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tx ,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x0d\x0a\x0d\x0a举个例子:案情介绍:\x0d\x0a原告:A 银行\x0d\x0a被告:王某\x0d\x0a被告:B房产公司\x0d\x0a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产公司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某小区房屋,由王某向A银行借款110万元,期限18年,并以王某所购房屋作抵押,由B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后,王某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一次还款义务,随后停止还款。\x0d\x0a2003年9月,B房产公司骗贷案爆发,法院认定B房产公司指使职工或亲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银行办理虚假按揭贷款,共计骗取银行资金705万元,判处B房产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并处罚金100万元。\x0d\x0a2003年12月,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房产公司对刑事判决中追缴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万元的利息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并要求王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0d\x0a法院审理及判决:\x0d\x0a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B房产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指使王某向银行办理虚假的按揭贷款。其以欺诈手段与原告A银行订立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由于合同无效系被告B房产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所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无效合同责任。被告B房产公司因该无效行为取得原告的贷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原告贷款,致使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在本案虚假按揭贷款中,经查证未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进行骗贷,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0d\x0a故法院判决B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0d\x0a案件评析\x0d\x0a本案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x0d\x0a上述法律条款清楚地界定了无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无效后相关财产的处置分配,就造成合同无效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x0d\x0a本案中,B房产公司为获取资金,采用不正当手段,指使公司内部员工,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取A银行资金,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 过错明显。而王某在庭审中辨称其为B房产公司员工,至A银行办理贷款是受单位委派,是职务行为,且单位也给其书面承诺,本案贷款本息应由单位归还,与其无关。而A银行则认为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为假按揭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帮助B房产公司实施骗贷,系共同骗贷,而非职务代理行为,给A银行造成损失的,同样应担责。A银行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王某因此被判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x0d\x0a案件启示\x0d\x0a为缓解资金紧张矛盾,房产公司销售过程中动员和鼓励单位员工以虚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套取资金。而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一些开发商利用员工的亲属申请贷款,行为方式更加隐蔽,银行往往难以发现。\x0d\x0a在假按揭案中,一旦法院认定其为假按揭,法院往往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由实际用款人房产公司返还贷款,而对名义借款人,法院往往会认同其是职务代理行为,或是从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出发,豁免其责。本案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从B房产公司和王某对A银行的各自过错损害角度进行申诉,最终取得成功,为银行同类型案件维权创新了思路。因此在出现假按揭时,需仔细分析形成的过程,进行辩护,以期提升保护债权的能力。
涉及将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事判决书
涉及将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事判决书如下:
一是司法政策变化。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是部分出借人追逐高利。部分出借人在利益驱动下,通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再提高利息转贷他人,试图做“无本赚高利”生意,这一“生财之道”产生辐射影响效应。
三是金融机构监管缺位。转贷出借人的资金往往来自银行。个人在申请贷款时,都需要填写“贷款用途”,而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往往把重点放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上。
在放贷完成后,部分金融机构往往疏于对借款用途进行跟踪核查,给部分人收到借款后用于放贷造成可趁之机。四是担保机构推波助澜。
部分担保机构对转贷持放任态度,只求撮合借贷以获取担保费用,不对出借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客观上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因欠银行贷款暂时无力偿还被起诉了,法院判决后多久会执行?判决后还可以分期还吗?会不会坐牢?
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告不存在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形,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坐牢);
只要银行同意,双方可以签订协议,分期偿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
对应措施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规定目的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参考资料:失信被执行人(百度百科)
金融借款判决个人公司股东不承担还款责任
要看公司性质决定。
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如果企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金融借款无力偿还法院判决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只是民事纠纷不会坐牢。
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履行困难,法院也会宽限履行时间的。
《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浙江男子买房子烂尾,拒还贷款被银行追债,法院对此是如何判决的?
浙江男子买房子烂尾,拒还贷款被银行追债,法院对此是如何判决的?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购买到烂尾,不但房屋住不进去,也有巨额住房贷款并未还款,该怎么办?日前,九派新闻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获知一起买房者与金融机构有关烂尾剩余贷款纠纷案件的案子。在本案中,法院宣判买房者无需再次担负剩余贷款。
购买到烂尾,一审判决再次还房贷,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新楼盘选购一套房屋,向按揭贷款贷款392万余元。许先生付款首付后金融机构将贷款派发给房地产商,后开发商因资产问题没法按期交货房子,导致该新楼盘烂尾楼。
2018年,房地产商向法院递交破产清算申请办理,经破产管理人调研,涉案楼盘未竣工工程验收,不符交货规范,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许先生消除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中间的房产买卖合同书。
以后,许先生因没法再获得房屋产权而终止向网银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许先生再次付款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审判觉得:《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派发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房屋出售人或别的第三方就该房地产相关品质、价钱、所有权、标准或别的事项产生的一切纠纷案件,均与贷款人不相干,贷款人有权利挑选再次执行合同规定或规定借款人提早还款合同规定项下的所有或一部分贷款”。故宣判许先生与金融机构签署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消除,许先生偿还结欠金融机构借款本钱和贷款利息(含滞纳金)累计220多万元。
一审判决后,许先生不服气,提到起诉。二审法院觉得理应由房地产商担负剩余贷款,嘉兴中院二审觉得,案子异议聚焦点为本人买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消除后许先生应予担负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
其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房产买卖合同书被确定失效或是被撤消、消除后,商住楼贷款担保贷款合同书也被消除的,背叛人理应将私收的买房贷款和购房的钱的本钱及贷款利息各自退还贷款担保权人和购房人。
而该案中,房地产商因进到破产清算程序流程而不能向许先生交货房子,导致房产买卖合同终止,许先生认为消除本人买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根据充足,应予以适用,故房地产商应担负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
对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二审法院觉得该条文系金融机构为多次重复使用而提早拟订的内容格式条款项目,在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排斥的内容,加剧了许先生的义务,该条文对许先生不具备拘束力。
最后,嘉兴中院二审判决银行明确提出的由许先生偿还剩余贷款、付款贷款利息等要求不可以创立,不予以适用。
按揭贷款金融借款判决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金融贷款纠纷判决、按揭贷款金融借款判决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