律师为购房人代办该商品房的保险, 抵押 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收押; ⑻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贷款,通常按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直接汇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售房款帐户或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⑼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按期向该帐户还款付息,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⑽抵押期间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应交贷款银行保管; ⑾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贷款,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⑿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房地产权证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如果在嘉兴我们买首套房的时候,首付比例是大于等于30%,如果是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是大于等于50%。
嘉兴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1日起,嘉兴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对首套首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实行上浮。快来看看本次调整优化涉及哪些内容吧!
一、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其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浮至40万元,双人及以上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浮至80万元。
二、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保底贷款条件的职工,其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上浮至20万元。
三、本次额度上浮与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及品质提升等优惠政策不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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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解读
问: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普惠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加大对刚需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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