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 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 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 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 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 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 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 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 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 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 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 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 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 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条 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四十四条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 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四十六条 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十七条 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下文是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欢迎阅读!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 银团贷款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 “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 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 银团贷款协议
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条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三) 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 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 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第三十八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赔偿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
(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协议、本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银团贷款成员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成员应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四十一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依据本指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三条 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五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四十六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凡此前公布的有关银团贷款业务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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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融资
中国的十六项融资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产业化发展显得十分重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资本扩张必不可少,由于金融环境问题导致大多数企业领导人习惯于产品运作,资本运作在自己的知识能力结构中成为盲区,常常面临一分钱憋死英雄汉的难堪局面,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企业对股票上市、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已经很谙熟,但对真正意义上的资本扩张战略或者企业创新融资一般较为陌生,根据对资本市场的研究和企业资本扩张的实践思考,认为企业可以通过以下资本扩张战略达到企业成长和产业扩张的目的。
一、无形资产资本化战略
企业进行资本运营,即要对企业的有形资产价值化、资本化管理,也要使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化、资本化运作,这是企业在资本运营过程中可供利用的重要战略手段之一。在企业资本运营过程中,企业无形资产使用最多的是企业的品牌,即利用企业的“品牌”价值,进行资本化运作。一般来说,名牌优势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以名牌为龙头发展企业集团。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就是优势企业首先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品牌值,通过资本化运作,以品牌为龙头发展壮大企业集团。品牌对市场占有的必然趋向,是名牌与规模的相互联动。纵观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已率先现代化。可以这样说,发达国家的经济起飞,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一批名牌产品和企业集团的规模联动来对市场进行覆盖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对市场的辐射,不仅可以以其自身的优势促进产业的优化组合,还能有效地带动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在世界经济格局中,所占市场份额越大的国家,也就是名牌产品和企业集团越多的国家。经济强国之所以能在国际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从名牌与规模联动这个角度分析,就在于他们拥有一大批名牌产品,这使企业集团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将品牌等无形资产折股资本化是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的一条基本途径,就是指我国优势企业在寻求集团发展、规模化扩张过程中,充分利用“名牌”这一资本,折“价”入股,加上少量的资金投入,取得对并购或合资合作企业的控股权。有时,即使没有多少资金,但用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价,也可将对象企业纳入到自己的集团之下。当然,在采用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时,要注意一定的技巧。我国《公司法》规定,作为股本投入,无形资产只能占20%;但在中外合资或合作时,这一比例则没有限制。这一规定对无形资产价值较高的企业在与国内企业的合资合作中极为不利。对这一问题,如果企业的品牌价有所值,可以采取变通办法处理。变通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企业章程中定下“一股多票”的规定,即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中,以品牌作价入股的一方,其表决权按品牌的实际价值所占的份额来行使。比如,某公司总股本为1000万元,a方投入的品牌实际价值400万元,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只能占投入股本的20%,仅作价200万元。但在表决时。允许a方按其品牌的实际价值400万元来行使表决权,即“一股两票”。
二、特许经营融资战略
