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二手房贷款流程是什么?申请条件有哪些?
流程为申请—上交材料—发放—认定;条件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等。
依据《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近3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应当提供纳税证明。
期房贷款资金,由各委托银行转账给开发商。现房贷款资金,部分付款的,由各委托行转账给开发商;全额付款的,长沙地区经由担保公司转账给贷款人,长沙地区以外的,贷款资金直接转账给贷款人。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借款人家庭已注销的房产,其中1套不论产权面积大小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其他均需计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因拆迁产生的房屋注销记录不予计算。
贷款期限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县处级以上干部为60周岁)计算;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扩展资料:
住房贷款的相关要求规定:
1、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档案管理员根据受托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凭证以及贷款审批员核准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领证申请确认表》。
2、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还款的,分中心根据提前部分还款后的贷款余额重新制定借款人还款计划,并告知借款人足额将还款金额存入约定还款账号。
3、退还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并由档案管理员和借款人签字确认。借款人即可到原贷款银行、原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买二手房怎么用公积金贷款
如您在深圳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楼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如下:1、有效身份证明(原件);2、婚姻证明,已婚职工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原《房地产证》及卖方身份证(复印件);5、购房首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7、父母做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的,需要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8、指定评估公司的房产询价单,评估报告;9、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0、如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条款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承租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声明(原件),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11、如卖方为法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一份;如有代理人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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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沙中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符合不动产登记中心交易规定的能进入市场流通条件的普通存量住宅(简称“二手房”),在未完成过户交易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至少应当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不含补缴,账户状态正常,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
(二)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与售房人签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未超过12个月。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省直中心信用审核标准。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注销房产不计)。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此套住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省直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的购房提取)。
(六)借款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未超过2次,且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
(七)借款人购买的二手房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清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
(八)借款人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借款人家庭现有一套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借款人与他人进行房产置换的;均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符合省直中心和商业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规定。
(十)借款人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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