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办理条件
1、业务申办:
(1)委托贷款委托人为政府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办理境内外汇委托贷款的公司必须是经国家外管局审核批准的《跨国公司名录》中的企业。
(3)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2、合规要求:
(1)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运作。
(2)外汇委托贷款资金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3)外汇委托贷款仅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境外业务暂不开展),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以委托放款的形式进行。
(4)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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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什么要委托贷款?看完就知道了!
; 现代社会,有很多企业会委托银行发放贷款,能盘活企业内部的闲余资金,有利于增加额外的收入,那么公司为什么要委托贷款?这样有什么好处呢?
一、为什么公司之间不互相借贷?
根据有关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
所以,如果企业互相之前有借贷需求,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交纳手续费和相关税费,获取利息收入,利率可以协商决定,但是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二、公司为什么要委托贷款?
国内不同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同,有些企业经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比如经营不善、流动资金不足、遇到风险等,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要扩大生产,需要资金来购买设备、场地等。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资金比较充裕,短期内也无太大的计划,那些预期收益高的投资项目风险又太大,不如选择委托贷款这样的形式,既提高资金利用率,又增加了额度的预期收益,是两全其美的方法。
1、安全。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第三方,会进行把控。
2、抵扣。委托贷款,可以按贷款的实际利率进行税务的申报,税务会更优惠一些。
其实不仅仅是企业,对于银行来说,通过搭桥牵线,也能为自己增添一些收入,同样是比较好的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什么
根据央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很好地实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需求。使那些资金盈余的企业和资金短缺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融通的渠道。
拓展资料:
委托贷款的意义
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由于我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
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由于每个企业内部都有一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同时风险系数又高的投资活动。
同时,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利用那么一大笔闲置的资金?委托贷款就恰恰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主要渠道是通过资本市场,而我国现金的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无疑可以帮助他们拓宽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用贷款、票据贴现等传统方式获取资金。
同时委托贷款的利率是由委托双方协商制定的,因此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都要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节约了财务开支。
同样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
银行贷款利息的确定因素有:
1、银行成本。任何经济活动都要进行成本-收益比较。银行成本有两类: 借入成本-借入资金预付息; 追加成本-正常业务所耗费用。
2、平均利润率。利息是利润的再分割,利息必须小于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利息的最高界限。
3、借贷货币资金供求状况。供大于求,贷款利率必然下降,反之亦然。另外,贷款利率还须考虑物价变动因素、有价证券收益因素、政治因素等。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根据199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相互办理借贷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的。
扩展资料: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合法的方式实现融资:
(1)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2)企业可以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以实现企业的合法融资。
(3)在实践操作中,有的企业还通过变更借贷主体、现存后贷和货款回购的形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怎么看待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此问题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是不允许的。
(1)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并于1996年8月1日实施的《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对于“依法设立”,《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中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据此贷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作出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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