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下发之前还清银行贷款了 还要去到房管局撤销抵押吗?
当然了,只要结清了贷款,都要去房管局撤销抵押,不管什么时候还清的。银行系统和房管局又不联网,你不去办理,房管局也不知道,你办理房产证也是抵押的。抵押贷款的话因为在贷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在贷款还清后需要再去办理撤销抵押手续,这样以后办理房产证才没有麻烦。结清贷款之后都是需要办理注销抵押的,但是现在很多都是直接银行和交易所对接办理注销抵押了。房产证下发之前还清银行贷款了,要去银行开出还清贷款证明,到房管局撤销抵押登记。抵押跟有无房产证无关。只要是在房产系统内备注,无法过户。房产抵押的贷款归还完后,需要拿上借款合同和还款证明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撤销抵押手续。然后就可以在房产证下发的时候拿到房产证房产证下发之前如果你还清了房贷那么你就得去银行办理解除房产抵押手续,只有这样房子才算真正的属于你所有了银行贷款没还清是可以办房产证的。
关于银行贷款未还清而办房产证的解释说明:
1. 虽然贷款没有还清,但开发商已经拿到全部的房款了,因此产权已经归你。贷款未还清前,房子一定是被抵押给银行的。 没有还清贷款的,房管局的档案里会有记录,你的房产证上备注
1 没有还清贷款的,房管局的档案里会有记录,你的房产证上备注栏也会有注明。目前大多数银
1. 行会要求你去房管局做一个标明抵押事项的《他项权利证》,把这个《他项权利证》放在银
2. 行,房产证给你。当把贷款还清时,即可携带银行的证明到房管局做变更,同时撤销《他项权利证》。
3. 未还清银行贷款而办理的房产证是否影响入户,需咨询当地民政和公安局了,各地情况有所
不同。 _ 房贷还清后,银行会开具给您一份结清证明。得到这份结清证明后,再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到房管局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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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解压流程如下(因为在办理初期,是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来办贷款的。那么,贷款还完以后,就需要将房屋的抵押手续解除,这个时候才能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 一、银行贷款结清后就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了,银行手续办完后会给客户一套东西包括:_1、房屋所有权证;
* 2、他项权利证;
* 3、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其内容为:客户XXX在银行的贷款已结清,现委托_________前去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 注意第3的空格处填委托人的名字,委托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第三者;
* 二、带着以上东西和一张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房地产管理中心抵押窗口,把所有材料交上,他会给一张回执单,两个工作日后委托人带回执单和身份证原件领取产权证,这个时候产权证已经注销抵押了,就可以交易或办理其他事项了,房子也真正属于自己的了。_
* _注:若是在申请贷款时曾到担保公司办理过担保手续,那么在还清房贷后,在到抵押公司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之前,还需要到担保公司办理撤销担保手续,同时要回担保时所缴纳的担保押金公积金贷款是否要以房产证作为抵押的政策在不同城市的银行规定也是不一样的,银行可以要求以房产证作为抵押,但是现在一般是抵押该套房子的他项权证就可以的,房产证是可以在业主手里的,只是在房产证上会有已抵押的标记。待贷款还清后,再去房管局撤销抵押就可以的。在贷款人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对该套房产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或再次抵押给他人。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房贷还清了要去房管局解除抵押吗
房贷还清了要去房管局解除抵押,具体如下:
1、购房贷款还清之后,需要先去贷款所在银行办理手续,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因为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所以房地产还是属于抵押人的;
2、由银行在他项权证上盖好公章,写明注销意见,比如贷款已还请,同意注销抵押字样;
3、然后由产权人本人携带房产证、他项权证、身份证原件前来当地产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处抵押科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4、如果产权证上有多个人的名字的:
(1)至少要一个产权人到场;
(2)其余产权人身份证原件需带齐也可以办理;
(3)有未成年人名字的,监护人需携带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到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贷还清后一定要去房产局吗
要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贷款注销程序,带好银行给你的结清材料就可以了,不注销,贷款记录永远在的。贷款结清手续:
1.当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以到贷款机构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以及《贷款结清证明》。在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2.办理房屋抵押注销业务时需要填写一份《抵押注销申请表》,提供由贷款机构给予借款人的《贷款结清证明》,以及本人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两证同时交原件)或《抵押证明》。
3.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4.带他项权证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管局会在所有权证上盖章(表示按揭已经还清)。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房产局注销抵押手续
我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当事人要到贷款机构办房屋他项权证及贷款结清证明。在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办该业务时,填抵押注销申请表,由贷款机构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及本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最后在10天内办完房产局办抵押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贷如何注销抵押解压
房贷解压所需手续如下:
1.解压前,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合同、银行卡或现金,有的银行要预约,受理后在几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他项权证、委托书、结清证明等材料。
2.然后借款人拿着这些材料去当地房管局办理解押。
3.解压完成后,借款人就可以拿到房本,这时可留意一下房本上有抵押记录,包括抵押金额和期限,同时银行保存着当地房管局印制的他项权证。
4.贷款结清后,一般银行会退还给借款人的他项权证,然后拿着它去房管局办理解押,抵押记录后打印注销抵押的日期,产权就百分百归借款人了,可以卖出或再次抵押贷款。
【拓展资料】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去房管局解除房产抵押需要什么手续
一、借款人在贷款还清以后,先到贷款银行领取银行盖章的《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xx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并由抵押人签字,以及《房屋他项权证》。二、抵押人带上本人身份证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的)、《xx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申请表》、《xx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到当地抵押登记受理窗口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三、抵押登记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对抵押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在柜台当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还给抵押人,其他注销材料由窗口的工作人员收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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