现代特许经营已超越其第一段繁荣时期以餐饮业为主的局面,以极强的渗透性进入各个行业。“特许经营无禁区”,只要有产品和服务,就可以采用特许经营。同时,特许经营将超出这一特殊投资方式或商业运行方式本身,对人们经济和文化生活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在全球化经济的变动中,如何超越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差别,是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特许经营则在这方面有很大的优势。运用特许经营进入海外市场主要是通过当地加盟者来实现的。许多大型特许经营系统资金雄厚,在海外市场调查分析和售货员培训等方面都有一整套的规范,更不用说其极高的加盟店成功率和丰厚的利润了,这些因素强烈地吸引着国际市场上的潜在加盟者。尤其是那些在本国市场已有相当的知名度,拥有某些驰名品牌,在海外市场也小有名气的特许经营系统,更是令海外市场上的加盟者心仪已久。有效地取得当地加盟者的合作,是特许经营跨国公司开拓国际市场的优势。当地加盟者可凭借其“知情者”的优势,帮助跨国公司跨越在国际市场上因种种差异而造成的障碍。例如,因文化环境的差异,外来的投资或经营方式极可能遭到拒绝,而当地加盟者却能有效的起到跨文化理解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取得当地政府的了解和许可方面,可以说绝对离不开当地加盟者的参与。在股权投资的各种方式中,如果再结合特许经营的运用,实际上是在常见的资本纽带之外又加了一条契约纽带,将会使投资的成功率大大提高,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开拓市场与资本短缺的矛盾。总之,在跨越国家、民族、文化之间的投资过程中,特许经营确实是一件“利器”。特许经营是实现资本扩张和市场拓展的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中小企业可以在节省资本投入的前提下,不用投资创建或购并经销机构就可以进入广泛的市场,通过扩大的外围销售组织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特许人和受许人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经过特许合作双方获利,特许人可以按其经营模式顺利扩大业务,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大的市场,受许人则可以减少在一个新领域投资而面临的市场风险,低成本地参与分享他人的投资,尤其是无形资产带来的利益。现代特许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商品商标特许经营;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按所需资金情况又可以分为三种:工作型特许经营,只需受许人投入少量资金,通常可在受许人家中开展业务而不需要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业务型特许经营,需要相对较大的投资用于采购商品、设备和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并需要雇用一些员工。此类型的业务范围相对较广。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较大投资,受许人首先关心的是投资回报。转换型特许经营。分支特许经营。授权特许是另一种方式,即在某一特定的地区授权一家当地公司,担任特许经营总部支援该地区加盟店的角色。被授权的当地公司则称为地区性特许经营总部。大多数国际特许经营系统比较偏好采取这种方式。
三、交钥匙工程战略
交钥匙工程指跨国公司为东道国建造工厂或其他工程项目,一旦设计与建造工程完成,包括设备安装、试车及初步操作顺利运转后,即将该工厂或项目所有权和管理权的“钥匙”依合同完整地“交”给对方,由对方开始经营。因而,交钥匙工程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合同。交钥匙工程是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向不够开放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受阻后发展起来的一种非股权投资方式。如在实行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国家,除了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不准许外来企业进行投资,因此外国企业只能依赖其他方式从事投资或经营,交钥匙工程就是其中行之有效的一种。另外,当自己拥有某种市场所需的尖端技术,在希望能快速地大面积覆盖市场,所能使用的资本等要素又不足的情况下,就可以考虑采用交钥匙工程方式。在实务操作上,因为每个交钥匙工程项目计划必然有其自身特点,因此很难有一致性的标准交钥匙工程合同。但是,无论合同的细节如何复杂,双方都应对合同中的厂房和设备、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可抗力的含义、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等重要事项说明清楚。此外,如同一般技术授权一样,工程交付后的继续服务,也许是此类交钥匙工程的重要获利途径。日本某厂商曾不惜以低于成本的“自我牺牲”方式,为印度尼西亚承建发电厂。表面上看这是一桩赔本生意,但是从长远利益而言,将来发电厂所需的零配件供应、维护与整修等,势必长期依赖于日本方面的支持,由此累积下来的利益无疑十分可观。
四、回购式契约战略
国际间回购式(buy back)契约经营,实质上是技术授权、国外投资、委托加工,以及目前仍颇为流行的补偿贸易的综合体。由于操作上具有补偿贸易中“以货易货”的特色,故也被称为“补偿投资额”或“对等投资”。这种经济合作方式,一般说来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输出整厂设备或有专利权的制造技术,或者两者都有,跨国公司得到该企业投产后所生产的某种比例的产品,作为付款方式。在这样的运行特征下,就技术授权而言,是以该企业的产品代替获得技术的权利金;在投资方面,跨国公司不用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经过担保获得该企业所生产的部分产品的所有权;从委托加工来看,该企业虽然没有获得委托加工的报酬,但可以将所剩余比例的产品销售掉,从而获得利润。因为具有上述特色,回购式契约经营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典型的回购式契约经营,通常是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提供技术、零部件或原材料、机器设备,甚至整个工厂,而没有股权投入;发展中国家的合作者利用这些投资所生产制造的产品,全部或按一定比例,再由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由此,投资者可以从共同生产中获得多种利益,如:机器、设备、零部件,以及其他产品的提供;有利于在当地建立良好声誉和形象,因而增加了其他投资或业务机会;增加了由自己控制的市场畅销产品的生产来源。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竞相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或企业发展上述各类契约型经济合作关系,以实现非股权方式的广义投资,主要是由于直接投资或直接出口销售等方式受到这些发展中国家的限制,以及适应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及不同企业的不同利益和权利要求。这些方式是在不断的投资实践中逐步得以完善和推广。可以预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程度的加深,还会有简捷、灵活的新广义投资方式将在今后的实践中创造和发展出来。
五、bot融资战略
bot是一种比较新的契约型直接投资方式,但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就为众多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所认识和接受。随着实践的深入,bot投资方式的实际操作正日趋规范,使用面也在不断扩大。采用bot投资方式的工程通常是具有大型资本和技术密集等特点的基础设施和大型建设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信、环保等方面。此外,bot还有一些演化方式,如boo(built-operate-own),即建设—运营—拥有;boot(built-operate-own-transfer),即建设—运营—拥有—移交等,其内容与bot大同小异。运用bot方式,在投资方面具有形式多样、选择灵活的特点:允许投资者出资创建新公司,也可以接管原已存在的企业。可以成立股权式合资企业,也可以创建契约式合资企业,还可以建立股权加契约式的实体等。可以具备法人资格,构成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也可以成为一种不具备法人地位、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投资比例根据东道国的起点要求,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可以独资,也可以合资。bot中运营的含义是企业的运转、操作和管理,也有多种方式供选择:独立经营。即由投资者独资经营,自负盈亏。