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是什么意思
自主支付”就是申请好贷款额度后,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资金收款人。
“受托支付”就是由银行根据贷款人约定的资金特定用途,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收款人,通过银行审核机制,可以降低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在贷款新规前信贷资金的管理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国家相继做出了许多禁止性条例,如严禁信贷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严禁信贷资金进入高风险行业等。贷款新规则明确赋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权,同时,这也是一种责任。
在两种支付方式的选择上,合符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不能选择自主支付;合符自主支付的,必须满足相关程序才能支用。在利弊关系方面,银行减少了信贷资金风险,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但减少了信贷资金在银行停留时间,减少了贷转存的收益。对借款人来说,降低了信贷资金的筹资成本,提高了财务核算水平,但增加了与银行用贷的衔接过程的程序,增加了工作量。
扩展资料
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在贷款授信申报材料中就已经确定了交易事项,甚至交易对手,银行的审批过程相对较严,贷款发放时只存在履行。
传统的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的灵活性较大,随意性较强,而贷款新规对自主支付则有明确的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这对信贷资金管理精细化要求更高了。
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执行两种方式的前提。如果客户或银行的客户经理在申报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那么,不论贷款的使用是采取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都是难以通行的,要强行操作,那就会违规。相反,真实的贷款用途,“实贷实付”不论是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其过程都会是简单易行,同时,对借款人的财务管理也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自主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资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无需经过银行审批,但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话,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清收.
与"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贷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将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从而有效解决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根据新规,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1、项目融资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a、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b、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c、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个人贷款资金也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取自主支付的个贷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营性贷款不超50万借款人可自主支付。
农户贷款自主支付条件
农户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保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是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三代与三代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贷款的支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其真实借款人。
个人贷款可采取自主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扩展资料: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自主支付是什么意思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资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无需经过银行审批,但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话,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清收。
与“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贷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环节,从而将贷款资金与贷款用途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将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从而有效解决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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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采取自主支付的个贷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营性贷款不超50万借款人可自主支付。
南京银行自主支付什么意思
自主支付的含义: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
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内涵:首先,受托支付是监管部门倡导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支付方式,是贷款支付的主要方式,
自主支付是受托支付的补充;其次,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使用贷款设定了相关的措施限制,以确保贷款用于约定
用途。
自主支付的操作要点:
①明确贷款发放前的审核要求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
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超过贷款人受托支付起付标准或条件。经
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允许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后的核查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
交实际支付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
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a.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
b.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
c.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d.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e.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f.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g.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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