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抵押贷款么?结合案例分析
购房合同不能申请抵押贷款。个人申请贷款,可以抵押的东西一般是不动产或者汽车,而到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只接受 不动产抵押贷款 的申请,是不受理 汽车抵押贷款 申请的。而要用房产办理抵押贷款,要求要 抵押的房产 已经没有欠款,且是大产权房,有房产证才可以办理,只有购房合同的话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所以不能用购房合同申请抵押贷款。虽然购房合同不能办理抵押贷款,但是在申请信用贷款或者消费贷款的时候,个人如果有购房合同,可以提高贷款的额度。其实,借款人可以申请消费贷款来解决缺钱的问题,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提供个人的购房合同,这样才会比较好申请贷款。
4s店分期利息一般几厘
购买汽车时4s店的利息一般为4厘多,也就是每月的利息为0.4%,借贷时间越长导致利率越高。购车的费用包括汽车的价格,汽车购置税,车牌上牌费,保险费等。
购买车辆时汽车的价格是通俗的裸车价,汽车的价格根据汽车配置不同,有所差异,具体的价格车主可以和4s店内的销售人员进行商谈,有些车主可以省5000,有些车主可以省1万甚至更多。如果是分期付款的车辆,除了汽车的价格还要缴纳手续费和利息费,汽车购置税是我国规定车辆需要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汽车销售发票上的价格进行计算的,车牌上牌费用会根据地区不同有所不同一般在300元左右,保险费是汽车需要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6座以下的交强险价格为950块。
利息主要由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计算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月供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等额本金还款法月供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案例分析:10万裸车价格,首付3成,贷款36期,年利率按照7.5%
月利率:7.5%÷12个月=0.625%
第一个月还款:7万÷36+(7万-1944.4)×0.625%=7万÷36+ 68055.6×0.625%= 2369.8元
第二个月还款:7万÷36+(68055.6万-1944.4)×0.625%=7万÷36+66111.2×0.625%=2357.6元
第三个月还款:7万÷36+(66111.2-1944.4)×0.625%=7万÷36+64166.8×0.625%=2345.5元
总利息:(36+1)×7万×0.625%÷2=8093.75元
车主在遇到0利息分期付款买车时,一定要留意免息政策,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保障自身利益。

车辆按揭月供计算公式
车贷月供的计算公式:A=P(1+i)[(1+i)^n-1]/n^2/i
A:每月供款
P:供款总金额
i:月利率(年利/12)
n:供款总月数(年×12)
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的一种新的贷款方式。
提醒:在做车贷时最重要的还是要货比三家,消费者应该选择具备一定资质和实力的正规汽车贷款服务公司,其在服务、收费等方面不仅规范,而且不会留下隐患。
实际案例:汽车消费低价背后有陷阱银行按揭变融资租赁
价格潜规则与低价骗局:
2017年7月,长春消费者孙先生在4S店购买一款售价为26.2万元的越野车。销售人员提出,按揭购车只需25.17万元,按揭购车比全款还便宜。但要支付咨询服务费10560元、上户费2000元,一次性购买三年的保险费30000元。
孙先生计算后发现,按揭购车花费实际比全款购车还多,于是向4S店提出改为全款购车,可4S店以贷款手续已经开始办理,无法改变销售方式为由予以拒绝。
对此,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律师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4S店以按揭购车优惠吸引消费者,并且在消费者购车后巧立名目,捆绑销售其他产品和服务,隐瞒实际按揭购车的花费,涉嫌虚假宣传。此外,目前车辆保险都是一年一保,让消费者一次性购买三年的保险也不合理。
报告显示,消费者对汽车价格方面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强制收取服务费用等问题。甚至有个别销售企业在卖车过程中存在强制消费行为,如强制搭售保险、装饰,强制上牌等。
“究其原因,部分汽车销售企业为了能多卖车,不惜对消费者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上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说。
此外,报告还显示,低价背后存陷阱。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首席分析师陈音江告诉记者,销售商的低价骗人招数具体表现为:商家先是在网上标出低价吸引消费者。
然后以“对价费”“返油卡”“送装饰”等方式收取高额费用,签合同时快速翻页,故意不让消费者看清合同就签字,最后返油卡要交钱,说好的免费送内饰也要交钱。
扩展资料:
车贷月供的申请条件如下: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机构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中国网---汽车消费低价背后有陷阱银行按揭变融资租赁
案例介绍
一、 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队退役。原告诉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队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此时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爱为原告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原告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月7日送达前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术,被告未允,原告独自做了人流之行为,更加激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双方未再谋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诉,期间被告通过媒人和亲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称订婚时曾给原告见面礼6000元、满水钱1000元、认家钱1000元,定娶时给与原告催娶钱10000元、满水钱1000元,原告父亲住院时,其父又给与原告2000元,对上述款项原告认可。被告另辩称原告之弟结婚时曾给原告1000元、退婚后给付原告钻戒一枚价值15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款项系被告给其弟的结婚礼金,不属借款,并否认收取被告钻戒。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并以已共同生活为由不退还被告彩礼款,被告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符合法律条件为由坚持要求应退还彩礼款。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合议庭合议时,对下列事实无争议:
1、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虽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虽经本院多次调解,终未奏效,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准予离婚。
2、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3、关于彩礼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张给其弟1000元系结婚礼金,否认收取钻戒。双方争议并不太大。根据上述界定范围满水钱、认家钱应按婚前赠与认定,故本案的彩礼款应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张借款应由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在为由该种情形时亦就不会有该款给付的发生,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信。
二、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一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澳门民法典》第1474条做出如下规定:因婚约之一放当事人无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缔结婚约时,任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返还曾获他方或第三人因订立婚约及对双方结婚之期待而赠与之物。”】。三是附条件赠与行为。以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径可请求返还。】四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即他主占有,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根据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因双方未能结婚,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婚姻不缔约的,订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返还所赠的一切或作为婚约标志所给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若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若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恢复婚约前状态。【德国、瑞士民法典相关规定】。目前对第五种意见的倾向性越来越大。
诚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约的解除,而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但未明确彩礼法律定性和范围界定的前提下,仅靠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远远解决不了一些具体的审判问题。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据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细化量化,并详细制定出“不予返还”“减少返还数额”具体情形。值得参考借鉴。