对投资者而言,这种方式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自主控制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独享所产生的利益,并独自承担风险。对于东道国来说,有利于学习外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仅仅利用税收及使用费和提供材料供应即可增加收入,而不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参与经营。按照国际惯例,参与经营即由投资者和东道国共同建立合资企业。合资企业设立董事会,依照东道国法律和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重大问题,并决定聘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不参与经营。即经合作双方商定,委托所在国一方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管理,投资方不参与经营。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是为了避免风险,以固定的收益保障为前提条件放弃经营权。移交是采用bot投资方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相区别的关键所在。采用bot方式,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但在经营期满后,都会遇到投资方如何将财产转移给东道国一方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契约式或契约加股权式的合营,投资方大都远在经营期满以前,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及分利方式收回了投资。故此,大部分契约中都规定合营期满,该企业全部财产无条件归东道国所有,不另行清算。在合资经营的bot方式中,经营期满后,原有企业移交给东道国,但是这是一种有条件的移交,条件如何,则由参与各方在合资前期谈判中商定。独资经营的移交也采用这种有条件移交。bot投资是一种系统方式,它跨越独资、合资与合作之间的界限,可以运用多种多样的投资方法。而对投资者而言,其最大的特点是可以直接进入东道国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基础建设项目,并由此获得其他种种商业机会。在项目建设阶段,可以获得承担项目建设的工作并推销一些设备,带动劳务和贸易的输出。以项目的运营必须产生足够利润为前提,在项目运营阶段,能够从所拥有的项目公司获得红利收入。在项目的运营期届满阶段,还可能从项目公司以高价出售的股份中获得资本回报。
六、项目融资战略
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为适应因资源不足而大规模开发资源的需要,国际金融市场推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成为大型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一种新形式。一般中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利用这种形式融资。项目融资是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而发放的一种国际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的主要担保是该工程项目预期的经济收益和其他参与人对工程停建、不能营运、收益不足以及还债等风险所承担的义务,而主办单位的财力与信誉并非是贷款的主要担保对象。项目融资的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贷款人不是凭主办单位的资产与信誉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而是根据为营建某一工程项目而组成的承包人单位的资产状况及该项目完工后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因为项目所创造的经济收益是偿还贷款的基础。不是一两个单位对该项贷款进行担保,而是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更多单位对贷款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担保,以保证该工程按计划完工、运营,产生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工程所需的资金来源多样化,除从通常来源取得贷款外,还要求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给予援助,参与资金融通。项目融资主要有两种类型: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指贷款机构对项目的主办单位没有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来源,并可在该项目的资产上设立担保权益。此外,项目主办单位不再提供任何信用担保。此类型的项目融资对贷款人而言风险很大,一般较少采用。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项目融资形式是有追索权项目融资,贷款人除依赖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并可在项目单位的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要求与项目完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各种担保。第三方当事人包括设备供应人、项目产品的买主或设施的用户、承包商等。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从而项目本身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机构有权向上述和担保人追索。各担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责任,并以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通常所说的项目融资,均指这一类。工程项目的上马应建立在周密、审慎、健全的可行性研究与规划的基础上。它是提出新建工程项目的先决条件。承办单位要聘请各方面的专家进行高质量的可行性研究,制订出确保工程完工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的全面规划;按规划进行施工、管理、组织、筹资、运营。贷款人在决定对项目提供贷款前都要审慎研究该项目的可行性与规划,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可行性研究与规划的制定,防范贷款风险措施的落实,为项目资金的筹措奠定了有力的基础。资金来源一是股本投资,由工程项目的主办单位或东道国政府和外国合伙人以现金或实物投入。主办单位和东道国政府常以承担可行性研究、初步工程提供水的使用权、矿产开采特权和其他实质性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另一条资金渠道则为借款。在现代国际工程项目融资中,借款所占的比重要大大高于股本投资。借款来源可有:政府间双边贷款、出口信贷、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贷款、世界银行与其他信贷机构的混合贷款、联合国有关组织的捐赠与援助、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供应商提供的信贷。可见,项目筹资的渠道较多,形式多样。根据工程结构的不同,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完工期限长短的不同,项目各组成部分对资金要求的特点不同,承办单位可以从上述各个渠道筹措资金,将不同来源的资金组成一个综合整体,以发挥资金的最大经济效益,降低项目的造价。由于筹资工作手续复杂,接触面广,专业知识强,承办单位常委托财务代理人负责筹资和管理。
七、deg融资战略
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deg)是一家直属于德国联邦政府的金融机构,其主要目标是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及中、东欧的体制转型国家的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帮助。在中国,deg属于少有的在改革开放之初即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之列。自从1985年以来,deg在中国一共投资了19个项目,在其发展政策范围内,deg遵循通行的商业规则,为伙伴国家的发展提供持续不断的支持。deg的投资项目必须是可盈利的,符合环保的要求,属于非政治敏感性行业比如说原子能、军工等,并能为该国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deg投资于在投资对象国当地的外资或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者是外资独资企业。当地的私营企业是指私人股份至少占有51%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没有行政干预,管理层在相关行业至少有5年的经验。其总资产大致应大于1千万德国马克,并小于50亿德国马克。该公司在前两年盈利,有留存利润,并且营业利润(净收入/销售额)应大于5%。deg在上述企业的核心业务或纵向发展业务方面的项目中投资。该项目不局限于特定领域,但必须是在投资国具有潜力的行业,比如在中国包括基础设施、农林业、金融业、及工业。该项目总的投资规模大致应在5万万德国马克至5亿德国马克之间,不应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或总股本的40%。
deg的投资有两种方式:参股和贷款。关于参股,deg永远以一个小股东的身体参加投资,依照其它股东的意愿和项目的风险,deg的股份可占项目公司总股本的10%至40%,其自己的投资金额大致应不低于2.5百万德国马克。在所有的投资项目中,deg均不参加项目的日常管理,但要求在董事会中有一个席闰。deg在一个项目中的投资期限为6至10年,如果该项目公司不是一个上市公司,deg会与其投资伙伴签定投资退出协议,在规定年限期满时,该投资伙伴(们)将按协议规定方式收购deg的股份。deg能够提供6至10年的长期贷款,宽限期可多达至2年。利率可发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浮动利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在此基础上,两种利率均依据市场行情,项目的风险来确定。贷款币种可以是欧元或美元。关于贷款,在中国情况是比较特殊的。中国是一个外汇资本项目管制的国家,所以通常而言,只有当企业已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方可较容易申请deg的贷款。当一个私营企业申请外币贷款时,它必须获得计委和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该批准通常很难得到。
八、申请世界银行ifc无担保抵压融资战略
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成立于1956年,其宗旨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投资,从而减少贫困,改善人民生活。ifc采用商业银行的国际惯例进行操作,投资于有稳定经济回报的具体项目。现在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即向企业提供项目融资、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及向企业和政府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中国目前是国际金融公司投资增长最快的国家,而且还是国际金融公司第九大投资国。截至目前,国际金融公司共承诺投资了38个中国项目,项目总投资为31亿美元。其中国际金融公司投入约12亿美元。ifc通过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方式,帮助项目融通资金。ifc通过与外国投资者直接进行项目合作、协助进行项目设计及帮助筹资来促进外国在华投资。项目融资概念在中国相对较新,我们在为中国积极开发海外银团贷款市场方面起着带头作用。通过项目融资方式ifc将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使企业熟悉国际机构的规范及其对透明度的要求,并且帮助建立法律制度及合同框架范本,以便有更多的项目得以进行。促进本土非国有部门的发展。国际金融公司正在积极地帮助中国本地的土生土长的民营企业进行融资,来支持非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注重向中国中西部进行投资。从1994年起,为响应中国政府扩大在中国西部业务活动的要求,ifc将四川省定为试点。乐山振静皮革有限公司的融资项目是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本土民营生产领域的第一个投资项目。目前国际金融公司已经在中西部投资了8个项目,另外还有几个项目正在积极准备之中。鼓励发展基础设施行业。中国基础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ifc将继续鼓励基础设施行业向资本市场开放的策略,并投资于基础设施试点项目,并希望此试点项目在将来起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为响应中国政府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战略,ifc对国有企业重组、商业化及所有权结构改制提供积极支持。国际金融公司希望和那些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和处于所属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合作,ifc十分注重企业管理层的素质,在ifc看来,管理者应该是高瞻远瞩、经验丰富的领导者和开拓者。其它具体量化指标如下:企业中明确的国有股权应小于50%。企业的性质可以是乡镇企业、民营股份公司、三资企业;企业现有的总资产应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有过去3年持续盈利的业绩。计划投资或融资的扩建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的主营业务在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包括成熟的产品和技术、合理的销售网络及稳定的市场;企业有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明确,愿意采用明晰的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循国际高标准的经营规则。向国际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并没有标准的申请表。凡是想建立一个新企业或扩建现有企业的中外公司或企业家均可直接与ifc联系,该机构尤其欢迎在项目初期即与ifc接触。ifc收到项目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后便可在北京洽谈。当然,为了融资企业少走弯路,融资企业也可以聘请谙熟ifc操作业务的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操作。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和融资都是中长期的。ifc可以为一个项目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在提供贷款的同时可以考虑股本投资。在股本方面:ifc从来只作为小股东,一般不能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5%以上;在股份比较分散的企业中,ifc不能成为单一最大的股东;ifc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ifc是长期股本投资者,持股时间一般是8至15年;ifc希望公司在适当时机上市,国际金融公司以出售股权形式退出。在贷款方面:ifc可以提供任何一种硬通货币的贷款,包括间接的人民币贷款;贷款按市场利率确定,没有补贴;ifc只提供长期贷款,期限可以长达15年;ifc的贷款有相当长的宽限期,最长可长达4年;企业可以用项目自身的资产做贷款的担保;ifc不需要政府担保。按照正常的项目运作程序,ifc要求项目建议书包涵以下几个方面:项目简要介绍;项目发起人、股东方、管理和技术支持;项目发起方的背景;项目发起方的业务,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项目发起方的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市场和销售安排;市场的基本情况:产品用途,本地、国内和出口市场的目前容量、增长率、价格变化等;生产能力,生产成本,单位销售价格;产品的客户情况,销售渠道及市场份额预计目前市场竞争情况;类似产品进口的关税和管制情况;影响产品市场的主要因素。技术可行性、人员、原材料供应和环境;项目计划采用的生产工艺;与其他伙伴公司合作的安排;项目的人员培训和关键技术的保证;当地的劳动力和基础设施状况;生产成本和费用的分类数据;原材料供应的来源、价格、质量;生产设施与原料供应、市场、基础设施的关系;计划生产设施的规模与现有同类生产设施的比较;生产设施的环境因素和应对措施;投资预算、融资计划和效益分析;项目投资和资金安排;项目的资金结构,股东股本投入、股东贷款、银行融资数额;希望ifc与银团的参与方式,股本、贷款或两者兼有;项目的财务预测,包括生产、销售、资本和负债、利润、资金流动、效益和回报预测;影响效益的主要因素;政府支持、管理和审批;当地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对项目的影响;当地对该项目可以提供鼓励措施和支持;该项目对当地经济的贡献;该项目需经过的审批手续和时间;项目准备和进展的时间表。
九、融资租赁战略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要求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融资租赁具有许多特点: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至少由二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
银行贷款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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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贷款