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支持返还彩礼款的法律规定。即对该条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张登记后随即去被告服役不对并与其共同居住三个月。“十一期间”又居住十余天,同吃同住,已构成该法条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故彩礼款不应再行退还。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仅认可在退役后仅在原告家中住过三日,并与原告有过性关系,但主张偶尔的性行为并不能认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还婚前彩礼款。
对“共同生活’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在认识上也存有差异。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共同居住,无论时间长短,即便是一天,也应视为共同生活。也有人认为,共同居住应当经过一定期限,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还有人认为,认定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发生性关系为必要。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辞海》解释为1、人的各种活动;2生存活着;3、生计;生涯;4、指工作或手艺。依照原意,共同生活应指意项1即一起参加的各项活动。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应指在一定时间内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持续稳定的家庭生活,是指双方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相互抚养,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在精神上相互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各项活动的过程。其中即要求双方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应要求双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担的经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只有举行了该项仪式,人们才普遍接受双方成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顺。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构成真正的夫妻关系。综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须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夫妻双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和共同扶助的经历;三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参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导意见,该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即非处于自愿赠与,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于本地的风俗习惯使然,这种基于婚约所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约的效力。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上的社会友善和和谐去评判彩礼行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诉求,则女方什么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诉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发恶性冲突事件。鉴于赠与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正当理由,应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社会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可判决受赠与人部分返还,全部返还或受赠范围内适当补偿。《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有“对一方因彩礼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主张。对适当返还作出的理论依据,德州和部分地区也有了相关案件。故本案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亦可作出按比例返还的判决,以10000元为宜。
2\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案例分析
程武龙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岗支行分别与大连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的五名员工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总金额为67余万元。该笔款项全部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的产权单位均为当代集团。当代集团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岗分公司签定了保证保险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贷款余额为58余万元,保险公司也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赔付责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员工贷款所购车辆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开庭,借款人未到庭,当代集团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困难之处在于:(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开始查找贷款所购车辆,而当代集团不是说上沈阳,就是说借给了其他单位。我行在暗访中了解到:车辆基本上不在单位,有时来一会儿就走。(2)立案后不久,当代集团发生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遭绑架杀害,企业基本停业,除值班人员外,已无人上班。
最后在我行的努力下,当代集团卖出了这五台车辆,我行的贷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额为63.8万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虽然我行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从此案中我们也发现了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中我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从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齐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应合法有效,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具体来说,理由有二。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由此可知,汽车消费贷款对应款项所有权人应为借款人,以该款项购买的汽车应归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车的产权单位是当代集团,而不是五个借款人。这与上述人民银行规章第2条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实上并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应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于以汽车消费贷款购得的汽车所有权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该款项所购汽车设定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则抵押人应为借款人。也就是说当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时,借款人与抵押人应为同一人。据此,本案当代集团既不应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也不应是汽车的使用权人,因此当代集团不应成为抵押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为当代集团,因此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事实上,即使当代集团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同样不能认定其为员工借款提供担保而签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已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认定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是无担保的。因此依据上述人民银行规章第15条同样可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应属于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实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无效合同。因为各个合同文本的名称均为“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同时合同的内容都是对于汽车消费贷款期限、用途、利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的规定,无法将其认定为一般借款合同。