2.银行贷款六大注意事项
3.个人向银行贷款的窍门
4.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技巧
5.浅谈申请银行贷款的技巧
贷款技巧
如今,越来越多的80后贷款买房买车,一时之间,银行提供的贷款业务成了时代的“新宠”。但是想要在银行成功贷款还是有点难度的,在一些特定时段想要获得贷款更不容易。下面快易贷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成功贷款的几个小技巧,希望可以帮助更多的人成功贷款。
1.借款理由:贷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款理由应该坦诚并且清晰,详细的写出贷款的用途以及个人还贷方面的优势。例如: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2.借款金额:贷款人在银行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宜太高,因为金额越大,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这并不是贷款人所希望的,他们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贷款资金在半个月内还看不到放款的动静。倘若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较大的话,建议你适当降低贷款数额,这样通过银行审核的希望也就大大增加了。
3.借款说明:详细的填写申请资料,借款的用途、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来源、还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等。以保证你的借款不管何时何地何情况,都能够准时的偿还贷款。
4.贷款偿还:借款人成功申请贷款之后,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款,切勿出现侥幸心理,耽误还款时间,从而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另外,对于拖欠的贷款,相关部门也会尽全力追回。
目录:
1.银行贷款
2.银行贷款六大注意事项
3.个人向银行贷款的窍门
4.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技巧
5.浅谈申请银行贷款的技巧
银行贷款六大注意事项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一
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二
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三
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四
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五
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银行贷款买房注意六
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目录:
1.银行贷款
2.银行贷款六大注意事项
3.个人向银行贷款的窍门
4.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技巧
5.浅谈申请银行贷款的技巧
个人向银行贷款的窍门
许多人在创业初期往往求“资”若渴,为了筹集创业启动资金,根本不考虑筹资成本和自己实际的资金需求情况。但是,如今市场竞争使经营利润率越来越低,除了非法经营以外很难取得超常暴利。因此,广大创业者在融资时一定要考虑成本,以下几种个人创业贷款融资的窍门供你参考。
1.巧选银行贷款也要“货比三家”
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各家银行发放商业贷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上浮或下浮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比如许多地方银行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可以上浮30%。其实,到银行贷款和去市场买东西一样,挑挑拣拣,货比三家才能选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对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要低一些,但手续要求比较严格。如果你的贷款手续完备,为了节省筹资成本,可以采用个人“询价招标”的方式,对各银行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以及其他额外收费情况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一家成本低的银行办理抵、质或担保贷款。
2.合理挪用住房贷款也能创业
如果你有购房意向,并且手中有一笔足够的购房款,这时你可以将这笔购房款“挪用”于创业,然后买房时再向银行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
住房贷款是商业贷款中预期年化利率最低的品种,如5年以内住房贷款年预期年化利率为4.77%,而普通3至5年商业贷款的年预期年化利率为5.58%,因此,办理住房贷款“曲线”创业,成本更低。如果创业者已经购买有住房,也可以用现房做抵办理普通商业贷款,这种贷款不限用途,可以当做创业启动资金。
3.精打细算合理选择贷款期限
银行贷款一般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越长预期年化利率越高,如果创业者资金使用需求的时间不是太长,应尽量选择短期贷款。比如原打算办理两年期贷款的,可以一年一贷,这样可以节省利息支出。
另外,创业融资也要关注预期年化利率的走势情况,如果预期年化利率趋势走高,应抢在加息之前办理贷款;如果预期年化利率走势趋降,在资金需求不急的情况下则应暂缓办理贷款,等降息后再适时办理。
4.用好政策享受政府低息待遇
创业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一项新业务,凡是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需要,均可以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申请专项创业贷款。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有关规定,创业贷款的预期年化利率不得向上浮动,并且可按银行规定的同档次预期年化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有的地区对困难职工进行家政服务、卫生保健、养老服务等微利创业还实行政府全额贴息。
5.提前还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创业过程中,如果因效益提高、货款回笼以及淡季经营、压缩投入等原因致使经营资金出现闲置,这时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贷款方式和年限的申请,直至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变更或偿还后,银行会根据贷款时间和贷款金额据实收取利息,从而降低贷款人的利息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目录:
1.银行贷款
2.银行贷款六大注意事项
3.个人向银行贷款的窍门
4.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技巧
5.浅谈申请银行贷款的技巧
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技巧
一、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
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是中小企业能否与银行很好合作,顺利取得银行贷款的关键。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建立企业与银行的良好关系。
1.企业要讲究信誉。
首先,企业要注意抓好资金的日常管理。企业要想取得银行的信任、培养良好的形象,就必须抓好资金的日常管理。
其次,企业应经常主动地向银行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这是一种心理公关技巧,银行会从中感受到公司的尊重,并从与企业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中,加强对企业的信任度,改变对中小企业的种种偏见和不信任,逐步建立起与企业的良好关系。
最后,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信誉的基础,而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所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2.企业要有耐心。贷款的成功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银行,还取决于政策和其他机构部门的制约,因此中小企业千万不能因一时办事受挫而埋怨银行,在争取贷款时要有耐心,充分理解和体谅银行的难处,避免一时冲动伤和气,以致得不偿失。
3.要主动、热情地配合银行开展各项工作?如,严格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主动配合银行检查企业贷款的使用情况;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各种调查,认真填写和报送企业财务报表;贷款到期主动按时履行还款或展期手续,以取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任等。
二、写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争取项目贷款的规模大小,以及银行贷款的优先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小企业在撰写报告时,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报告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重点论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以及实际上的可行性等问题,突出经济效益。
2、动力、产品销路等。如在论证产品销路时,必须对社会和市场对该产品的需求、市场调查和预测,包括国内外、省内外和本地区对该产品的需求量、当前社会的生产能力及将来的趋势等做出分析和论证;
三、注意对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预期年化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法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因此企业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反预期年化利率政策的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举报,?以维护自己正当的经济利益。
四、选择合适的贷款时机
银行信贷规模是年初一次性下达,分季安排使用,不允许擅自突破。因此,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如要申请较大金额的贷款,不宜安排在年末和每季季末,而应提早将本企业的用款计划告诉银行,以免银行在信贷规模和资金安排上被动。企业除与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保持良好关系外,还可与其他银行建立银企关系,这样企业在项目所需资金量大,一家银行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解决时,可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加以解决,还可为企业下一步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争取银行支持早做安排。
五、争取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支持
如前所述,商业银行出于对自身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上的考虑,在贷款项目的选择上往往要求企业提供良好的贷款担保或抵押,对担保的要求较为苛刻。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少,经营规模小,很难提供银行需要的抵押、质押物,同时也难以取得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因而要取得银行的贷款非常困难,但如果能得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这些专门机构的支持,向商业银行贷款就要容易得多。
六、注意选择贷款的金融机构
我国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政策规定,不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预期年化利率浮动幅度不同。对小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最高上浮幅度为20%,农村信用社最高上浮幅度为50%,因此企业在选择贷款的金融机构时,要优先选择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
七、注意选择的贷款种类。
不同的贷款种类有不同的预期年化利率规定。
有一些种类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不得上浮。国家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优惠预期年化利率贷款(?主要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贷款、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办工业贷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农村信用社除外)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不上浮。票据贴现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含浮动)。
中长期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签订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合同时,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档次,采取一年一订的办法,合同确定的预期年化利率执行期限为一年,到期后,金融机构再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与企业重新签订下一年度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预期年化利率规定选择合适的贷款种类减少利息支出。
八、注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不同的贷款期限有不同档次的预期年化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从1997?年10?月23日起金融机构所有新发放的贷款统一执行同期同档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如果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应提前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金融机构决定。展期贷款从展期之日起,贷款期限累计计算,并按当日挂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计息。如企业有一笔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归还,银行同意展期一年,在展期期间的贷款执行展期日挂牌的二年期档次预期年化利率,企业就要多支付利息。如果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按照《合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或在《借款合同》中有专门的约定条款,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有的金融机构要收取违约金,企业就加大了贷款成本。
九、注意贷款加罚息的规定。
逾期贷款从1998年12月7日起,逾期贷款罚息预期年化利率按日预期年化利率3计收,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罚息按日预期年化利率4计收。
挤占挪用贷款罚息从1996年5月1日起按日预期年化利率6计收利息,农村信用社从1998?年12?月7日起按日预期年化利率6计收利息。罚息预期年化利率从预期年化利率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
十、注意金融机构贷款结息的规定。
,国家规定金融机构对贷款统一执行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不能支付利息的,欠息部分并入本金,计收复利。
目录:
1.银行贷款
2.银行贷款六大注意事项
3.个人向银行贷款的窍门
4.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技巧
5.浅谈申请银行贷款的技巧
浅谈申请银行贷款的技巧
获得贷款投放信息后,如果中小企业对银行对公业务流程有一定认知,有望更简便更快地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银行业在探索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过程中也在不断创新,通过提速中后台改造,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创造出一套更为便捷的业务流程,企业主要学会主动选择,挑选更为便利的银行,则贷款成功的几率更高。