5、《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认定为无效,反过来依据《担保法》第5条又可以证明抵押合同是无效的。
(二)不能同时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在起诉前,我行曾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希望能通过其理赔达到清收贷款的目的,保险公司虽然没以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赔偿。本案中,我行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我行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已明文约定:借款人为汽车消费贷款的最终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车消费贷款的最终所有人,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保险标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2、保险公司与银行一样,相对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而言,属于优势群体。因此如果我行与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论,其将主张依法确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这将增加本案的难度,最终判决结果也将对我行极为不利。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我行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
(三)统一合同文本中的违约期限条件应予修改
对于分期偿还借款合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当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视为其余未到期的贷款全部到期。从诉讼的角度来讲,若等到每期贷款到期时才去起诉借款人,将可能造成诉讼不及时,并徒增诉累。因此,在业务开展初期,我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一般约定:当借款人连续6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6期未还款,则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由于抵押车辆属于高损耗品,受损害的危险性大,且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车辆贬值,增加贷款风险。所以上述合同对于违约期限条件的约定过于宽松,按此约定履行合同,将可能导致处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偿还借款合同本息,最终造成我行贷款损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统一的合同文本,将借款人违约的期限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约定。例如,约定借款人连续3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3期未还款,即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
三、有关建议
1、本案贷款人与所购车辆的产权人之所以发生了分离,原因是我行业务人员对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缺乏一个整体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对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范围的理解产生了偏差。由此建议我行:对各个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业务人员与法律事务人员的沟通。
2、从表面上看,对于由总行统一制定的类似汽车消费贷款这样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使用起来很方便,即只须在统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诸如名称、地址、借款金额、利息之类的事项,然后在盖上我行公章就万事大吉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签订合同时,我行不仅要核查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主体对应性,而且还要兼顾两合同编号等事项之间的一致性。故建议我行信贷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要提高警惕,树立责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当代集团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由于律师未提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见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但如果我行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形势对我行将极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诉时,应慎重考虑,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关系人为被告。
4、查封车辆对于我行最后收回贷款本息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有较大风险性的贷款或涉诉贷款案件,应首先注意请求法院诉讼保全。
请问一下,贷款买车要签什么合同呢?
需要签合同。
买车不签合同影响上牌:
1、案例:消费者李先生想买一辆10万元内的车,对于他这位工薪阶层的购车者而言,价格优惠幅度是他最看中的,因此他从市场上精挑细选多家经销商,最后决定在一家报价低的经销商处交了定金。
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情让他对本来轻松地买车心生畏惧!到了提车日,李先生本以为一切顺利,不想还是出了幺蛾子。
经销商销售人员因为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证、正式发票等手续,上户挂牌出现问题。时至今日,李先生仍然在和经销商协商、接洽之中。
2、分析:从上述案例分析,李先生买车存在两种误区,一是图价格便宜,没有和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当后期发生纠纷时,往往互相扯皮。
二是李先生在选择经销商时,没有考虑经销商的诚信问题。当下,一些汽车经贸公司,实际上属于正规特约经销商的二级代理,因为资金量比较小,往往以质押车主车辆合格证等为手段。
获取车辆企业融资贷款,以便从厂家获得更多数量的订车,而一旦出现资金链问题,往往影响消费者办理车辆上牌手续。
3、警示: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一定不能只是图车价便宜,而是要了解经销商的资质,选择厂家的特约经销商,尽可能在正规经销商处订车、购车,即使后期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协商解决。
而不是让自己陷入被动。另外,签订正规的合同,也能规避车辆后期使用的质量问题,不至于产生后续售后服务的问题。
扩展资料:
车贷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个人帐户过去6个月的流水清单;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4、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购车警惕合同风险 买车不签合同影响上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贷
银行对不良个人汽车贷款进行管理时不恰当的做法是
银行有权决定对次级贷款核销。
关于不良汽车贷款的管理,银行首先要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对不良个体汽车贷款进行认定,认定之后要适时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建立汽车贷款的不良贷款台账,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方,实时监测不良贷款回收情况。
因为不良贷款直接冲抵了银行的资产和收益,如果不进行及时处理,会严重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甚至会酿成金融危机。
比如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为了处置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成立了东方、长城、华容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承接了四大行的不良资产,使四大行摆脱了沉重的负担轻装上阵,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知名的商业银行,成为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成功案例。
应对策略:
1、贷款延期。有时候借款个体的经营状况良好,仅仅是因为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按时履行贷款合同,这个时候银行会优先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灵活处理。
2、 贷款清收。如果采取贷款延期,或债务重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话,一般银行会向法院起诉,查封、冻结、扣押借款个体名下的资产,通过资产拍卖的方式来归还银行的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案例分析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车贷案例分享、个人汽车贷款案例分析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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