1、中小企业提出的贷款额度要合理可信。银行业通常按照某些财务指标确定企业的贷款安全度,比如根据企业销售额、净资产和企业现有融资额等做出初始判断,随着银企信息的进一步沟通,财务、非财务信息的补充,银行将不断修正贷款额度,最终放款将以评审通知书为准。企业可以按照目标贷款银行的要求,根据历史销售数据和盈利数据等估算一个大致的贷款额度,并以此提出贷款申请,这将有利于赢得银行客户经理的好感,帮助获得信贷。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动产、良好声誉等也是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因素,企业要及时告知相关信息。
2、中小企业应认真对照贷款手续清单的内容准备各项材料,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加快贷款进程。银行通常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各类资料,以帮助判断是否给予企业贷款。贷款清单通常包括:借款申请报告、公司简介、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贷款卡、近两年财务报表、公司股东介绍,如需提供不动产抵押,则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等。企业可以去各营业网点索取贷款清单,根据清单所列条款提早准备各项材料。各家银行的要求大同小异,但也有银行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深耕细作,不断简化资料要求。
3、中小企业要积极配合银行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及时提供资料,化解银行对企业运营的担忧,也降低自身运营风险。为严格控制贷款风险,银行业通常设计有较为缜密的贷款流程,通过银行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评审经理层层把关,后台严格监控,银行通常能较为准确地判断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企业如果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较易被识破。在信贷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会不定期监控企业的银行资金往来,关注其中反映出来的企业运营状况,以判断企业的风险点和资金的安全度,如果银企关系和睦,银行及早告知,则企业也能较早防范。
4、企业要主动关注银行的业务重点,把握贷款契机。若银行确认某项服务为业务重点,就会在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资金分配等加大内部资源配置,同时,在营销一线安排更多人员提供服务,投放更多贷款,并通过改造内部流程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缩短审批时间。比如民生银行已确立“做民营企业银行、做中小企业银行、做高端客户银行”的方针,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开发和支持力度,2010年将向10000户中小企业提供1000亿贷款,践行“情系大众,服务民生”的诺言。通过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的深耕细作,民生提出了批量开
邮储银行银团贷款申请条件(流程、渠道、资料)
; 申请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办理渠道
您可在当地提供公司信贷业务服务的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和委托。您可以向邮储银行各级对公营业机构提出银团贷款申请并委托我行作为牵头行筹组银团贷款,提出时需填写银团贷款申请书和银团贷款委托书。
2、调查评价和市场测试。根据您所申请的贷款评估情况和市场测试结果,提出相应贷款条件。
3、审批和筹组。银团贷款经我行审批同意后,即可开展银团贷款筹组工作,邀请参加行,确定贷款份额,修订贷款条件。
4、签署协议和提款。拟订并签署贷款合同,落实提款先决条件后可支用贷款,同时,代理行按约定进行贷款管理。
申请材料
1、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密码;
2、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3、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或核准等的相关文件;
5、项目在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6、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7、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贷款调查是否必须两个以上人员共同进行,个人单独调查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特征,信息不对称现象将会长期存在,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基本途径只能是尽可能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商业银行来说,必须想方设法提升银企信息对称程度,同时通过主动改善内部管理,积极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等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
全面了解客户,充分掌握有效信息
从实践来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信贷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客户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尽可能充分地掌握客户各方面的信息是信贷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举措。
强化现场调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是贷款调查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方法,通过现场调查可获得对企业最直观的了解,所收集的信息是信贷决策最关键的依据,实践中很多风险就是因为没有做好这一点而诱发的。在具体开展现场调查时,除了收集必要资料外,还应利用现场会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了解客户。现场会谈时,应当约见尽可能多的管理层成员,包括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市场部门、生产部门及销售部门的主管,通过会谈可以获取企业经营与发展的思路、内部管理情况等许多重要信息。在实地调查中,客户经理必须亲身参观客户的生产经营场所,调查公司生产设备运转情况、实际生产能力、产品结构情况、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情况、固定资产维护情况、周围环境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客户经理应避免过分轻信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信息,或者被实地考察中的假象所迷惑。在实务操作中,还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并通过有关渠道对调查结果加以证实。
搜寻公共信息,验证客户的真实面貌。在现场调查中,由于所见所闻均源自于客户这一单一渠道,所获取的信息难免因为客户的操纵而真假难辨,这一点在实践中已经被反复证明。因此,仅进行现场调查是不够的,还必须跳出客户看客户,从与客户生产经营有关联的相关机构以及互联网等相关媒体获取涉及客户的公共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现场调查的成果结合起来进行比对和分析,验证客户提供信息的真伪。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客户的属性、规模等特质,从工商、发改委、环保、房地产、税务、海关、法院等政府机构或执法部门,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互联网、财经报刊等有关媒体收集与信贷对象有关的各类信息。此外,还可通过接触与客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上下游企业,以及竞争对手或个人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利用内外系统,掌握客户的风险信息。一是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二是查询个人征信系统,调查了解客户高管人员是否有不良记录等。三是查询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了解客户在他行是否存在大额不良,报告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影响新增信用偿还的风险因素。四是查询内部相关系统,如信贷管理系统、评级系统、风险分类系统等,了解客户与银行的合作历史、还款意愿,有无风险预警信号,以及历年评级、授信资料中所提及的一些投资项目是否经常变动,进展是否顺利,盈利是否达到预期等信息。
鉴别信息真伪,提高信息的准确性。通过对比等方法,将来自客户的现时信息与客户的纵向信息或横向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客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注意客户信息,特别是客户基本信息的积累,经常收集客户相关行业、企业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客户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错误,识别风险。建立和利用内部计量模型,提高信息甄别水平和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信息分析能力。
健全内部机制,改善信贷风险管控方法
提高信息载体质量,畅通信息传递渠道。一是完善调查环节信贷运作文本,有效固化客户信息。调查报告要详尽具体,不保留、不遗漏,确保调查获取的信息被全面、充分、清晰地展示出来;分析结论要准确客观,不含糊其辞,不添油加醋,不带感情色彩,不误导决策;重要信息要注明调查方法、信息来源,要有足以证明其真实性的相关佐证资料。二是完善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信息质量和功能,为信贷决策提供有效支撑。提高系统中客户基础信息质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避免信息失真造成风险管理的被动,并对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提高信息的时效性。三是对银行内部与信贷风险管控有关的系统进行整合,使之与信贷管理系统有机对接,打破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防火墙”,实现信息共享。
改善信贷运作机制。一是缩短业务流程。按照“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原则完善信贷流程,实行“谁管理客户谁发起调查”,缩减信息传递的层次和环节,减少信息扭曲、失真或遗漏,确保决策环节所看到的信息真实可靠。二是深化专家专职审贷。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独立审批人和专职审议人对客户风险的整体把握能力,有效管控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健全客户回访和调研制度,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三是针对部分重要行业或特色行业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走向和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并及时发布相关行业风险信息,为基层行开展营销和进行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首先,加强抵押担保管理,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品;严格押品评估机构管理,对评估机构开展后评价,通过抵押物实际变现价值与评估价值的比较,评价评估机构的能力风险与道德风险;加强抵质押比率控制和押品价值重估管理,及时监测贷款存续期间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不断提高抵质押贷款比重,审慎采用信用和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其次,合理进行贷款定价。坚守“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定价底线,同时要把握好定价的“度”,杜绝单纯追求高收益的定价倾向,防范因为定价过高带来的逆向选择风险。再次,改善授信执行工作。合理设置用信的限制性条款,形成对客户的有效制约;实行贷前调查人员与限制性条款落实人员分开作业,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合理利用合同的空白条款防范客户的道德风险,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贷款用途限制性规定,并对应列出控制措施。最后,做实贷后管理。既要对贷前调查所掌握信息的变化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识别其中的风险隐患,又要针对贷前调查过程中未经其他途径证实、有疑问的信息进行重点管理;严格贷款流向、企业经营资金、结算账户以及押品价值变动情况的监管,密切跟踪企业对外投资、多头融资、股权变化、民间融资、对外担保、法人代表个人行为等风险因素,评估对信贷资金安全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地补救措施。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与管理。一是努力培育优秀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信贷审查、独立审批人、行业专家、授信执行等多支信贷专业队伍。信贷业务人员的数量、质量要与信贷业务增长速度及风险管理要求相适应和匹配。二是加强准入退出管理,完善优胜劣汰机制。信贷从业人员不仅必须持证上岗,对于客户经理、审查人员、独立审批人、授信执行等关键环节的信贷人员还必须从持证人员中择优选拔。同时,打通退出通道,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存在道德风险或不尽职履责的人员,及时淘汰出信贷队伍。三是要通过培训,将学习与考核挂钩等手段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的信息处理能力。四是实施科学合理的内部激励约束。按照“让人说真话”和“让人不偷懒”的机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信贷从业人员尽职履责地收集掌握客户的各类真实有效信息。
加强与外部的合作与沟通,防范外部风险向银行传导
加强同业沟通,共同防范信息不对称。一是各商业银行间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这一信息沟通渠道,监控借款人的所有借贷行为,做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预防和减少有严重道德风险倾向的不良客户利用银行间的业务竞争而多头骗取银行信用现象的发生。二是充分共享客户资源,大力推广银团贷款模式。对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或系统性大型客户,加强同业协作,充分利用同业从不同渠道获取客户的不同信息,对客户风险进行全面综合评判,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模式与客户开展信贷合作,分散和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弥补银行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劣势。由于当前中介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因此在合作机构的选择上,应该尽量选择政府部门监管力度较大、行业自律程度较高,且自身运作较规范、资信良好和专业优势较突出的中介机构。在合作方式上,对于综合实力较强、行业认可度较高的机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辅以激励奖惩措施。总之,尽可能利用专业机构在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借鉴其工作成果,同时与银行内部掌握的有关信息相结合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准确把握客户的真实风险状况,有效缓解银行信息收集能力不足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借助政府监管部门和非市场力量。当不对称信息影响银行信贷市场时,政府监管部门的干预作用和新闻舆论等非市场力量的影响作用,可能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呼吁有关监管部门针对借款人、信用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要求相关主体对银行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借款人、信用中介机构,给予公开通报,建立“黑名单”,并利用新闻舆论力量,督促相关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恪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共同创建良好信用环境。
关于银团贷款市场调查和银团贷款特征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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